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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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四)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中或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八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出台或修订,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程序修改后,向社会公告实施。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育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纠正。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的,按规定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一并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轻微违法行为
尚未招生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招生,无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未产生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在教育系统内产生不良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有违法所得,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3
同上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轻微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尚未招生
一般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已招生,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非法颁发证书在10本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非法颁发证书在10本(含10本)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未改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管理混乱的状况没有改变或整改不到位
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警告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尚未招生,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已招生,有违法所得,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尚未招生,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
吊销办学许可证
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尚未招生,无违法所得
尚未招生,有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有违法所得一方(租出方、借出方)的违法所得
已招生,有违法所得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租入方、借入方),责令停止招生。
8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尚未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影响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恶意终止办学,且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致使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警告;
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责令举办者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已招生,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退还所收费用;
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
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
责令停止办学
有违法所得,经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
10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提供多功能的游戏材料,寓教于乐。
禁止幼儿园实施下列行为: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
(二)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参加应当由幼儿园完成的任务;
(三)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四)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五)其他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
幼儿园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