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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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2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第三条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四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严格,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障。
第五条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
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建设完成后,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
(三)临床科室齐全。
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
(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明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
(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
每个项目单位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或3个以上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中医药治疗率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医疗费用得到控制,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
(七)中药配制能力得到提高。
中药房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药饮片满足中医临床用药要求;根据需要开展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达到相关标准;
(八)中医药新技术引进和开展能力不断增强。
能针对本地区的主要疾病引进消化吸收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九)继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
能组织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
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章建设原则
第六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县中医医院布局,对符合基本建设条件的,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县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完善功能,发挥特色。
加强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成预防保健、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污水污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基本满足当地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要。
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当地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
第八条明确标准,规范建设。
县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第四章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县中医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宜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测算。
建设项目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
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十条县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七条规定的指标(见表1)。
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应按照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大小设置。
规模较小的民族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
表1县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床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门(急)诊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面积指标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注:
1.根据县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
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县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一条县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见表2)。
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表2县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床位数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诊部
3.1
3.2
3.2
3.2
3.2
3.3
门诊部
16.7
17.5
18.2
18.5
18.5
19.0
住院部
29.2
30.5
33.0
34.5
35.5
35.7
医技科室
19.7
17.5
17.0
16.6
16.0
16.0
药剂科室
13.5
12.1
9.4
8.5
8.3
8.0
保障系统
10.4
10.4
10.4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10.0
9.8
9.0
行政管理
3.7
(一)安全预评价依据3.8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3.8
3.7
3.7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3.8
院内生活服务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时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3.7
5.0
5.0
(4)跟踪评价的结论。
5.0
(三)安全预评价程序5.0
5.2
注:
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县中医医院的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环评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环评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和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执行(见表3)。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县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床位
100
200
300
400
500
中药制剂室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350
500
650
第十三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县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人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
100~400床为1:
1.4~1.5,500床以上为1:
1.6~1.7。
第十五条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基本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表4县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基本功能
具体内容
医疗
1、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任务。
3、设置10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其中必须有以运用针灸、推拿、熏蒸等传统疗法为主的科室。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50%以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60%以上。
4、中药饮片、中成药供应能够满足临床需要,能够为病人提供临方加工、代煎服务。
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5、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检查能够满足临床需求。
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
预防保健
及
计划生育
1、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业务指导
1、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的培训。
2、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对本院治疗优势病种的经验和本地名医、民间中医治疗相关疾病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研究,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并应用于临床。
