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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透析:

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受经济运行机制和自身组织形式的制约,资本结构畸形发展,成为国企改制和脱困的瓶颈,并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治理结构。

透过我国国企资本结构的现状,我们认为国企失衡的资本结构主要表现出三大特征:

(一)国有企业负债比率偏高

在进行负债比率分析时,既要警惕过度追求低负债比率的保守倾向,同时也要防止将“高负债比率”和“资本结构不合理”混为一谈,这是因为:

(1)从实施负债经营的企业看,负债是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只有过渡负债经营才会产生财务风险。

(2)从资产负债率的横向比较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对负债率选择的标准是有差别的,合理资本结构也可能要求高负债率,如东亚的韩国、日本和我国一样虽然都是采用高负债比率的国家,但韩、日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同样获得了成功。

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OECD)1999年的统计资料,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80%,而同期美国公司的负债率还不到40%.发达国家的资产负债率的巨大差异,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资产负债率没有任何公认的国际标准可言。

(3)从负债的构成来看,负债由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所共同形成,其中只有长期负债才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

如果流动负债在企业负债中占较大的比重,企业的资本结构看似合理实则有较大的财务隐患,因为短期负债的偿债风险要高于长期负债,对企业的生存威胁更大。

从我国国有企业负债情况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着国家对国有企业资金供应方式的改革,企业债务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迅速由1980年的8.7%上升至1993年的67.5%,到2000年国有企业负债率已达到75%的水平。

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普遍下滑的前提下,过度负债使企业陷入严重亏损之中,负债已成为困扰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的重要因素,因此被国内有些学者形象比喻为“三座大山”之一。

考虑到我国企业的负债结构及经营现状,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企业高负债率的背后就是资本结构的不合理。

首先,企业负债结构极不合理,在企业负债总额中,流动负债所占比重过高,企业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

其次,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太差,无法实现财务杠杆收益,资金使用效益与利息的倒挂现象相当严重,高负债比率成为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

(二)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失衡

企业股权结构的安排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机制有着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企业股权集中或分散程度上,而且还表现在股东的特性上。

股权结构可按不同的分析目的进行分类。

譬如,按企业股东构成分类可分析企业股权的集中程度;

按企业股票分类可分析企业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比例关系;

代理学说将企业股权分为内部股权和外部股权,以分析股权结构的安排对代理成本的影响。

按代理理论的观点,企业股权的高度集中有

利于降低代理成本,但会增加公司的治理成本;

而股权的过度分散便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笔者认为,仅从股权的分散程度还无法解释我国股权结构的现状,股东身份因素对资本结构研究至关重要,股东身份不明确,就会出现“所有者缺位”,结果就会产生“内部人控制”。

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最基本特征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

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高达55.25%,而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更是一股统天下。

众所周知,美国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日本公司的股权虽较为集中,但股票主要是被银行和企业等法人所控制,而且资本市场发达国家企业的所有股权均能上市流通,这与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有本质上的区别。

就国有企业三类股东而言,个人股东的身份最为明确,投资的目的性最强,虽然他们对企业的监督具有“搭便车”心理,但他们可充分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约束企业的行为;

法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较强,为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也有强烈的动因实施监督;

而在国有企业占一半以上的国有股,虽然其终极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由于国有股的委托代理关系层次太多,投资主体不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约束软化,出现了人人能管而谁都不管的“模糊治理”现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代理成本上升。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企业业绩较差、治理效率不佳,与国有股权比重过高呈正相关关系。

(三)国有企业筹资方式单一

对筹资方式的不同选择将影响企业的筹资成本和筹资效率,多元化筹资途径可以减少企业对某种筹资方式的依赖性,增强企业的筹资弹性。

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与资源配置机制密不可分,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孕育着灵活多样的资源分配方式,企业作为市场的平等参与者可自由地选择筹资方式,根据企业内部需要筹集不同性质的资本,以达到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目的。

企业筹资方式按性质划分不外乎有两种:

自有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

从自有资本的筹资方式来看,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或采用

内源性融资等方式等来增加自有资本,我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靠吸收国家财政资金的方式实现的,由于国有企业效益太差和资本市场规模的限制,内部留存收益和发行股票等权益筹资方式对企业融资贡献相当有限,因此,当企业过度依赖的财政拨款被取消后,企业自有资本的筹措便陷入了困境,由此陷入了高负债经营的泥潭。

从债务筹资方式看,债务资本一般可通过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筹措,由于国有企业银行借款面临的“软预算约束”,使得企业偏好于银行借款的融资方式(即所谓的“吃银行”);

