能源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矿业工程学院中国矿业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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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矿业工程学院中国矿业大学

矿业工程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201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过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院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凡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

中途转学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

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

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

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

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1.思想政治表现减分项:

学生党员通过班级测评(占70%)及党支部考核(占30%),不合格(起不到党员带头作用的)减10分;参加中高级党课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无故不参加班级团支部组织的理论学习的,不得评为优秀。

2.学习态度表现减分项:

有不及格现象、旷课被查实的,不得评为优秀,每门不及格课程减2分(考查类课程除外),考试作弊被查实的该项考核为不及格。

3.遵纪守法表现减分项: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项为零分,受到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及通报批评的,分别减15、10、5分。

第十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

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

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

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试读学生如符合转入正常学习标准,该项为合格,如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三条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身心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

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

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

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体育未达标的、体育成绩不及格的、同学关系紧张的,不得评为优秀,每一项减10分;“课外体育锻炼不积极”依照体育学院提供的课外体育锻炼打卡记录每缺一次减2分。

第十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6+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六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为优秀的比例在本专业中不超过20%。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比例在本专业中不超过60%。

(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章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十七条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十八条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课程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情况(仅限在当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有缓考未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不参与排名)。

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专业排名前30%(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专业排名前20%(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专业排名前10%(前项

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专业排名

前3%

加分标准

3

6

9

15

2.辅修加分

(1)主修专业成绩合格以上,学年内辅修课程每通过一门,加2分;

(2)转专业学生与转入专业同学相比,每学年多学的课程参照辅修课的加分标准执行。

3.学年内cet4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5分;CET6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10分。

以后每学年加分标准为:

cet4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2.5分;CET6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5分。

cet4、cet6仅以最高项加分,不累加;学年内英语口语考试获得A级证书加6分,B级加4分,C级加2分。

4.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加分标准

3

4

5

6

7

8

国家级和省级以及等级之间不累加。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首先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结果占50%,然后由班主任和分管辅导员视其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占50%,由年级辅导员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4.担任辅导员助理的学生,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对其进行考核,结果占30%,学生工作小组视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结果占70%,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辅导员助理、党支部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党员工作站正副站长、新闻传播中心正副主任、青年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12

6

0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院团委、新闻传播中心部长、青年联合会各部门负责人、校院级学生会部长、年级团总支书记、党员工作站部长、校院级社团负责人

8

4

0

院团委、年级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新闻传播中心、青年联合会副部长,校院级社团部长

5

3

0

年级团总支部长、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级社团副部

4

2.4

0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左右。

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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