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资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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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条件下海河流域可供水量372亿m3,仅为需水量568亿m3的65.5%,尤其是生态需水缺少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地下水严重超采,浅层和深层地下水超采面积分别占流域国土面积的13.8%和17.6%。
2000年全流域的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总排放量53.9亿m3,其中工业废水占总排放量的63%;
城镇生活污水占37%;
工业废水为城镇生活污水的1.7倍。
这些废污水大部分没有经过深度处理就排入河道,与地表径流混合,造成河流的污染。
海河是流入渤海最重要的流域之一。
渤海位于黄海的东北角,而黄海是世界上具有重要生态作用的水体之一。
黄海为中国、日本和韩国、朝鲜提供重要的渔业资源。
受海河流域入海淡水量锐减和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渤海的自然生态环境日益衰退,包括黄海在内的周边海域,也面临着人类陆域活动影响的威胁。
“GEF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项目”(以下简称“GEF海河项目”)强调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以及水污染物的有效控制,项目的总目标是实现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中获得真正的提高并取得重要的进展,真正减少对渤海流域的污染。
同时,项目还有一个目标是扭转现状水质恶化和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不断超采的趋势。
GEF海河项目性质属于资源与环境综合保护和改善类型,该项目应准确地把握并解决海河流域重大水问题的基本需求,并且与中国政府将在海河流域和渤海采用的战略行动计划和近中远期规划进行良好地结合,特别是以重点解决中央政府优先考虑解决的问题来设计整个项目,符合中国国情和符合受援国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符合世行及GEF的开发目标和赠款原则。
项目总体目标是为了改善渤海环境,在海河流域促进综合水资源管理和污染控制方法,特别是项目将:
(1)改进海河流域综合水资源和水环境规划和管理
(2)支持与项目实施当地,市级的/省级的有关的制度上的方面,以及流域范围水和资源的规划管理,(3)提高水和环境知识管理及实施的能力上的建设(4)减少渤海附近小城市的污水排放。
实施GEF海河项目的正面环境影响因素是非常明显的。
主要包括水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管理模式的改善、强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以及纵、横向之间的有效协调和知识共享,引进“真实”节水技术,有效缓解流域水资源的短缺,促进地方战略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建立财务激励机制,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及农村非点源污染控制,积极改善海河流域及渤海的生态环境。
从社会、经济和环境的角度分析,这些因素均对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实施GEF海河项目的负面环境影响因素是十分有限的,并且均可以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缓解、消除甚至转化为积极的因素。
这些不利的因素及相应的缓解措施主要有:
采取宣传、培训和公众参与等方式,革新对水资源与水环境不适应的管理理念、按照规定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环境污染程度、以及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及建立积极的财务激励机制,弥补项目配套资金的缺口等。
综上所述,实施中国GEF海河项目在社会、经济和环境上是完全可行的。
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依据及评价标准
编制依据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文件报告,国际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世界银行操作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98)253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
《水利产业政策》(1998年)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HJ/T2.2~2.3-93)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北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北京市水域环境功能规划》
《天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天津市水域环境功能规划》
《世界银行操作手册》
《中国GEF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项目准备团备忘录》及附件
《GEF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项目北京市项目PIP报告》
《GEF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项目天津市项目PIP报告》
《GEF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项目河北省项目PIP报告》
评价标准
该项目是世行和中国有关部门合作实施的大型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应共同遵循以下原则:
(1)要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兼顾考虑海河流域内有关省(直辖、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2)要符合中国和世行的有关规定,对于评价中的重要数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共同确认。
(3)力求能全面客观反映该项投资产生的各项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在备选方案比选时,无论定量还是定性分析,均应注意具有可比性。
评价该项目所采用的中国标准有: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国家土壤质量标准》(GB15838-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
《灌溉渠系设计规范》(SDJ-78)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
《水工设计手册》
评价级别
根据环监[1993]324号文以及世界银行操作手册《关于环境类别划分》的原则,并结合项目区具体情况,本项目环境评价的级别确定为B类。
评价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着重研究环境质量现状、确定环境要素的容量以及预测开发活动的影响。