4、承担本地中医药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任务。
表5县中医医院基本设置与构成
急诊
门诊
住院
医技
药剂
预防保健
保障系统
行政
院内生活
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放射室等
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皮肤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口腔诊室、肿瘤诊室、骨伤科诊室、肛肠诊室、老年病诊室、针灸诊疗室、推拿诊疗室、康复诊室、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医换药室、体检中心、收费室、感染性疾病科等
病房、产房、医护人员办公室、收费室等
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含营养食堂)、医疗设备科、中心供氧站、办公室、休息室等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制剂室、中药饮片库房、西药库房、中成药库房、周转库房、中药煎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
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室、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办公室、计算机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室、档案室等
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等
第十六条县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
(五)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十七条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装备按表6由县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6县中医医院装备表
功能
科、室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功能
科、室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1.内科
1
心电图机
台
10.麻醉科
92
麻醉机
台
2
脑电图机
台
93
麻醉气体监测仪
台
3
心脏除颤器
台
94
床边监护仪
台
4
床边监护仪
台
95
呼吸机
台
5
中心监护系统
套
96
除颤器
台
6
动态心电分析仪
台
97
输液泵
台
7
动态无创血压监护仪
台
98
注射泵
台
8
活动平板机
台
99
担架推车
辆
9
肌电诱发电位仪
台
11.检验科
100
生物显微镜
台
10
超声诊断仪
台
101
血球计数仪
台
11
内窥镜系统
套
102
尿液分析仪
台
12
血气分析仪
台
103
电解质分析仪
台
13
呼吸机
台
104
凝血分析仪
台
14
肺功能分析仪
台
105
血糖测定仪
台
15
心肺功能测定仪
台
106
微量血糖测定仪
台
16
血液透析机
台
107
血培养分析系统
台
17
血滤机
台
108
血气分析仪
台
2.外科
18
心电图机
台
109
微量血气分析仪
台
19
心脏除颤器
台
110
生化分析仪
台
20
呼吸机
台
111
微生物分析仪
台
21
床边监护仪
台
112
酶标测试仪
台
22
中心监护系统
套
113
洗板机
台
23
电动牵引床
张
114
电泳仪
台
24
内窥镜系统
套
115
血红蛋白测定仪
台
25
前列腺电切镜
套
116
血药浓度分析仪
台
26
胸腔镜
套
117
渗透压计
台
27
腹腔镜
台
118
电泳扫描光密度计
台
3.妇产
科
28
妇科检查床
张
119
免疫化学分析仪
台
29
产床
张
120
基因扩增仪
台
30
产程监护仪
台
121
电子天平
台
31
胎儿监护仪
台
122
离心机
台
32
床边监护仪
台
123
高速冷冻离心机
台
33
腹腔镜
套
124
大容量冷冻离心机
台
34
阴道镜
台
125
超净工作台
台
35
宫腔镜
套
126
生物安全柜
台
36
超声诊断仪
台
127
冰箱
台
37
妊娠高血压检测仪
台
128
低温冰箱-40℃~-80℃
台
4.儿科
38
心电图机
台
129
血库冰箱
台
39
新生儿监护仪
台
130
恒温培养箱
台
40
婴儿呼吸机
台
131
干燥箱
台
41
新生儿黄疸治疗仪
台
132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42
婴儿保温箱
台
12.病理科
133
高压消毒锅
台
43
婴儿体重计
台
134
切片机
台
5.眼科
44
裂隙灯显微镜
台
135
磨刀机
台
45
眼科超声诊断仪
台
136
显微镜
台
46
验光仪
台
137
组织包埋机
台
47
屈率计
台
138
组织脱水机
台
48
同视机
台
139
染色机
台
49
视野计
台
140
病理图像分析系统
套
50
眼压计
台
13.影像科
141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
台
51
眼科手术显微镜
台
142
X线机
台
52
眼科激光治疗机
台
143
洗片机
台
53
隐斜计
台
144
超声诊断仪
台
54
视觉诱发电位仪
台
145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台
55
眼震电图仪
台
14.手术室
146
手术台
台
6.耳鼻
喉科
56
耳鼻喉治疗台
台
147
无影灯
台
57
电子测听仪
台
148
高频电刀
台
58
听觉诱发电位仪
台
149
手术显微镜
台
59
纤维咽喉镜
套
150
快速消毒器
台
60
鼻镜
台
151
高压灭菌器
台
61
支气管镜
台
152
自体血液回输系统
台
62
支撑喉镜
台
15.病房单元
153
病床
张
7.口腔
科
63
口腔综合治疗台
套
154
诊查床
张
64
牙科X线机
台
155
病历夹车
辆
65
超声洁牙机
台
156
多用车
辆
66
光敏固化机
台
157
抢救车
辆
67
牙科技工装置
套
158
担架推车
辆
68
手机快速消毒柜
台
159
轮椅
辆
69
高频离心铸造机
台
160
输液泵
台
70
烤瓷炉
台
161
注射泵
台
8.急诊科/重症医学科
71
心电图机
台
162
胃肠减压器
台
72
床边监护仪
台
163
吸引器
台
73
中心监护系统
套
164
超声雾化器
台
74
心脏除颤器
台
165
心电图机
台
75
呼吸机
台
166
冰箱
台
76
儿童用呼吸机
台
167
观片灯
台
77
洗胃机
台
168
器械柜
个
78
输液泵
台
169
药品柜
个
79
注射泵
台
170
敷料柜
个
80
急救担架移动床
辆
171
毒麻药柜(箱)
个
81
电动吸引器
台
172
氧气瓶
个
82
血气分析仪
台
173
氧气瓶推车
辆
83
肠内营养输注泵
台
174
消毒灭菌器
台
84
心肺复苏抢救车(配备供成人和儿童使用器材)
辆
16.其他
175
空气净化设备
台
9.康复科
85
短波电疗机
台
176
超声波清洗机
台
86
超短波电疗机
台
177
高压灭菌器
台
87
五官超短波电疗机
台
178
救护车
辆
88
紫外线治疗机
台
89
微波电疗机
台
90
肩关节活动器
台
91
膝关节活动器
台
第十八条应配备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以及中药储藏、炮制、加工、调剂、制剂等专用设备,可按表7由县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7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设备表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中医诊断设备
中医脉象仪中医舌象仪穴位诊断仪
中医治疗、康复、理疗设备
中医经络治疗仪电针仪多功能艾灸仪经络通治疗仪中药治疗仪中药离子导入仪经皮给药治疗仪中药熏蒸治疗设备糖尿病治疗仪神经智能治疗仪心脑血管治疗仪脑循环功能治疗仪中风治疗仪吞咽言语诊治仪多导人体反射治疗系统多功能神经康复诊疗系统药物熏疗牵引床电动牵引治疗床颈椎牵引器腰椎牵引床腰椎治疗机下肢关节康复器肘/踝关节康复器骨创伤治疗仪骨折愈合仪全波长强光/激光皮肤治疗系统多通道生物反馈治疗仪TDP神灯激光治疗仪频谱仪微波治疗仪中频治疗仪低周波治疗仪磁振热治疗仪中药灌洗设备中药雾化吸入设备
中药调剂设备
中药饮片柜中药饮片调剂台戥子中药煎药设备自动煎药包装机碾药、粉碎装置炒药机搅拌、混合机
中药制剂设备
碾药、粉碎装置中药提取机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干燥设备旋转筛药机颗粒机颗粒包装机口服液灌装设备铝箔封口机压片机数片机软膏搅拌机软膏(油膏、霜剂等)灌装机胶囊充填机液体灌装机消毒设备
第十九条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空间。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设有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章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总体建设规划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要根据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特点确定门诊部、住院部等功能区域建筑面积比例。
分配业务用房时,应向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和中医特色科室倾斜;
(五)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六)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辅助用房的建设用地,以及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7m2。
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
第二十四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
第二十六条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第二十八条建筑体型宜规整,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的医院抗震设防等级,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条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坚决杜绝大面积玻璃幕墙、高档石材等过度装修装饰。
第三十一条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二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7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
医用设备用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