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xiuga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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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xiugai
关于下发《晋北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及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按照霍煤电地字[2011]424号文件《集团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晋北公司“地质灾害”实施细则》
晋北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细则
一、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
为了认真落实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集团公司地质灾害的有关规定,做好我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避免地质灾害事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条例》等有关规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山浪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探放水领导机构及职责:
1、领导机构:
组长:
矿长 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
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区长地质副总
成员:
调度主任机电科长生产科长地测科长安全科长通风科长供应科长救护队长综合办医院保卫科等相关人员
成立探放水办公室设在地测科,主任地测科长(兼)
成立抢险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调度主任(兼)
2、领导职责:
矿长:
是矿井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长远规划和防治水目标制定,是矿井防治水重大工程决策者,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探放水技术管理,负责矿井探放水方案制定,日常探放水措施、地质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审批把关,督促协调探放水工程实施。
生产矿长: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探放水工程实施和矿井综合治水工作。
安全矿长:
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工作面探放水隐患进行监督,督促探放水工程进度,并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探放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机电矿长: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排水、供电、通风、通讯工作,要确保排水系统符合要求,并负责探放水所需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通风区长: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总工做好探放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施工中的通防问题。
地质副总: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总工负责矿井开采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矿井防治水方案制定,日常防治水措施、地质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审批把关,督促协调重大防治水工程实施。
3、各单位职责:
地测科:
是矿井探放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专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
机电科:
负责矿井防排水工作。
要求对井下所有的排水地点,依据涌水量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排水系统配置,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排水系统日常技术管理。
生产科:
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整体设计,要求编制采掘工程时要充分考虑水患因素,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调度室:
是矿井探放水工程实施组织者,负责协调安排施工队伍的防治水隐患工程,同时调度主任兼任矿抢险办公室主任。
安全科:
负责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科:
负责探放水物资的储备及调拨工作。
综合办:
做好突发事故处理的后勤接待、会议组织、进展发布等工作。
医院:
负责做好日常遇水患情况下可能发生一些病情的药品准备和病情的快速诊断、医治工作。
保卫科:
负责突发事故情况下厂区治安工作。
探水队:
负责探放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班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队组:
井下队组负责保证排水能力和管路达标,设备正常,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晋北公司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晋北公第34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强化管理考核,晋北公司成立“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领导组。
组 长:
晋北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经理
成 员:
地质处长安全处长企管处长机电处长生产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处
主 任:
地质处处长(兼)
办公室职责:
负责矿井“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为防止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霍煤电地字【2010】393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晋北公司各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有掘必探”是指对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底板一定范围内,在掘进之前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进行超前探测,查明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等情况;“有疑必钻”是指对回采工作面内异常区或掘进工作面前方尚未确定的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以查明原因及性质。
第3条 实施“有掘必探、有疑必钻”是对《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深化和加强,是有效消除矿井各类水害威胁,防止无预报、无计划揭露老空水、采空积水、强含水层水、导水构造等造成水害事故的根本措施,是确保安全掘进的重要保障。
