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邀请函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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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邀请函完整版

COAMC-D-经营-04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邀请函

[]年[]月[]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拟通过公开竞争性出售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下述资产。

资产描述:

山东省莱芜市塑料制品(集团)总厂债权资产,本次拟处置债权共计2笔,本金686万元,利息万元,其中一笔本金500万元,利息万元的债权由山东省莱芜塑料制品(集团)总厂作担保(利息余额截至2008年6月20日)。

特别提示:

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东方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产和交易流程的详情将载于保密信息备忘录,该备忘录将按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向每一名成功注册的投资者发放。

I.交易流程及估计时间表

估计交易时间表如下所示:

程序

预定日期

发放竞价指引

2009-8-20

尽职调查截止日

2009-9-10

发放《报价指引》和《资产买卖合同》定稿

2009-9-10

提交报价保证金截止日

2009-9-10

提交报价文件日期

2009-9-11

II.投资者注册

只有成功注册的投资者才有可能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为取得注册资格,列位成心向的投资者需要按注册要求完成以下步骤,而这些是进行成功注册的大体条件:

向东方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请参见附件一;

向东方递交已经妥为签署的保密许诺书,请参见附件二;

向东方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记录书及章程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确认与原件一致;

向东方支付缴纳5万元保证金:

收款人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帐号:

46001

开户行:

中国银行青岛市香港路支行

  签署后的上述文件原件应于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截止日09年9月10日下午5:

00(北京时间)前通过专人提交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如下地址(“注册文件接收地址”)。

传真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东方在独家行使权利的进程中保留拒绝给予投资者注册资格的权利,并无需就此决定向该投资者作任何说明。

敬请意欲参与本交易的投资者按时递交规定的全数资料和文件。

对于不能在截止日期以前提交注册文件并付清保证金的投资者,其供投资者阅读文档和其他资料的发送也将相应推延。

东方保留按照投资者已递交的资料要求该投资者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权利。

东方欢迎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本次交易,但国家公事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和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拟购买或变相购买的,不允许参与本次交易。

注册文件接收地址: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贸B座三楼

收件人:

夏广阳

邮编:

266071

电话:

传真:

3

由于保密许诺书的条款及目的已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普遍接受,故东方不接受任何投资者对保密许诺书发表意见或做出任何更改。

东方在行使独家权利的进程中保留拒绝拟对保密协议及本公告其他内容进行任何修改的权利。

更改后的保密许诺书及本公告任何其他文件将被拒绝,因此任何更改保密许诺书或本公告其他文件内容的提议都可能致使推延收到尽职调查信息。

III.保证金

希望参与某个资产竞价的投资者应按照交易时间表的规定于截止日09年9月10日下午5:

00时(北京时间)前按如下标准支付相应的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该资产的竞价成功者的保证金将在竞价成功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若是竞价达不到东方保留底价或低于其他投资人的报价,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

IV.其他事项

本公告不组成出售上述资产的许诺。

投资者可按照东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备忘录及债权转让合同所列条件及条款出价购买上述资产,在两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之前,东方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顾问,不对任何潜在的、已注册或东方给予交易资格的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沟通函件,无论口头仍是书面,均应直接交付东方,但保密信息备忘录还有规定的除外。

东方主要联系人如下:

夏广阳3

东方愿意听取社会各界对处置上述资产的各类意见、建议或异议,如碰到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请拨打举报电话:

附件一:

参与交易意向书

附件二:

保密许诺书

 

附件一:

参与交易意向书

日期: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贸B座三楼

邮政编码:

26607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收启人:

夏广阳

电话:

3

主题:

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

山东省莱芜塑料制品(集团)总厂债权资产

按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公告,咱们在此声明:

咱们不属于国家公事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和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咱们希望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山东省莱芜塑料制品(集团)总厂债权资产]中的公开竞价程序:

附上填写完整的下列已签署文件:

1.保密许诺书

2.电汇确认书

3.营业执照或设立记录书及章程复印件

签名:

投资者名称:

(境内投资者加盖公章)

主要联系方式:

姓名:

职位:

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二:

许诺函

日期:

______________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贸B座三楼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收启人:

夏广阳

电话:

关于:

保密许诺及东方权利确认

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人”),拟参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东方”)就部份不良金融资产资产进行公开竞争性出售项目(山东省莱芜塑料制品(集团)总厂债权资产)(“交易”)。

考虑到东方同意就交易向投资人提供保密信息(概念见下文)并与投资人就资产出售事宜进行商讨,投资人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且东方系按照本许诺书的规定在投资人对东方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和获取,而且仅为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和商讨出售之目的而利用。

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作出以下许诺:

