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划分的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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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划分的原则
――兼论菲迪克“CON”“P&PB和“EPCT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
沈显之
项建设工程一旦进入实施阶一段,建没方首先面临的三个
重大决策就是划分工程标段和选择工程的管理模式并且相应决定采用何种建没
工程合同版本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这三项决策都对于工程建设效率乃至成败有重
大影响。
本文分以下专题阐述影响上述决策的基本要素和决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
原则,并在假定选用菲迪克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分析菲迪克合同条件具体版本的适用范围。
一、工程标段和工程管理模式的概念
(一)工程标段的概念
建设工程标段指的是对一个整体工程按实施阶段(勘察、设计、施工等)和工程范围切割成工程段落并把上述段落或单个或组合起来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
广义的工程标段可以分为三种。
1(分期标段。
有的大型、特大型建设工程由于资金供应、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分期实施,并分期进行招标,这类按期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即“期”称为分期标段。
由于对大型、特大型工程分期实施的方案研究属于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的范畴,因此不在本文阐述的范围。
2(工程标段。
指的是把准备投入建设的某一整体工程或某一整体工程的某一期工程划分为若干工程段落并或单个或组和起来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是本文予以阐述的对象。
3(分部分项标段。
某一工程标段的总承包商在中标以后,根据总承包合同条件,可以把总包项下的工程分为若干工程部分,甚至在分部以后还划分若干子项工程,然后把部分分部工程,子项工程通过招标的方式分包给相应的分包商,这类成为分包合同招标客体的分部工程、子项工程就称为分部、分项标段。
由于本文阐述的是建设方划分工程标段的课题,而分部、分项标段涉及的是总承包方对标段的划分,因此不在本文阐述的范围。
(二)管理模式的概念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模式指的是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以及二者的结合形式。
所
谓管理方式,指的是采用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其中委托管理又可分工程师、管理总承包、代建制等多种形式;所谓管理手段指的是采用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并重的全面管理,还是采用以结果管理为主的控制手段;所谓二者的结合形式,指的是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内在关系和(具体的组合形式。
二、从菲迪克条款文本的演变看菲迪克对标段和管理模式选择的理念变化菲迪克最初是根据工程的性质编制建设合同的通用条款的,其中红皮书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工程,黄皮书适用于电气和机械工程,以后对黄皮书和红皮书的多次修订都沿用了上述分类标志。
直至1995年,橙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出现标志着菲迪克突破了以工程性质编制相应的合同条件的框框,第一次以工程标段的范围大小作为编制相应的合同条件的基本依据,上述突破反映了菲迪克对标段划分的以下理念变化。
1(认同和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把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乃至试运行合并为一个标段发包的标段划分方式。
2(认为承包方承包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其应负责任的大小,而承包方的责任范围非但决定了其应尽义务的范围,并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决定了其应有权利的范围。
3(应该根据承包方责任范围规范雇主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按标
段划分方式编制相应的合同条件是进一步修订菲迪克条款的必由之路。
菲迪克于1999年完成了对菲迪克条款的系统修改,彻底抛弃了按工程性质制订合同条件的做法,代之以按标段划分方式编制相应的合同条件的做法,经修订后,凡承包方基本上是按图施工的(不排斥承包商承担工程的部分设计任务),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工程均适用于《施工合同条件》,简称“CONS'',凡由承包商既负
