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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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号:
项目名称:
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委托单位: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项目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建设部甲级0010001
深圳市深临字第2046号
编制时间:
2005年04月
出图专用章: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
院长:
刘仁根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副院长:
朱荣远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总工:
范钟铭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副总工:
黄林高级城市规划师
项目负责人:
田长远城市规划师
周俊城市规划师
项目组成员:
葛永军城市规划师
王泽坚高级城市规划师
邱晓燕高级城市规划师
王飞虎城市规划师
钟远岳工程师
罗红波助理规划师
陈郊工程师
陈晚莲工程师
陆巍高级工程师
项目名称:
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定:
审核:
项目负责人:
规划设计人:
校对人:
给排水设计人:
校对人:
电力、电讯设计人:
校对人:
燃气设计人:
校对人:
文本目录
1.总则1
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1
3.土地使用性质1
4.土地开发强度2
5.建筑控制2
6.规模控制3
7.配套设施4
8.道路交通及其设施的控制4
9.绿地控制5
10.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5
11.市政工程控制8
12.附则9
附录A术语10
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1.总则
1.1规划文本和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
振安二路以南,福海路以东,海堤路以北,东宝河以西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000.31公顷。
1.2为配合规划的实施,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1.3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为《东莞市长安镇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等。
1.4文本和规划适用于本次规划区范围内各地块、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容量控制、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建筑设计、市政工程和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本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规划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6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本规划自东莞市规划局批准之日起实行。
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1.9本规划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2.1本片区的发展目标为:
“城市次中心,以发展高端技术产业、创造完善配套设施的环境优美地区”。
2.2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
“以轻型加工产业为主体的和为其配套产业共同发展的片区”。
3.土地使用性质
3.1本次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参照采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居住、商业性公共设施、行政办公、工业、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等。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说明书“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2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3.2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3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4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纸的规定。
因建设发展需要,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可有条件进行调整,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3.4.1应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4.2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宜在同类别用地范围内调整。
3.4.3变更应同时符合用地与建筑相容性的规定。
3.5本地区各类别用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相容性的规定。
(详见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用地相容性规定)
3.6本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划分为两类。
一类用地性质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用地性质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7本次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8本次规划确定的各类别用地比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衡,具体见下表(附表3.9)
规划用地汇总表表3.1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公顷)
占总用地比例
(%)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160.32
16.03
R2
二类居住用地
155.52
15.55
R6
配套设施用地
4.80
0.48
C
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
45.38
4.54
C1
商业用地
42.75
4.27
C4
旅馆业用地
2.63
0.26
G/IC
政府/团体/社区用地
24.89
2.49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4.49
0.45
G/IC2
文化娱乐用地
2.50
0.25
G/IC3
体育用地
2.81
0.28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7.21
0.72
G/IC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7.88
0.79
M
工业用地
434.14
43.40
M1
一类工业用地
434.14
43.4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19
0.32
U1
供应设施用地
0.56
0.06
U2
交通设施用地
1.09
0.11
U3
邮电设施用地
0.05
0.00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1.49
9.38
S
道路广场用地
145.14
14.51
S1
道路用地
143.37
14.33
S2
广场用地
0.92
0.09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0.85
0.08
T
对外交通用地
3.39
0.34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3.39
0.34
G
绿地
101.72
10.17
G1
公共绿地
81.77
8.17
G2
生产防护绿地
19.95
1.99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82.14
8.21
E1
水域
56.86
5.68
E3
耕地
25.28
2.53
合计
规划区总用地
1000.31
100.00
4.土地开发强度
4.1规划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890.9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4.2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规定。
5.建筑控制
5.1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5.2建筑间距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建筑间距的控制应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5.2.2民用建筑的间距规定见下表(附表4.2.3.1)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规定表5.1