第4条 未探测清楚掘进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严禁进行掘进作业。
第5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晋北公司所有矿井(南沟渠矿除外)。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6条 探测工作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和“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物探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钻探手段。
第7条 在生产作业计划、采掘衔接安排中必须首先考虑“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合理安排探掘衔接,确保探掘循环作业正常、有序。
第8条 “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必须作为掘进作业的一道工序,纳入掘进作业规程,认真落实。
第9条山浪矿、文明矿的“有掘必探”工作必须由专业队伍执行。
探放水队伍要加强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培训,达到“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过程化、个性化”五化要求。
矿总工程师和地测科分管探水队。
金能煤业主副井的“有掘必探”工作(包括物探、钻探)由施工的招标队伍,另外成立专业队伍进行。
矿总工程师负责落实,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相关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制定相关的考核办法。
弟10条探掘循环作业坚持“通知单”制度,即:
严格执行“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图排版管理规定。
探水队负责图排版钻探部分内容的填写并移交掘进队,掘进队严格按照允许掘进距离施工同时填写图排版相关的内容并管理好图排版。
地测科负责两个单的编制与签发,并负责对图排版的核实与监督。
掘进接近超前距时,地测部门要按照巷道贯通要求进行管理。
第11条 每次探测必须编制探测设计和探测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地质副总及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12条 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或接近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区域,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必须实行上报审查制。
即矿上总工首先审查,再上报区域公司专业审查把关后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章 技术规定
第13条 地测科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处水文地质条件的不同位置采取针对性的“有掘必探、有疑必钻”措施。
第14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物探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瑞利波波法等超前物探,在利用防治水中心物探所或委外物探时,要采取现场培训学习,通过技术指导、服务,逐步实现由地测科、矿探放水队伍对井下各采掘进工作面的超前物探。
第15条 带压掘进工作面掘进前首先采用物探方法进行超前探测,每次超前探测距离应在100米左右,保留20米的超前距离。
在物探探测出异常情况时,必须采用钻探对异常区进行打钻验证,(钻探方法: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钻孔终孔位置满足平距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帮距不得小于20m。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段,封孔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针对带压掘进工作面,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2个)要按照霍煤电地字[2010]368号《霍州煤电集团公司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要求执行。
第16条 煤层中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除正常探测掘进前进方向外,还必须能分别控制巷道的顶板和底板,巷道两侧帮各20米。
第17条 预计开掘巷道前方有断层或陷落柱时,在距构造30米时停止掘进,采用钻探或物探确定掘进面前方构造及其导水性,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掘进。
第18条金能刚开始施工的主副井筒在表土层,当到冲积层厚时,要严格执行地面物探和检查孔为施工提供资料和依据。
如果涌水量出现异常,就要开展“有掘必探”工作。
进入基岩后必须认真执行“有掘必探”。
第19条 探放水钻孔的设计、安装等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山西省、焦煤及霍煤集团有关规定。
第20条 采用物探超前探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物探工作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并经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探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物探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
工程验证后及时进行评价、总结。
确保物探方案合理、施工安全、验证总结及时。
⑵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在设计前必须首先进行地面物探工作,查清井下煤层赋存、构造分布、发育、含水层富水性、采空区及积水等情况。
⑶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采用多种物探手段,查清工作面内部的隐患构造、顶底板富水性、构造导水性等情况,方可通过地测防治水验收。
⑷掘进工作面按照“有掘必探”的要求,优先采用物探手段,对掘进前方、侧帮、顶底板范围内的构造及导水性、采空区等情况进行超前探测。
⑸对于受水害和小煤窑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双重探测,互相验证。
⑺物探成果必须经过验证,必要时要采取钻探、巷探等多种方法加以验证,以便于物探工作总结提高。
⑻要选择适宜的物探方法,创造符合物探工作要求的环境,减少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提高物探准确率。
⑼物探工作点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21条 采用钻探超前探测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包括基建矿井)带压开采矿井至少保证有3台以上的专用探水钻机。
超前探测的钻机可选用防爆液压钻机或岩石钻机,各矿井要保证每个掘进头一台,型号要一致。
同时要备用大功率、长距离钻用探放水钻机一台。
⑵凡在物探成果中显示有异常的地方均要进行钻探验证工作,钻孔的布置要视异常区的情况而定。
对地质构造和地质异常区,通过钻探验证,以确定构造的性质、发育范围及富水性。
⑶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打钻探水时,包括工作面上覆及本煤层周边采空区积水探放,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根据设计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数量。