责设计又负责提供设备和施工的,区别情况,可适用于《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简称“P&PB,也可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称"EPCT"。
“EPCT合同条件采用由雇主自行管理的方式,不设工程师条款,“P&PB采用山雇主委托工程师管理的方式,设有工程师条款。
上述区分反映了菲迪克对管理模式选择的如下理念变化。
1(认同由雇主直接管理的方式。
2(提出了雇主对工程的管理模式与承包商的责任范围相一致的理念。
菲迪克认为承包商的承包范围愈大,其责任愈柞易明确,雇主管理与协调的任务相应也愈轻,反之,则雇主方管理与协调的任务愈重,因此雇主对工程的管理模式必须与承包商的责任范旧相一致。
菲迪克对标段划分和管理模式选择的上述理念变化顺应了世界范围内建设工程标段划分的趋势,也反映了建没方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的要求。
自1999年菲迪克对非迪克条款全面修订以后,在实践中证明1999年版的菲迪克条款在明晰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配工程已知和潜在的建设风险等方面均比旧版更为客观和严密,因此在新版和旧版的非迪克条款同时并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雇主选用99年版的菲迪丸条款作为构建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的基础,至今,世界银行等同际金融组织已经明确在由其提供贷款的建设工程应该选用99版的菲迪克条款作为合同依据,充分证明了菲迪丸对标段划分和管理模式的理念变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建设方划分工程标段和选择工程管理模式的原则
(一)建设方划分工程标段的原则
1(责任叫确。
简言之,标段是作为招标客体的工程段落,构成建设合同的标的。
如果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其责任与雇主或其它承包商的责任犬牙交错难分难离,是无以客观确定承包商的应尽义务和应有权利的,因此,责任明确是划分标段的首要原则,包括质量责任明确,成本责任明确,工期责任明确,环保责任明确,知识产权责任明确,安全责仟明确等,其中质量、成本、工期是承包商的基本责任,承包商的上述基本职责在一个标段中能够被明确地认定,是划分标段正确与否的基本判定依据。
现就对承包商质量、成本、工期三大基本责任的明确(与标段划
分的关系阐述如下。
1)质量责任明确。
承包商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承包商的基本技术责任。
质量责任可以划分为设计责任和施工责任,如果一个承包商既负责工程的设计又负责工程的施工,其对所承包工程应负的质量责任比较明确;如果一个承包商仅负责工程的施工,则显然其对图纸的错误只能负
告知义务而不能负相应的质量责任,所以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必须分清是设计问题还是施工问题,相对而言,明确仅负责施工的承包商的质量责任的难度会大一些;如果一个工程由几个承包商施工,则承包商的工作界面、质量责任更容易混淆,所以在划分标段时应该更重视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是否可以明确和如何进行明确的问题。
基于不同工程的性质不同,其质量责任能够予以明确的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能够客观地划分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或通过相应的条款约定在—定的条件下明确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是标段划分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
2)成本责任明确。
承包商对所承包工程的成本责任是承包商的基本经济责任。
所谓成本责任明确,指的是承包商成本和费用的支付范围明确,与标段划分也有内在联系。
标段划分愈细,将会在承包商之间产生愈多的共同成本和共同费用,如建筑工程的大型临时设施等,标段划分不当导致承包商之间对成本利费用的支付责任
互相推诿的例子时有发生,所以能够明确承包商的成本责任也是标段划分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
3)工期责任明确。
承包商对所承包工程的工期责任是承包商应负的与质量、成本并举的三大责任之—。
所谓工期责任明确,指的是承包商在工期上尽可能地不受设计人或其它承包商完成工作进度的影响和制约,对于工期责任具有完全的控制力,标段划分愈细承包商在工期上受其它承包商的制约愈大,其工程责任亦愈难以确定。
能够明确承包商的工期责任当为标段划分的重要前置条件。
FIDIC在1999年全面修订FIDIC条款中充分考虑了承包商责仟的明确与标段划分的内在联系,具体反映如下。
久倡导每—个工程都能确定一个总承包商(以明确总责任人),无沦是施工总承包还是设计、施工一并总承包,FIDIC条款都没有独立分包(即由雇主直接和分包商签订合同)的定义和条款,表明FIDIC认为应该赋子总承包商对于总包项下工程完全的处置权,对于由雇主供应材料(甲供料)和指定分包的做法应取慎重态度,因为上述做法容易与总承包商的应负责任相混淆,不利于明确总承包商的责仟。
B(赋予总承包商对雇主指定分包的反对权。
99版菲迪克条款都保留了指定分包,(详见"CONS第5条,“P&DB“EPCT'第4条第5款)但都赋予总承包商对雇主指定的分包商的反对权,除非
雇主愿意承担指定分包商违约的一切责任,雇主在总承包商的反对合理和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应该接受总承包商的反对。
