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类案同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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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类案同判规则

专利侵权纠纷类案同判规则

0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裁判规则:

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02、“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中“按日计罚”措施适用。

裁判规则:

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了改变原有状态的行为,则其故意违法行为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和对原有状态的持续性改变,应视为其每日均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处以每日罚款并按日累计。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34号

03、职务发明认定的前提条件。

裁判规则: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

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

04、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裁判规则: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

05、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裁判规则: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06、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存在争议期间,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积极获得专利授权或者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义务。

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权利终止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07、权利要求中“一”的解释。

裁判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并不当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

08、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

裁判规则: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831号

09、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

裁判规则:

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12号

10、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裁判规则: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

11、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裁判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12、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裁判规则: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

13、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裁判规则: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14、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裁判规则: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888号

15、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

16、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裁判规则: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未就权利行使作出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分配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

17、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裁判规则: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18、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裁判规则:

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

19、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规则: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被控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109号

20、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一般是先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对比,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然后再将该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对比,而不是直接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对比,也不以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

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的,则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案例文号:

(2014)民提字第88号

21、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不构成侵权

裁判规则: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并不被禁止。

故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案例文号:

(2015)民申字第1070号

22、被诉侵权人无理拒不提供侵权规模的证据被顶格判赔。

裁判规则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23、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裁判规则:

先用权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

如果对“原有范围”的解释过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专利申请制度,不利于技术的公开和推广。

先用权保护可以消除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已经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没有先申请专利而带来不能再实施自己的智力成果的不公平结果。

但先用权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只限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超过原有范围内制造和使用的,则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2号

24、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之前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上述合同因专利权无效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根据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进行判断。

专利权许可费、转让费、侵权损害赔偿等均属于专利权价值的对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如果未履行部分系因当事人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通常并非直接对应于专利权的价值,而是对应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专利权宣告无效对此并不具有溯及力,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支付的违约金。

25、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具有限定作用。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包含主题名称和发明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如果可以认定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则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6、文具产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裁判规则:

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27、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

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

(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28、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且第二审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依法及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作出处理。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29、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

尽快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应认定此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专利权人发出的侵犯专利权警告,未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关方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30、委托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委托方并不参与该产品的直接生产,产品的外观亦是由加工方所提供,但由于该产品上印制有委托方的商标,产品合格证上亦只载明了委托方的信息,仍应认定委托方的身份属于产品生产商。

31、对于离职后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认定的思路包括:

(1)诉争发明创造是否在离职后一年之内作出;

(2)明确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3)明确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内容是什么;

(4)诉争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及单位分配的任务是否相关。

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是此类案件认定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会以劳动合同为证据。

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约定过于宽泛,或者约定的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同。

此种情况应当以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为准,不能机械地引用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并非认定本职工作和分配的任务的唯一证据,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3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依法保护原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的合法权利,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的利益平衡。

33、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中,在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否已经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单位在侵权诉讼中作出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应当属于单位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单位存在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

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营业利润,据此基础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34、销售“三无产品”能提供合法来源也不能免责。

裁判规则:

销售者对其经营的产品比一般消费者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销售的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属于“知假卖假”,不应当成为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来源的抗辩事由。

案例文号:

(2019)赣民终161号

 35、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认定

裁判规则: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36、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判断标准以及侵权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适用规则

(1)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基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2)采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损失计算方式,一般应当考虑专利产品是否在市场上没有或者极少有其他可替代产品。

案例文号:

(2020)沪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

37、专利侵权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裁判规则:

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

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

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

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

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8、设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之区分

裁判规则: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如果该零部件属于另一产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无法被看到的内部结构,则该行为属于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行为,不宜被认定为专利法第11条禁止的销售侵权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39、区别性设计特征的确定

裁判规则:

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对于区别性设计特征的确定,可以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的记载内容、专利无效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专利部门的审查决定并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已经作出的明确陈述,法院可以参照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作出对专利权人不利的解释,从而准确、科学地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给社会大众以正当预期。

40、未予评述的技术方案限缩性陈述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裁判规则:

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线索性修改或者陈述未被专利授权确权部门明确否定亦未明确肯定的,应当认定专利权人对该技术方案作出了限缩性陈述,专利权人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1、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的判定

裁判规则:

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42、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的解释及侵权认定

裁判规则:

权利要求书应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内部证据进行,且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专利权,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涉案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是核心和关键,应以技术特征比对结果作为裁判的基础,由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3、专利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界限

裁判规则:

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定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

将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不利于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又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法律要求被搁置,原则上应予以避免。

4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

鉴于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规范诉讼程序,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诉讼突袭并架空第一、二审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充分抗辩、解决纠纷,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应予以审查。

45、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46、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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