⑷井下探放水必须选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⑸每次打钻时,地测科和探水队技术人员要跟班到现场,跟班人员都要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出水异常、气体变化异常,都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钻探人员要做好钻探记录,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
⑹打钻地点必须先加固好顶板,要有照明、专用电话,要悬挂钻孔设计图、图排版、避灾路线图等,临时水仓,水泵、管路、供电等排水系统到位后方可施工。
⑺如果钻孔施工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或因为钻孔出事故没有达到设计时,一定要重新补孔施工且达到设计;否则,必须修改设计或者更换钻机施工。
⑻严格执行《霍州煤电集团公司探放水业务管理程序》和《霍州煤电集团公司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霍煤电地字[2010]36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22条 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排水系统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所有掘进工作面排水设施应满足“一用一备”的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安设防水闸门或建立应急强排系统。
第23条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排水管路及排水专线安装要到位,距工作面迎头不得大于30米能够满足应急排水需求。
第24条其它技术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25条 矿长是落实“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质副总(地质科长)是“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26条 地质科负责超前探测的管理及计划下达和验收;生产科负责掘进与钻探的协调;安全科负责“有掘必探”的监督落实;机电科负责钻机的完好和排水系统的正常可靠。
第27条 超前探测工作必须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按设计进行,严禁采掘队伍自行组织,使用煤电钻探测。
第28条 探放水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职培训,熟悉本工种技术规定、安全措施等,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29条 探测作业必须规范小班管理,详细记录原始资料,记录要真实反映超前探测情况,做到全面、准确、详细和整洁,记录需经当班班长审核并签字。
第30条 必须做到班班汇报,实行“三级汇报制”,即探放水施工每个班要将工作情况向队组进行汇报,队组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要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进行汇报。
总调度室定期向总经理、分管领导汇报。
第31条 必须规范现场验收。
施工验收执行“五人验收制”即:
每个班的施工验收员、小队长、跟班队干、现场跟班人员及地质科负责人,五人签字验收。
内容除探测现场验收外,还应包括每班所填写汇报的全部内容及记录、台帐,每个探测工程结束后提交的成果资料等,如实填写验收报告。
所有资料存档备案,做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32条 待整个探测工程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测报告或总结,包括物探异常区的范围、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有关钻孔资料等,所有资料应移交地质科一份,存档备案。
第33条在整个钻探施工期间,“有掘必探”图排版管理由探水队负责管理;钻探工程全部结束后,探水队负责填好图排版并经地测科确认后正式移交掘进队管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34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强化管理考核,晋北公司成立“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领导组。
组 长:
晋北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经理
成 员:
地质处长安全处长企管处长机电处长生产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处
主 任:
地质处处长(兼)
办公室职责:
负责矿井“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考核。
第35条工作考核:
⑴ 地质处、安全处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考核,提出整改意见并留有书面记录。
⑵ 各矿地测科每月必须排出“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工作计划,并对上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应包含当月的“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进尺完成、检查、考核、落实等情况。
⑶公司“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领导组对各矿井“有掘必探”工作落实情况,实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经领导组组长签字后,交企管法事处考核兑现。
⑷各矿井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和考核。
第36条本办法与霍州煤电地字【2010】393号文《集团公司“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执行集团公司规定。
第37条本办法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有掘必探、有疑必钻”管理要求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完成情况
一
技术管理
1、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疑必钻”措施。
探放水队
探放水队队长
2、有物探或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
措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符合技术要求及相关规定;
3、有停掘通知单或允许掘进通知单,循环作业,程序合理,签字齐全。
地测科
地测科科长
4、月度采掘计划及时下达
生产科
生产科科长
5、探放水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机电科
机电科科长
6、探放水工程生产组织协调
调度室
调度主任
7、各采掘工作面超前物探落实到位
地测科
探放水队
地测科科长
探放水队长
二
现场落实
1、现场严格按物探或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有变动及时修改设计,及时审批。
探放水队
探放队技术员
2、现场作业人员规范操作,有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安全科
安全科科长
探放水队
探放水队队长
3、现场各工种人员齐全,跟班人员齐全,验收人员齐全。
地测科
地测科长
探放水队
三
钻探验收情况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
地测科
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
地测科科长
安全科
安全科科长
机电科科长
调度主任
探放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