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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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
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
建设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芗城区人民政府
为推进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芗城段(以下简称“二水源芗城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芗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二水源芗城段建设工程需要征收、征用或租用的土地(包括主线用地、安置用地、临时用地)、地上种植物和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条征地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
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由市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二水源指挥部”)会同芗城区政府、沿线各镇政府、村委会及被征迁人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三条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耕地(水田、旱地、鱼塘、菜地):
33000元/亩;
2、园地、经济林地:
26000元/亩;
3、其他地类:
10000元/亩;
具体地类及面积以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地类和数量为准。
第四条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按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每亩每年1600元租用,租金按签订的租用年限一次性支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无法恢复原地类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
第五条民用建筑物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根据芗城农村自建自住房的实际情况,凡是在二水源芗城段用地红线图上有标识且没有用地、建设查处记录,用于自住的建筑物,视为历史形成已建住宅,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用地红线图上没有标识或超出红线图标识围的民用建筑物,一律视为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给予拆除。
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按不高于同类建筑物补偿标准的30%给予酌情补助。
属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包括店面、工业用房、房屋附属物、临时建筑等)参照厦成高速征迁做法执行。
第六条民用建筑物补偿标准(含建筑占地,如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的,另按占地面积30元/㎡的标准补偿办证税费):
①框架结构:
高级装修820元/㎡(指地面水磨或钢砖、外墙面装修、铝合金门窗及水电完整);普通装修700元/㎡(指地面红砖、墙面抹灰、门窗及水电完整);无装修550元/㎡。
②砖混结构:
高级装修700元/㎡(指地面水磨或钢砖、外墙面装修、铝合金门窗及水电完整);普通装修600元/㎡(指地面红砖、墙面抹灰、门窗及水电完整);无装修500元/㎡。
③石结构:
高级装修550元/㎡(指地面红砖、墙面抹灰、门窗及水电完整);普通装修430元/㎡(指地面红砖、墙面抹灰、门窗及水电,四项有二项以上完整的);无装修320元/㎡。
④砖木结构:
高级装修450元/㎡(指地面红砖、墙面抹灰、门窗及水电完整);普通装修380元/㎡(指地面红砖、墙面抹灰、门窗及水电,四项有二项以上完整的);无装修300元/㎡。
⑤土木结构:
有装修300元/㎡,无装修250元/㎡。
第七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则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所有民用建筑物均实行货币补偿。
若被拆迁人符合《芗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地的村、镇及有关部门按特事特办原则,尽快按规定审批住宅建设用地。
第九条生产管理房补偿标准(不含建筑占地):
在二水源芗城段用地红线图上有标识的按以下标准补偿;用地红线图上没有标识或超出红线图标识围的,按同类建筑物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①框架结构:
有装修550元/㎡,无装修430元/㎡。
②砖混结构:
有装修450元/㎡,无装修330元/㎡。
③石结构:
有装修320元/㎡,无装修270元/㎡。
④砖木结构:
有装修300元/㎡,无装修250元/㎡。
⑤土木结构:
有装修250元/㎡,无装修200元/㎡。
第十条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
由拆迁人拆除的,拆除回收的材料归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迁人对拆除过程的安全等负完全责任,拆除回收的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三条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二水源指挥部、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涉及道路(包括乡村道路、市政道路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
1500元/亩。
具体分配方案由区政府与镇、村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芗城区与二水源指挥部结算补偿金额时,须上报征迁数量汇总表及征迁有关登记、确认、汇总表,并附被征迁人确认、签领的原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区政府办公章)。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物补偿款付款办法:
由二水源指挥部按土地征迁进度将补偿款拨付到区政府办;被征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区政府办通过被征迁人所在地的镇政府以存折方式发给60%补偿款,剩余40%补偿款在建筑物交付拆除之日起3日以存折方式付清。