1.保密信息

1.1.为本许诺书之目的,“保密信息”指由东方以投资人可取得或收到的任何方式,提供给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的、有关东方或交易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信息。

具体说来,包括:

(i)由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通过与东方的董事、官员、管理层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顾问的商讨,而取得的任何保密信息;(ii)与东方、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数协议、文件和材料;(iii)保密信息(概念见本条款)的全数复制件(概念见下文第条),和由投资人或代表投资人制作的、包括或反映该等保密信息(为避免歧义,包括交易和相关讨论和谈判的存在)的任何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或其它材料或文件;和(iv)东方向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

1.2.保密信息不该包括(i)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是由于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概念见下文第条)违背本许诺书中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在此情况下,该保密信息应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份;(ii)非因任何第三方违背保密义务而致使的,在依本许诺书披露前已为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获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iii)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自第三方处取得的信息,而就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知,向其提供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对东方并非承担保密义务;或(iv)投资人能够证明是由一个或多个有权人士在不依赖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所开发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2.保密义务

2.1.投资人获取和收取东方交付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应符合东方作出的指示和要求,无论该指示和要求是整体上或在每一特定场合作出的。

在东方的场所取得的保密信息不得带出东方的场所或该等其它场所,因为该信息的获取可能并未取得东方的事前书面同意。

2.2.投资人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密,且除非本许诺书允许,不会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

投资人利用保密信息应仅限于对资产研究和评估和商讨交易之目的,不该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未经东方的事前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有权人士之外的任何人。

投资人许诺将确保保密信息取得保护,使其免于被窃取或为任何XX人士取得,除非经东方授权,不然任何人不该从投资人处收到任何保密信息。

2.3.投资人同意并许诺全面遵守适用于东方提供或使投资人取得保密信息、投资人接触和利用保密信息或与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指令。

2.4.在不影响投资人(按照本许诺函、法律或其它规定所承担)的其它或进一步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许诺,不会同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讨论任何事宜,也不会将与资产或资产营销和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提供给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或使该等潜在投资人取得任何保密信息。

2.5.对于投资人在本许诺书签署前已了解到的保密信息(如有),投资人同意依照本许诺书的规定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

3.对有权人士的披露

3.1.投资人和东方同意以下人员应为“有权人士”:

(i)投资人和控制投资人、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一路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董事、官员和雇员,该等人员合法适本地参与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和商讨交易;

(ii)投资人或控制投资人的、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一路控制的任何机构所聘请的专业咨询师和/或顾问,该等人员将就资产作研究和评估和商讨交易提供咨询;

(iii)为交易获取融资而聘请的金融机构;和

(iv)东方已书面同意可收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

3.2.投资人可把一些或全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但条件是投资人应确保使每一有权人士在取得任何保密信息之前了解本许诺书的规定,且投资人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遵守本许诺书中的各项规定,犹如有权人士是本许诺书的一方(本许诺书中对投资人规定的义务一样对有权人士具有约束力)。

3.3.投资人同意,投资人将对任何有权人士违背本许诺书的任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犹如投资人违背了这些规定。

3.4.若是投资人为交易目的聘用任何咨询顾问,投资人应依照本许诺书所附格式向东方发送顾问披露声明,并作为本许诺书的附件A。

若是据投资人所知,无论是实际的(包括东方的通知)或经提示的,投资人聘用的顾问曾为任何其他的交易潜在投资人所聘用,投资人须要求相关顾问采取适当的办法和程序,以避免该等顾问直接或间接地同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公司、实体或个人串通、共谋、共谋或达到协议,提交与交易有关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或避免提交与交易有关的投标,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投资人、公司或个人达到协议、串通、沟通或商讨,以固定投资人投标或任何其它潜在投资人投标中的一项或多项价钱。

投资人将迅速通知东方该等办法和程序的程度与方式。

投资人同意并确认,若是东方以为投资人可能已违背了本许诺书中规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若是投资人的任何顾问可能已参与了本许诺书禁止的任何行为,则东方可以依其独自完全的决定,取消投资人的资格。

4.复制件

4.1.只有在对资产的作价和评估和商讨交易所必需的条件下,投资人可以制定复制件。

所有的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而且受本许诺书条款的限制。

4.2.为本许诺书之目的,“复制件”应指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代表、记录和记载保密信息的包括、反映或源自保密信息的任何其它方式。

5.法律要求的披露

5.1.若是投资人意识到,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投资人可能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应当即将该事实、所有有关的情况和将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东方。

若是投资人在作出该等披露之前不被允许通知东方,投资人应在披露以后当即通知东方。

5.2.在进行任何该等披露之前,投资人应(除非不允许)就如何避免或限制披露向东方咨询,并应从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机构取得关于保密的任何可以取得的保证。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投资人可以在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最低程度上,按照法律、法规或主管司法法庭的命令,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