FIDIC的上述意见对于我们合理地划分工程标段无疑是有益的。
2(经济高效。
标段划分得愈细,雇主对工程的直接控制权愈大,并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雇主可以通过对价格竞争最大化的手段更经济地发包工程。
然而各个标段工程间的协调也愈难,协调风险相应愈大。
同时,承包商的责任相对愈难以确定,所以标段细分比较容易取得相对经济的发包价格,然不易取得工程建没的高效率;采用设计施一并总承包的标段划分方法则较容易取得工程建没的高效率,但价格较高。
所谓标段划分中的经济高效原则,就是指的要根据工程特点的自身条件平衡经济与高效的关系,找到—个最佳的标段划分方案,以合理地实施建设下工程,实现效率与经济的统—。
3(客观务实。
客观务实指的是—切从实际出发,标段的划分要充分考虑到被划分工程的特殊性,包括潜在的竞标对象的具体情况,建没方的财力和管理能力等一切客观的相关因素,从中找出决定标段划分方式的主要因素。
只有努力尽可能地做到主观设想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这种没想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客观务实是划分工程标段的一项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划分工程标段的全过程。
4(便于操作。
标段划分后的可操作性是划分标段必须遵循的又—基本原则。
包括招标的可操作性,即划分后的标段在职市场上有一定的竞标对象,可以形成合理的价格竞争;建设方管理的可操作性,即建设方有相应的竹理力量或能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工程师协调好各个标段承包商之间在工程界面及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搭接关系;建设方确定标底的可操作性,即在设计图纸尚未具备的情况下,建设方有能力和有客观条件确定合理的标底,以控制工程的造价;以及使用
知识产权方面的可操作性,资金供应上的可操作性等。
综上所述,建设方划分标段应遵循的原则为:
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
(二)选择工程模式的原则
1(对标段划分形式的从属原则。
标段划分形式决定了承包商(包括设计人)的责任范围,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决定了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协调责任和由此派生的工作量,建设方所负的对工程的管理责任和实际的工作量直接决定了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模式。
由此可见,根据标段划分形式选择相应的建设方对工程的管理模式是选择工程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2(经济有效原则。
在保证有效地管理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建设方应采取相对管理费用最少的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地利用好自身的管理资源,在标段设置形式和自身管理能力上都有条件由建设方直接管理的,拟采用直接管理的模式。
因人设事和因事设人历来是争沦的课题,作者主张先行确定标段划分形式并相应决定工程管理模式,再配备建设方必要的工程管理班子,坚决走因事设人的道路。
因此,标段划分形式和经济有效是建设方选择丁程管理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四、影响工程标段划分的因素
建设方可以把设计施工合并为一个标段;也可以把设计、施工划分为二个标段;还可以把设计划分为数个标段,如勘察、设计各为一个标落,把施工划分为若干标段,如把主体工程划为一个标段,配套工程按专业划分为相应的标段;在一个标段
内,建设方也可以通过指定分包的方式满足建设方对某些特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生产设备的特殊要求。
影响上述工程标段划分形式选定的主要因素为:
(一)工程的资金来源。
如果建设工程的资金通过向承包商融资的方式解决,例
如BOT项目,由承包商提供卖方信贷的项目等。
菲迪克以BOT项目为例,认为把设
计、施工合并为一个标段并采用EPC合同条件是合适的(见菲迪克合同指南第25页)。
作者认为凡由承包商提供资金,而且承包商收回投资或直接(如BOT项目)或间接(如BT项目等)建立在建设工程的运营效率上的项目止承包商在建设工程的设计仍至功能设定上有相应的活语权是公正的,这类项日拟采取把设计施工合并为一个标段的标段划分形式,并采用EPCT合同形式。
(二)工程的性质。
一般地说,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电力等通用能源工程或其它通用工业工程,建没方能够得到专业的技术服务,具备准确全面地提出雇主要求,以规范承包商设计的客观可能
性,而且能够根据工程的功能和现场施工条件客观地制作标底,对于这样的工程,可以采用把设计施工合并为一个标段的标段划分形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拟采用把设计、施工分别划分为一个标段的标段划分形式。
(三)工程的技术要求。
凡对工程的各个部份都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且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施工发包给总承包商的过程中或在施工发包给总承包商以后,都不宜通过建设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的形式,把施工划分为多个标段或过多地干预总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从而造成总承包商的职责难以分明的局面。