第十八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付款办法:
由二水源指挥部按土地征迁进度将补偿款拨付到区政府办;区政府办按与被征迁人签字确认的种类、数量计算补偿款,并以存折方式发给被征迁人,发放情况要及时上墙公示。
第十九条本《方案》以外的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的补偿办法报二水源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本《方案》由芗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若需调整或补充,由芗城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
1、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芗城段)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2、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芗城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一
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
(芗城段)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
生活用井1000元/口;机井3000元/口;工业用井2500元/口;家庭水塔250元/个;家庭化粪池500元/个;沼气池2000元/口;生化池600元/口
2
围墙:
贴瓷砖100元/㎡、抹水泥灰80元/㎡、无抹水泥灰50元/㎡
3
埕:
砖埕无垫层25元/㎡、有垫层40元/㎡;水泥埕厚度小于10cm25元/㎡、等于或大于10cm45元/㎡;石埕50元/㎡
4
单纯房屋基础:
混凝土圈梁基础150元/㎡、条石砌体基础80元/㎡
5
牛舍、猪舍、鸭舍、柴火间、厕所等附属物及简易搭盖:
混凝土(石)板150元/㎡;砖(石)木120元/㎡;竹架油毡50元/㎡、石棉瓦60元/㎡;无顶盖25元/㎡;钢架彩板150元/㎡;钢架石棉瓦100元/㎡
6
阁楼(层高2.2米以下):
①混凝土及石板结构150元/㎡,②砖木结构100元/㎡;
7
建于室外的卫生间(浴室)150元/㎡、蓄水池120元/m3、蓄粪池60元/m3
8
迁移费:
150元/部、电脑宽带400元/部、有线电视300元/户、农用电3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空调100元/台
9
畜禽搬迁费:
生猪10元/头、母猪50元/头(包括猪仔)
10
蔬菜温棚:
钢架结构4000元/亩,竹架结构2000元/亩
11
水产养殖温棚:
2500元/亩;
12
挡土墙:
机砖彻150元/m³;块石彻120元/m³;条石彻200元/m³
13
雨棚(无围墙):
钢架彩板60元/㎡;其它30元/㎡
14
室外PVC管:
1吋以8元/m;2吋10元/m;3吋16元/m;4吋以上20元/m
(注:
镀锌管按同规格PVC管1.5倍补偿)
15
电杆:
简易竹木电杆4元/根;木质吊杆45元/副;石电杆长8M以下50元/根,长8M以上90元/根;木电杆长8M以下(含8M、尾径12cm以下)50元/根,8M以上(不含8M、尾径12cm以上)400元/根;水泥电杆长8M以下(含8M)800元/根,长8M以上(不含8M)1215元/根。
16
祠堂、庙宇等特殊建筑物参照本《方案》酌情补偿。
附件二
市第二饮用水源工程
(芗城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不含新种)
规格
单位
价格(元)
龙眼荔枝(最多不得超过30株/亩)
树冠直径:
50cm以下
株
10
51--100cm
株
30
101--200cm
株
100
201--300cm
株
210
301--400cm
株
330
401--500cm
株
450
501--600cm
株
570
601--700cm
株
680
701--800cm
株
800
801--900cm
株
920
901--1000cm
株
1020
1001--1100cm
株
1170
1101cm以上
株
1340
梅
树冠直径:
50cm以下
株
8
51--100cm
株
40
101--150cm
株
80
151--200cm
株
160
201--250cm
株
240
251--300cm
株
320
301cm以上
株
420
枇杷橄榄
树冠直径:
50cm以下
株
50
51--100cm
株
120
101--150cm
株
200
151--250cm
株
360
251--350cm
株
520
351--450cm
株
700
451--550cm
株
850
551cm以上
株
1000
其他杂果
树冠直径:
50cm以下
株
5
51--150cm
株
15
151--250cm
株
60
251cm
株
120
毛竹
成竹
株
15
绿竹、麻竹
1-3株
丛
15
4-10株
丛
60
10株以上
丛
120
其他竹类
10株以下(含10株)
丛
20
11-20株
丛
40
20株以上
丛
60
杂木
株
30
蔬菜
亩
2200
枣园
亩
6000
水稻、地瓜、花生
亩
1300
茶园、茶圃、菠萝
亩
5000
芭乐(最多不得超过120株/亩)
树冠直径:
50cm以下
株
12
51--100cm
株
30
101--150cm
株
50
151--200cm
株
80
201cm--250cm
株
110
251cm以上
株
140
紫胶、棕树、油桐
株
70
芒果(最多不得超过30株/亩)
树冠直径:
50cm以下
株
10
51--100cm
株
50
101--200cm
株
100
201--300cm
株
160
301--400cm
株
280
401--500cm
株
360
501cm以上
株
420
柑、橙、柚
树冠直径:
50cm以下
株
10
51--100cm
株
15
101--200cm
株
50
201--300cm
株
160
301cm以上
株
280
香蕉(最多不得超过120丛/亩)
小苗
丛
3
大苗
丛
6
未产果
丛
11
小果
丛
40
大果
丛
60
苗圃
亩
6000
说明:
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覆盖密度在50%-70%,按50%赔青;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不按苗圃赔青。
金斗墓
门
300
土墓
门
600
水泥墓
门
1500
祖墓
一个自然村1至2门
门
5000
甘蔗
亩
1200
果蔗
亩
1700
生、芦笋、孛芥
亩
5000
鱼塘(红线面积占50%以上的,按100%计;占49%以下的按实际计
精养池(四周用水泥或砖石修砌
亩
4500
土池(四周没有用水泥或砖石修砌
亩
2500
鱼苗补偿费(无放养的不补偿)
亩
3000
备注
套种作物的,由农户自选一种作物为主全额补偿,如果该种作物还达不到合理株(丛)数的,另一种则按剩余的面积计算合理株(丛)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