5.3.在投资人知晓或怀疑保密信息已被披露给任何未授权方后,投资人应当即通知东方。

6.保密信息的归还

6.1.若是东方在任何时间经其完全的独自决定,以为交易将再也不继续进行,或若是东方着手把资产交易给另一方,或为此进行谈判,东方可以于届时或随后的任何时间要求投资人停止所有对保密信息的评估及利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

6.1.1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归还给东方,或(若是依照东方的指示)应将其销毁或永久删除,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一样的做法;

6.1.2投资人应销毁由其制作或为其制作的或其拥有的、包括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一样的做法。

6.2.虽然有第条的规定,投资人仅为了解中国的不良贷款和资产市场之目的,可以保留源自保密信息的定价模型和分析,但前提是

(1)该等模型和分析不包括具有个人或私有性质的任何保密信息;

(2)按照本许诺书的规定,该等模型和分析此刻是而且将继续被作为保密信息。

6.3.应东方要求,投资人在按照第条归还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并按照第条保留该等模型和分析的情况下,应向东方提供由投资人适当授权的官员(或东方可接受的其他人员)合法签署的证明信,确认就宣告方所知和所信,投资人已遵守了其在第条项下的全数义务,并描述按照上述第条拟保留的模型和分析。

7.对投资人的限制

7.1.投资人在此确认并证明,没有向其授予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在本许诺书中有明确规定。

7.2.投资人许诺,未经东方的事前书面同意,无论投资人或投资人的任何代表,均不得与资产的任何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或与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提供者(或他们当中的任何董事、监事、官员、领导或雇员)、或以东方为受益人的任何担保财产的任何租户、占用者、持有者或利用者联络,来讨论或提供或接收与资产或资产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

8.保密信息披露的基础

8.1.本许诺书及按照本许诺书向投资人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不该组成对资产进行生意的要约。

投资人承认,东方没有义务接受投资人对购买资产提出的任何报价,与交易有关的两边的义务(如有)应完全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来规定。

8.2.关于向投资人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东方此刻或未来都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无论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关于与此相关的责任或靠得住性,东方此刻或未来均不会接受,除非按照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还有规定。

8.3.投资人将仅依赖为把资产交易给投资人而签署的任何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在不损害上述条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投资人同意,除非按照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还有规定,投资人不会就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的错误陈述提出索赔或诉讼或其它要求。

8.4.在提供保密信息时,东方不许诺使投资人取得任何其它的保密信息,或对保密信息进行更新,或更正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中可能明显出现的任何不准确的地方。

8.5.投资人在本许诺书项下的义务应持续有效,并应自本许诺书签署之往后三年内一直具有完全的效劳,对于与该期限到期前合法转让给投资人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在本许诺书项下的与该资产相关的保密义务将于该等资产完成交割之时终止的情况除外。

9.东方权利的确认

投资人确认并同意,东方在作出其独立完全的决按时,拥有以下权利:

(a)若是东方作出判断,以为投资人不具有评估资产收购的长处和风险、对资产进行投标、完成资产的收购或从事与资产相关的业务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或财务或其他资源,则东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投资人提供其它的或更新的信息,并有权拒绝给予投资人收购资格;

(b)在任何时候撤销、取消或修改交易条款;

(c)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投资人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的投标;

(d)没必要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同投资人或任何或全数潜在投资人的讨论;或没必要事前通知投资人,就涉及资产的交易同任何一方进行谈判;和

(e)没必要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投资人和/或任何其他的资产潜在投资人参与交易。

10.补偿

投资人许诺,如因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违背本许诺书中包括的声明、保证或义务而使东方蒙受任何损失或费用,或使东方蒙受罚金或罚款,投资人将对东方进行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向东方支付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执行东方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或本许诺书项下或按照本许诺书的任何有权人士的义务有关而使东方发生的任何开销(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费用或其它债务。

11.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许诺书的效劳、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对于因本许诺书引发的、或与本许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东方和投资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若是在该协商开始后30天内两边未能找到满意的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居处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2.完整协议

本许诺书包括两边就本许诺书的主题事项所同意的全数条款,并取代两边之前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安排,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

除非本许诺书有明确规定,不然不得以为在本许诺书之前两边谈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中,已作出或暗含任何声明、许诺或许诺。

13.变更与弃权

除非两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不然对本许诺书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无效。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能实施本许诺书的条款或执行按照本许诺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该组成,且不该被解释为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不该以任何方式影响该方在以后对该条款和权利的实施或执行。

14.可分割性

本许诺书任何条款的无效或按照本许诺书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无法执行,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余的条款或权利。

此致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代表[投资人名称]确认并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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