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功能区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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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功能区划原则
(1)人水和谐、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河流健康的原则
水功能区划分应与珠海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维护河流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综合分析、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将珠海市及相关河网作为一个大系统,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功能关系,以及近远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达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以城镇集中饮用水源为重点,优先保护。
(3)以水域规划主导使用功能为主,结合考虑现状使用功能和超前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分应在客观展望未来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以水域规划主导使用功能为主,结合考虑现状使用功能,科学体现对水域开发与保护的前瞻意识,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要为保持水域开发与保护的延续性,提高水域开发与保护的技术层次和综合效益留有余地,为将来引进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4)结合水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质与水量统一考虑的原则
划分水功能区,应结合水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综合考查水质水量情况及需求,坚持河流河涌水量与水质的统一。
对水量水质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需求的功能,例如船运、发电不予单独区划。
(5)合理利用水体纳污能力的原则
本市过境水量大,水体纳污能力相对较强,划分水功能区时,应结合相关水环境规划和水污染控制规划,合理利用水体纳污能力。
(6)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水功能分区的界限应尽量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管理。
区划成果是珠海市水资源保护管理的依据和规划的基础,应符合本市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的实际,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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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水功能区划的主要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
(7)《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5)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11)
(9)《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12)
(10)《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1)
(11)《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7)
(1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12)
(13)《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6.6)
(14)《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7)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13号)
(16)《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10)
(17)《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11)
(18)《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6.9)
1.2.2主要标准和技术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7)《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8)《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2002.8)
(9)《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水利部,2003.8)
1.2.3主要规划
(1)《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12)
(2)《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4)
(3)《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2006.4)
(4)《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007.7)
(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6)《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2005.2)
(7)《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8)《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9)《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批稿)》(2007.7)
(10)《珠海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
(11)《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12)《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12)
(13)《珠海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近期目标实施方案》
(2007.4)
(14)《珠海港总体规划(修订)》(报批稿,2009.7)
(15)《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
(16)《珠海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2006-2020)》
(17)《珠海市污水工程系统规划(2006-2020)》
(18)《前山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技术报告)》(2005.8)
1.3水功能区划范围和水平年
本次水功能区划范围为珠海市内陆的主要河流、湖库以及河涌水域。
基准年为2008年,近期水平年为2015年,远期水平年为2020年。
2水功能区划分方案
2.1水功能区划指标体系
2.1.1分级分类系统
水功能区的划分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功能区划是从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级区划主要协调市域内各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
一级功能区划分对二级功能区划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
二级功能区划分在一级区所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分七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划分类系统见图2-1。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保留区
保护区
一级区划
排
污控 制区
过渡区
观娱乐用水区
景
渔
业 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
饮
用 水源区
二级区划
图2-1 水功能区划分类系统图
2.1.2一级区划各功能区的定义及指标
(1)保护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破坏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不得进行二级区划。
保护区的划分可
分为三类:
①河流源头保护区,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保护的区域;
②自然保护区,指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或具有典型的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环境所在水域;
③调水水源保护区,指跨流域或特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及输水线路。
功能区划指标:
集水面积、调水量、保护级别等。
功能区水质管理标准:
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Ⅱ类水质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质较好,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而预留的水域。
该区内应维持现状水质不遭破坏,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未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留区内进行大规模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保留区的划分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
②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
③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
产值、人口、水量等。
按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
要求的水域。
该区内的具体开发活动必须服从二级区划的功能分区要求。
开发利用区的划分条件为取水口较集中、取水量大,如重要城市河段、具有一定灌溉规模和渔业用水要求的水域等。
在开发利用区中必须注意节约水资源,加强对水资源质量的保护。
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
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
跨界区域及相邻功能区间水质差异程度。
按上下游水功能要求及本区内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2.1.3二级区划各功能区的定义及指标
二级区划仅在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二级功能区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1)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
其划分的条件是已有的或规划
的城镇生活用水取水口较集中的水域。
人口、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有关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的规定。
(2)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水域。
其划分的条件
是现有或规划水平年内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水域。
工业产值、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
现状水质优于Ⅳ类的,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
其划分条件为已有农业灌溉用
水集中取水点、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水域;
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农业灌溉集中取水点、且取水量大的水域。
灌溉面积、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
现状水质优于Ⅴ类的,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4)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回游通道功
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
渔业生产条件及生产状况。
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并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Ⅲ类水质标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
水域。
其划分条件为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
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
景观娱乐类型及规模。
执行《景观娱乐用水
水质标准》(GB12941-91)并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Ⅴ类水质标准。
(6)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或市级行政区边界的功能区之间
顺利衔接而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