因此,它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预测性、规划性和实用性很强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性原则。
要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境规划之中,在制定环境规划的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整体性原则。
评价涉及协调和解决开发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包括所有产生污染和造成生态影响的各个部门、地区和建设单位。
应全面评价各建设项目的开发行为以及各开发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
因此,必须从整体观点认识和解决环境影响问题。
不但要提出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还要提出开发集中控制的方案及其对策。
(3)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不仅要考虑社会环境,还要考虑对自然环境以及生活质量的影响。
因此在评价分析中必须强调采用综合的方法,以期得到正确的评价结论。
(4)战略性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要评价开发活动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影响,还要从战略层次,保持评价开发活动与其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开发活动内部功能布局的合理性,从总量控制的角度提出项目和限制项目的划分原则,实现污染排放控制总量和削减方案。
(5)实用性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集中在制定优化方案和污染防治对策方面,应该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效果上可靠,能为建设部门所采纳。
(6)可持续性原则。
开发活动往往是一个长期滚动的发展过程,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仅要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评价对开发活动的影响,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环境管理体制,要确保开发的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目标
“GEF海河项目”的目的是真正提高海河流域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综合管理能力,达到真正减少对渤海湾的污染,真正改变海河流域的水质恶化、地表水不合理开发和地下水资源严重超采的趋势。
此外,项目将促进解决中小城市污水污染(包括人口少于50万的小城镇)和面源污染。
在GEF项目中将帮助小城镇解决资金短缺和管理能力薄弱的问题。
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也是解决海河流域复杂的水问题的必然途径。
关键的管理问题是怎样以综合的方式,以用再生水代替地下水,以减少地下水开采和控制流入渤海被污染的途径。
通过项目区内示范工程的建设、示范项目的研究、编制区域规划、培训人员等手段,包括污染源控制方案、污水处理回用、推广遥感监测ET及水资源管理技术以及灌溉农业“真实”节水等,逐步建立适合项目区特点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体系。
通过在项目区取得的经验,逐步推广到流域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整个海河流域,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地形成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系统,促进地区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的能力建设,努力实现改善渤海水环境质量,实现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的项目总目标。
这也是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期望建立海河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环境有效改善模式的最终目的。
评价范围、内容与工作程序
评价范围为项目的规划实施范围,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漳卫南运河子流域的项目实施区域。
主要内容是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评价,包括对水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与回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科学管理)、对水土保持的影响、对森林植被的影响、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从孤立地处理单个环境参数发展到综合参数之间的联系,从静态地考虑开发行为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发展到用动态观点来研究这些影响。
评价的主要内容:
●项目区水资源现状评价;
●项目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项目内容及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咨询;
●结论和建议。
评价工作程序为:
●确定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评价依据、采用的标准、评价范围和环境保护目标。
●调查与评价项目区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及社会经济状况。
●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环境现状。
●评估项目建设前环境问题及建设项目完成后对环境、生态引起的变化。
●通过上述评价,提出项目环境影响的结论,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减缓措施及防止负面环境影响的建议。
环境现状与项目概况
海河流域环境现状评价
自然地理概况
海河流域位于东经112°
~120°
,北纬35°
~43°
之间,东临渤海,南界黄河,西靠山西高原,北依内蒙古高原。
地跨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两市全部,河北省绝大部分,山西省东部,河南、山东省北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的各一小部分。
海河流域总面积31.8万km2,占全国国土面积的3.3%;
流域内山丘和高原面积18.9万km2,占60%;
平原面积12.9万km2,占40%;
有效灌溉面积1.09亿亩,占耕地面积1.65亿亩的66.1%。
海河流域包括海河、滦河、徒骇马颊河三大水系。
海河流域具有水系分散、河系复杂、支流众多、过渡带短、源短流急等特点。
海河流域行政和水资源分区面积见表3.1。
表3.1海河流域行政分区和各河系流域面积(单位:
km2)
分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东部
河南省北部
山东省北部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
辽宁省部分
合计
所占比例
滦河及冀东沿海
45870
6950
1580
54400
17.1%
海河北系
14191
6589
37033
19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