只有对工程的特定部份(包括生产设备、配套设施)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或工程的特定部份涉及专利、技术决窍等知识产权的项目,雇主可以采用把这些部分单独划分为标段或通过指定分包的方式满足对这部份工程的特殊要求,然而也要在合问条款中特别明确承包商之间的责任范同。
(四)对工程造价的期望。
如果建设方希望以固定总价的方式锁定工程的造价风险,宜采用把设计和施工合并为一个标段的标段划分方式,在承包商同时负责设计的情况下,设计变更并不能构成其增加工程价格的理由,只有由建设方提起的变更才可调整工程价格,这样就具备了采用固定总价的基本条件。
如果建设方希望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格,宜采用把设计和施工划分为二个标段的方法。
任何设计的变更都构成调整工程施工价款的依据,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固定单价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方式。
在实际的工程量或实际成
本的基础上结算工程价款。
(五)对工期的期望。
如果建没方希望锁工期风险,宜采取把设计和施工并为一个标段的标段划分形式。
在承包商同时负责设计的情况下,设计变更不能成为其延长工期的理由,因而合同工期相对于单纯施工合同有更大的确定性,同时总承包商集设计和施工责任于—身,也更有利于其控制工期。
(六)对质量的期望。
如果建设方希望对工程的质量责任有较大的确定性,拟采用把没计和施工合并为一个标段的标段划分方式,因为承包商同时负责设计,共对工程的质量责任没有推托的余地,同时,建设方也可以通过在雇主要求中明确工程功能指标的方式确保承包方对工程运行指标
负有完全的责任。
如果建设方对设计单位有特殊的要求,以确保工程的质量,拟采用把设计和施工划分为二个标段的做法由建设方直接决定设计单位。
(七)资金的充裕程度。
如果建设方的资金相对充裕,而且现金的供应链不会断裂,可采取把设计与施工合并为一个标殴的做法,因为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商的责任越大,其要价会相应提高,而且一旦总合同生效,建设方的付款义务是不容断裂的。
如果建设方的资金较为紧张,或现金的供应有中断的可能,需进行阶段性的筹资,拟采取设计与施工分为二个标段的做法,这样,施工部分的招标可与建设方资金实际到位的情况相匹配,同时,在已有图纸的情况下,对标底的计算会更加准确,相对比较容易组织承包商的合理竞价。
以上是通用的影响标段划分形成的因素,不同的工程还有其特殊的因素,就是上述通用的因素,应用到具体的工程中,各个因素应予以考虑的权重也是各不相同的,只有充分遵循上述标段划分的原则,才能客观地评价和平衡以上影响标段划分的因素,以达到合理划分工程标段的目的。
五、标段划分形式与菲迪克合同条件适用范围的关系
标段划分形式决定了承包商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决定厂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99版的菲迪克条款是根据工程标段的划分形式制订相应的版本的。
“CON”“P&0B“EPCT—般都仪适用于总承包合同。
“CON”适用于施工总承包,“P&OB“EPCT适用于没计、施工总承包,其中对EPCT合同条件,菲迪克在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中指出把较多的义务归于承包商,相应雇主应支付较多的工程款,并采用雇主方直接管理的模式,赋予承包商在设计和施工上更多的自主权,以留出足够的空间,给承包商施展聪明才锣,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较其他合同形式更重的责仟。
对于过于依赖施工的物质条件的工程如隧道工程等,菲迪克建议以采用P&DB合同形式为宜。
综上所述,标段划分形式决定了建设入对工程的管理模式,标段划分形式和工程管理模式共同决定了采用何种建设工程合同版本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
因此,上述三项决策的源头是对标段划分形式的决策。
对标段划分形式的策划和论证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作者认为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好上述对标段划分的策划和方案论证工作并相应决定合同数目和范围,如菲迪克所言,
对项H的最终成功可能至为重要(见非迪克合同指南第29页)。
由于建设方与承包商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
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责任范围混淆不清而导致纠纷并严重影响丁程的案例举不胜举,究其引起纷争的源头,无不关系到标段划分上的问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率的一个“利器”,我们切不可以看轻其作用。
进一步重视对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建设工程的标段划分的研究和论证工作,此其时也!
愿本文能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引起相关专业人士对标段划分的进一步讨论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