发行债券是西方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但在我国,企业债券由于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与银行软预算约束不同的是,债券对企业形成“硬预算约束”,国家对企业债券发行有严格的发行条件和额度限制,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和资格的国有企业数量相对较少。

二、理顺思路:

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治理的起点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形成经历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融资而形成的“财政主导型”的企业融资结构,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拨改贷”,最终被“银行主导型”的企业融资结构所取代,企业资本结构特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可以说,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形成是国家融资体制演变的结果,是企业内外因素相结合的产物。

目前,对于世纪之交的国企资本结构治理,我们应基于国有企业现实的资本结构,重视国家制度安排在企业资本结构治理中的作用,并关注企业自身治理结构对资本结构的要求和影响。

但是,采取何种策略以理顺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在这点上,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并没有现成的答案,因为西方资本结构理论是以有效资本市场为前提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中充分选择资金来源,企业拥有充分的筹资自主权;

另外,西方资本结构理论是从筹资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当企业需要资金时,应选择何种筹资渠道才能有助于企业价值的实现。

我国资本结构治理是要改变目前业已形成的不合理资本结构现状,而这种扭曲的资本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体制的

直接产物。

解铃还需系铃人,体制的遗患还应当从改革旧有体制本身来着手加以解决。

以上述认识为出发点,本文提出治理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思路为:

(一)坚持存量调整和增量注入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重构现有资本结构的途径不外有两条:

一是外部注入资本模式,如通过权益资本或债务资本的增加来改变负债率过高或过低的现状;

二是内部存量资本调整模式,如通过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相互转化来达到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

这两种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都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国国企资本结构治理涉及的范围和金额都非常庞大,外部注入资本(包括国家资本)是相对有限的,期望采取此模式来解决所有存在的问题也是不现实的。

相比最现实的途径莫过于内部存量资本调整模式,因为此模式投资少、见效快,国家通过债权转换为股权能迅速改变企业高负债率问题,企业国有股权的减持和出让有助于企业股权的分散化,缓解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

(二)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筹资结构体系

筹资权作为企业财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有完善的资本市场相配套,但我国目前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筹资主体。

为此,只有按市场要求建立严格的筹资运行机制,使融资体制由国家融资真正地转向市场融资,使融资方式由过去单一的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才能保证企业资本结构的健康发展。

从资本结构治理角度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互为补充,两者之间原本也无优劣之分,选择何种筹资方式要根据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来决定,但在我国目前筹资结构现状下,大力发展直接筹资有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和约束机制的完善。

(三)注重资本结构的制度建设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治理原则

我国企业资本结构长期以来一直是政策性的产物,缺乏一个靠资本结构理论来改善资本结构的技术性基础,政策因素是我国当前进行资本结构研究所必须面对的主导性因素。

笔者不否认计划经济下的企业资本结构是制度和政策的附属物,并且相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政策仍然是制约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最重要因素,即使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政策的引导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资本结构走向。

但是,在特定政策环境下,企业资本结构也有其内在规律可循,企业各种资本的合理搭配和比例安排,对企业的稳健经营和价值提升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为进行资本结构的技术管理提供了现实可能,企业的生存靠国家政策扶持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企业资本的取得和结构的形成都将与其管理水平密不可分。

三、债转股:

修正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过渡性举措

为大中型国有企业解困及化解金融风险是我国债转股实施的两大动因。

从全球范围看,债转股已成为世界各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以及化解金融风险和企业财务风险的有利手段,如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的RTC、法国的CDC、瑞典的AMC,日本的过渡银行和德国的托管银行等,都是债转股的托管部门;

在新兴市场国家,曾遭受金融危机打击的墨西哥,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的韩国、泰国和菲律宾等国相继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

从我国国有企业的角度看,债转股的首要任务就是帮助国有企业摆脱目前的财务困境,并借债转股之机帮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债转股通过一定的程序将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股权,实现了企业不同资本的“角色”换位和企业债务的“自动清偿”,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债转股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

但是,债转股也有其另一面,债转股所增加的股本仍属于国家股,重组后企业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现象将会更趋严重,将会使国有企业不健全的治理结构进一步恶化。

因此,笔者认为债转股只能作为国企资本结构治理的一种过渡性的治理措施。

(一)债转股对国有企业具有正面效应

虽然笔者反对将债转股的理由简单化和绝对化,但是笔者也并不否认,在我国当前经济背景下,债转股政策的实施对国企资本结构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债转股是对“拨改贷”债务后遗症的有效矫正,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债务比率。

其次,比较破产清算或维持现状而言,债转股往往是更合理的选择。

破产清算作为一种使资源从无效用途转向有效用途的机制,是经济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资本结构治理的终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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