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四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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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四篇Word格式.docx

五、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检修场地或单位转供电。

七、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八、电源开关外壳或电缆、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车间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九、凡配备有电气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设备台帐,记录内容为:

设备规范、使用情况、试验记录等。

每六个月委托电气车间联系公司供电部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录在设备台帐内。

十、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

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

使用时应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

使用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电气车间处理。

十一、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员工严禁擅自使用。

十二、使用电气工具时应执行下述规定:

1、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2、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3、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4、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5、禁止带电拖动用电设备,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十三、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如在汽包、除氧器以及其金属容器或水箱内部,必须使用便携式照明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可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等设备的内部。

十四、电气工具和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十五、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3、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

4、电焊机附件安装电源刀闸时,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的电焊机外壳上。

5、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6、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7、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8、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十六、在锅炉汽包、油箱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垫上或穿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十七、厂部安监人员应定期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在大修时,应加大安全监督与检查力度。

十八、配备有电动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和维修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按照《安泰发电厂员工培训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考试。

十九、施工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事故电源时,按公司《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公司批准手续送达电厂,需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公司其它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临时电源时,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1、目的

为加强员工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提倡员工节约用电,保证员工拥有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所有住宿员工宿舍用电的管理。

3、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宿舍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程部电工负责宿舍日常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用电设备、线路的维护保养工作。

3.2住宿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3宿舍发生用电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酒店行政人事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3.4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取暖器、电熨斗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和电热毯等危险性较大的电器。

3.5用电设备必须安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塑料等易燃物品。

3.6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3.7宿舍使用的插排必须带有国家通行的安全标志且质量合格,不得同时接三个以上用电器。

插排及用电器周围30厘米之内不得堆放纸张、书籍、衣物及其他易燃物品,电源线严禁穿越被褥、衣物或缠绕衣架。

3.8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宿舍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3.9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3.10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所有宿舍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宿舍成员之间要相互监督和提醒。

3.11宿舍实行用电计量管理,每月月底由电工负责抄表,交行政人事部建档统计宿舍用电情况。

员工宿舍酒店每月承担标准为300度,超出酒店承担范围部分按供电局收费标准由所在宿舍员工均摊,超出的电费费用在工资中扣除。

3.12严禁员工在宿舍内有私接乱拉电源线或偷电的行为,一旦发现,酒店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13违反以上规定者,所造成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担,要赔偿损失,违反3.8条规定者,应承担修复费用。

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山东益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1、参与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报监理单位备案。

2、现场采用双路供电系统,确保电源供应。

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3、参与施工的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

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须统一式样、统一配制,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拦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联接,采用外插联接方式。

5、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6、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7、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8、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9、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220V电源照明,结构施工时,应在顶板施工中预埋线管,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应穿管布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10、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

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

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832号

×

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委(经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江西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我委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

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方案编制

第七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并分解下达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根据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地市级有序用电方案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九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汇总各地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二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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