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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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类方法;
5.评价指标;
6.效果评价;
7.考核制度。
主编单位:
编制人员:
徐长勇、于剑雨、郭任宏、梁东花、刘畅、胡洋、蒲东栋、刘庆丽、宋薇、陈冰、薛玉伟、周颖君、刘晓、张黎、张媛、王璐
目录
1.总则1
2.术语2
3.一般规定4
4.分类方法7
5.评价指标14
6.效果评价19
7.考核制度21
1.总则
1.1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以及分类工作的评价和管理。
1.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省统筹、属地负责。
1.4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导则。
1.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导则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2.术语
2.1生活垃圾
指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2.2废品
是指城乡居民废弃无用的,但有人员或机构进行有偿收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固体废物。
2.3生活垃圾分类
指根据生活垃圾理化特性、处理方式将其分门别类。
2.4知晓率
评价范围内正确知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的居民比例。
2.5参与率
评价范围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比例。
2.6容器配置率
实际容器数占应配置容器数的比例。
2.7容器完好率
容器完好数占实际容器数的比例。
2.8车辆配置率
实际车辆数占应配置车辆数的比例。
2.9分类收集率
通过分类收集到的生活垃圾质量占垃圾排放总质量的比例。
2.10分类正确率
分类方式正确的生活垃圾质量占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的抽测比例。
2.11资源回收率
已回收的可回收垃圾总质量占垃圾排放总质量的比例。
2.12末端无害化处理率
处理/回收的生活垃圾质量占生活垃圾排放总质量的比例。
3.一般规定
3.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3.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3.3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导则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及管理工作。
3.4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3.5各级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导则。
3.6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3.7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8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处置领域。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水平。
4.分类方法
4.1分类原则
1、全社会参与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是社会化工作,需全社会的各行业、各阶层以及每个行为个体共同努力,仅依靠政府或环卫部门难以有效开展此项工作。
2、充分依靠和完善现有废品回收体系。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体制的特点,但事实上,废品回收是垃圾分类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辽宁省垃圾分类应充分依靠其体系,完善其体系。
3、分类方案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推进。
考虑到辽宁省经济发展水平、民众整体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垃圾分类作为一个社会化工程,应循序渐进。
4、注重实效,制定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
5、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要充分考虑其收运、回收和处理的经济性、环保性和社会性。
4.2分类类别
表4-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构成
序号
大类
说明
小类
1
废品及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橡胶、玻璃、金属、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
纸类
包括书、报纸、包装纸、纸版纸等,如各类书籍、各类报纸、包装纸或板、纸质容器(包括食品饮料纸包装容器、纸基复合包装容器等)、饮料纸包装(纸塑铝复合包装)、纸浆模塑制品、纸版纸等未受污染的废纸。
塑料
包括容器塑料和包装塑料等,如塑料瓶、桶、盆、托盘、桌椅、包装袋(薄膜)、泡沫塑料、塑料编织品等未受污染的废塑料。
金属
包括各种类别的金属制品,如铝质易拉罐、铁质易拉罐、马口铁三片罐、其他金属罐(桶、盖)、剪刀、金属餐具、文具、玩具等废金属。
橡胶
包括轮胎等各种类别的废橡胶制品。
玻璃
包括无色玻璃和有色玻璃,如玻璃瓶、杯、盒和平板玻璃、镜子等未受污染的废玻璃。
织物
干净整洁、无破损、可重复或再生使用的衣物,包括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布绒玩具、皮鞋、皮包等旧衣物。
家具
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木制托盘等具有坐卧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木制器具,以及制作家具的废弃材料等。
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音响、影碟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小家电等。
电子产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手机、Ipad、照相机及其他个人电子产品等。
2
有害垃圾
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灯管类
包括废荧光灯管、废汞温度计、废血压计等。
家用化学品类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日用化学品。
电池类
包括各类可充电电池、扣形一次性电池等。
3
易腐垃圾
家庭、餐饮、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等以及家庭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
家庭厨余垃圾
家庭、个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汤渣、骨头、废弃食物、以及厨房下角料等。
餐饮垃圾
餐饮业、机团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包括剩饭菜、餐桌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
果蔬垃圾
农副集贸市场等交易时废弃的蔬菜、瓜果、皮核、鱼及家禽类废弃肚肠等。
园林垃圾
居住区或企事业单位修剪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
4
灰土类
灰土、砖、瓦、煤灰,以及破损的花盆、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
包括灰土、砖、瓦、煤灰,以及破损的花盆、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
5
其他垃圾
除上述类别之外,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
纸制品
被污染、不宜再生利用的废纸制品,包括卫生纸、卫生巾、面巾纸、餐巾纸、纸尿裤、湿纸巾、烟头等。
塑料制品
被污染、不宜再生利用的废塑料品,包括包装袋、薄膜、饭盒及其他塑料制品等。
纺织物
被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废旧纺织物,包括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布绒玩具等。
其他类
细小、被污染、不宜再生利用、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
表4-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构成
分类
分类类别
内容
备注
可降解有机垃圾
指可以自行腐烂降解的有机垃圾,如农村居民饮食中产生的根叶茎皮、菜、剩饭等垃圾。
可就地处理垃圾
灰土类垃圾
是指农村地区在家庭燃煤取暖、庭院或道路清扫等过程中产生的灰渣、灰土等无机垃圾。
废旧物品
指农村居民产生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垃圾,如纸板、废报纸、废书、废旧金属、废塑料等。
需外运处理垃圾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具有较强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