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奖惩措施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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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奖励标准

1、按《项目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考核一次,成绩达到85分者,对该单位奖励1000~2000元,每多1分增加奖200元。

2、分项工程完工后,对各作业队负责人进行考核。

若工程建设无一般及一般以上质量事故,且单元工程优良率达到86%(含86%)以上者,对该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奖励800元、600元、500元。

优良率达到90%(含90%以上)者,对其分别奖励1500元、1200元、1000元。

3、质检、施工、调度人员自觉抵制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检查发现较大质量隐患、避免了质量事故的,给予奖励100-500元。

4、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奖励100-500元:

(1)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造方案,经采用能明显提高工程质量的;

(2)发现设计、测量或结构重大差错,避免了返工和质量事故的;

(3)及时发现回填料不合格,避免废料回填的。

(4)及时发现水泥或砼标号错误,避免了废料或错标号砼入仓现象发生的。

5、项目部机关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根据完成工程量和质量情况,由项目部领导确定。

第四条项目部年终对在本年度质量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评比条件如下:

1、质量先进集体

单位或部门领导认真履行质量工作职责,按程序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级质量责任制;

严格技术交底和交接班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各工序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材料试验和半成品的质量鉴定资料及质量验收等级评定资料;

现场管理:

作业人员严格工艺作风,认真作好技术交底记录,严格作业指导书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确保了工程质量。

积极开展质量教育、培训,职工素质和岗位技能有明显的提高;

坚持施工质量“三检制”和定期质量检查,认真整改质量隐患,质量“顽症”得到较好的控制或明显减少;

推广“四新”技术,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控制或创精品工程中成效显著。

2、质量优秀工作者

年度内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教育培训和质量活动,能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在推广运用新技术,较好控制或消灭质量“顽症”,防止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先进集体奖励1000-2000元,质量优秀工作者奖励300元。

第五条单元工程奖励标准

单元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土建优良率达90%,机电金结达95%的每月考核一次,给予作业队1500元奖励,给予质检人员300元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一条每评定考核一次,兑现一次质量奖励。

先进单位提出获奖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齐全的评定资料,再由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共同评定后,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获奖单位将分配方案报安全质量环保部认可后,凭安全质量环保部部质量奖励通知单到财务劳人部办理手续。

从考核之日算起,奖金10天之内兑现到位。

第三条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单位质量奖分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分配方案执行或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则取消下次评奖资格。

第四章处罚

第一条施工过程中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缺陷)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根据情节和事故(缺陷)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类。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且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第三条事故责任单位,包括作业队及项目部领导层、机关职能部门;

事故责任人分为管理层责任人及作业层责任人。

第四条对管理层责任人的处罚,分为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机关部门负责人(包括质检、技术、调度、试验、测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和当班值班人员)。

对作业层责任人的处罚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第五条处罚的种类: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标准

(一)特大质量事故

1、对责任单位:

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罚款3-5万元;

2、对管理层责任人的处罚:

对第一责任人:

给予经济罚款3000-5000元,行政撤消职务及以下处分;

对主管责任人:

给予经济罚款1000-3000元,行政降级及以下处分;

对技术负责人:

给予经济处罚1000-2000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对部门负责人:

给予经济罚款500-1000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3、对作业层责任人的处罚

对主要责任人:

给予行政除名及以下处分;

对次要责任人:

给予经济罚款1000-3000元,行政留用查看及以下处分。

(二)重大质量事故

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处罚1-3万元。

2、对管理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

给予经济罚款800-1500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300-500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

3、对作业层责任人分别处罚如下:

给予经济罚款800-1500元,行政留用查看及以下处分。

发生特大与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较大质量事故

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处罚1-2万元。

给予经济罚款500-1000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300-500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200-400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一般质量事故

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罚款5000-10000元。

给予经济罚款500-1000元,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300-500元,行政警告及以下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200-400元,行政警告及以下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100-300元,行政通报。

(1)对主要责任人:

给予经济罚款300-500元,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

(五)质量缺陷

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经济罚款2000-5000元。

2、对管理层责任人的处罚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罚款100-300元,行政通报等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行政通报等处分;

给予经济罚款50-200元、行政通报等处分。

第七条对单元工程质量指标,每考核一次,存在以下问题的按以下情况处罚:

(1)质量考核成绩低于75分(含75分)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

(2)一次验收不合格对负责该部位施工员、质检员各罚款5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二次验收不合格对负责该部位施工员、质检员各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三次验收不合格对负责该部位施工员、质检员各罚款5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

(3)每月24日前月报不及时报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对单位罚款100元。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监理工程师、质检员的指挥,对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拒绝接受或未按要求落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对现场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九条施工不重视质量,出现质量缺陷或违规违章施工,受到监理工程师或安全质量环保部书面警告或收到违规通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受到监理罚款的,项目部同时对责任单位追加罚款1000—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第十条在施工中发现提供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

第十一条凡隐瞒质量缺陷,弄虚作假、欺瞒质检员或监理工程师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5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第十二条对土建工程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班组长、队长、质检员、施工员以及项目部质检员、施工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监控,对工作不到位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三条各单元工程(工序)施工中,凡有违章指挥而影响施工质量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十四条各级质检员在履行职责中,任何人不得干预或阻挠,严禁打击报复,如发现类似情况,对打击报复者罚款1000—3000元/次。

第十五条地基处理工程

出现试验室取样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0~500元,建管处、监理终检抽查不合格的,每次罚款1000~3000元,重新处理费用作业队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开挖工程

1、标高:

坑(槽)底部标高允许值-0~+20cm;

2、平整度:

同个开挖面平整度≤15㎝,超标每次罚款300元;

上述标准每超标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十七条回填工程

渠底标高允许偏差0~-20mm,渠顶标高允许偏差0~+50mm;

2、结构体型:

渠道边坡坡度不陡于设计要求;

渠道开口宽度允许偏差0~+80mm,渠底宽度允许偏差0~+50mm;

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20~+20mm;

上述标准每超标一次罚款300元;

3、压实系数:

合格率≥95%,最小值≥0.98倍设计值,为达到要求或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第十八条土工布、泡沫板、预埋件工程

土工布、泡沫板、预埋件工程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程、规范施工,验收不合格的重新施工,并处以罚款200元/次;

因后续施工为对其进行必要保护导致破坏的没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混凝土工程

1、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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