建筑高度(米)
建筑朝向
建筑短边长度(米)
建筑间距方向
建筑间距(米)
一般地区
一类居住用地区
居住建筑<30
公共建筑<24
南北
≤14
南北
≥1H
且≥8
≥1.2H
且≥8
东西
≥8
≥8
>14
南北
≥1H
且≥10
≥1.2H
且≥10
东西
≥10
≥12
东西
≤14
南北
≥10
≥12
东西
≥0.7H
且≥10
≥1H
且≥12
>14
南北
东西
≥0.7H
且≥10
≥1H
且≥12
居住建筑≥30
公共建筑≥24
南北
≤20
南北
≥(1×30)+0.5(H-30)
且≥13
≥(1.2×30)+0.7(H-30)
且≥13
东西
H≤60,≥13
H>60,≥18
H≤60,≥18>60,≥22
>20
南北
≥(1×30)+0.5(H-30)
且≥18
≥(1.2×30)+0.7(H-30)
且≥22
东西
H≤60,≥18
H>60,≥22
H≤60,≥223
H>60,≥26
东西
≤20
南北
H≤60,≥18
H>60,≥22
H≤60,≥223
H>60,≥26
东西
≥0.5H,且不少于18
≥0.7H,但不少于22
>20
南北
东西
≥0.5H,且不少于18
≥0.7H,但不少于22
5.2.3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幼及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附表5.2的规定。
托幼和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表表5.2
序号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备注
01
托儿所、幼儿园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02
学校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0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0米
03
休(疗)养院
住宿楼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0倍
5.2.4其它类别建筑的间距可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
5.2.5工业建筑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含南偏东、西45度范围内的建筑)布置的,其主朝向建筑间距不少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少于10米,侧向间距不少于10米;东西向(含南偏东、西45度以上的建筑)布置的,主朝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的0.5倍,且不少于10米,侧向间距不少于10米。
5.3建筑高度控制
5.3.1地块内最高建筑的地平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5.3.2同类别用地内的建筑高度可保持一致,城市标志性地区、片区标志性建筑、街区标志性建筑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城市设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5.4建筑后退控制
5.4.1临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小型公共建筑(以底层商店、住宅为代表的建筑物),应退后红线5米以上;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大中型公共建筑(文化中心、旅馆、大型商场),应退后道路红线10米以上。
5.4.2特殊地段的重要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符合《广东省城市建设标准与准则》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可根据城市设计具体技术要求进行控制。
5.4.3相邻地块建筑为住宅时,平行布置的建筑应按表3.3.2.2退后用地红线。
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表5.3
居住建筑
应退让距离
最小距离(米)
南北朝向
高层
0.3(H)
12
多层
0.45(H)
8
低层
0.6(H)
4
东西朝向
高层
0.25(H)
10
多层
0.4(H)
5
低层
0.5(H)
3
注:
H为建筑高度
5.4.4相邻地块为托幼、学校、医院等建筑时应符合3.1.2.2条的间距控制要求。
5.4.5临振安二路、福海路设置的各类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应大于8米。
临新沙大道、乌沙西路城市主干路设置的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应大于5米。
6.规模控制
6.1本次规划确定两类人口进行规划控制,即从业人口和居住人口。
从业人口指在本地区内工作的人口,规划确定从业人口13~16万人;居住人口是指在本地区常住的人口,规划确定居住人口2.9~3.7万人。
7.配套设施
7.1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镇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其中镇级公共设施包括培训中心、综合医院、文化站、体育中心、长途客运站。
7.2规划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规模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7.3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7.4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7.5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本次规划确定的占地面积为最低标准,规划实施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服务规模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标准。
7.6配套服务设施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活动站、居(村)委会、邮政支局、邮政所的设置,可根据下层次规划进行具体的定位。
可不单独占地,附设在其它建筑内或统一设置。
7.7对非盈利性的配套设施如托幼、门诊部、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等应严格按规划的定点和规模进行建设;对可由市场调节设置的配套设施,可结合实际情况选项。
7.8规划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配套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医务、文化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篮球场等),应相对集中设置。
室内设施宜集中附设在建筑中。
7.9工商所、税务所可结合综合市场、肉菜市场的建设设计,附设在建筑中,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标准。
7.10重要地段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规划中规定的位置,其它地段建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的为主,如设置独立式的公共厕所有困难,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置一座以上的附建式公共厕所。
7.11住宅区内垃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具体由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
7.12环境卫生工程的设置由于受到设备因素制约,建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确定。
7.13本地区的配套设施详见配套设施一览表(附表7.13)
表7.1
类别
项目
服务规模
(万人/处)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规划数量(处)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设施
1.幼儿园
0.7~1
2400~3000
2700~3200
3
独立占地
2.小学
1~1.5
7500-9000
10000~15000
2
独立占地
3.中学(24班)
2.0~2.5
10000~12000
20000~25000
2
独立占地
4.培训中心(包括职业培训学校)
10000
20000
1
独立占地
医疗卫生
5.综合医院(500床)
10~12
30000~35000
55000~60000
1
独立占地
6.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2
400~1000
1
文娱体育
7.文化站
10~15
5000~7000
1
独立占地
8.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4~6
4000~6000
1
9.体育运动中心(包括体育公园)
5000-18000
1
独立占地
10.电影院
5
450~1000
2
11.图书馆
8~10
2000
3000
1
独立占地
行政管理
12.居民委员会
1~2
100~200
4
13.街道办
10~15
1500~2500
1
公安消防
14.派出所
10~15
2500~3000
2000~2500
1
独立占地
15.消防站
5~10
1000-1200
2000-2300
1
独立占地
市政公用设施
16.邮政支局
3~5
1500-2500
3000-4000
2
17.邮电所
100~150
6
18.垃圾中转站
3000
1
独立占地
19.垃圾收集站
0.5~0.7km2/处
6
20.公厕
半径500~800m
7
21.长途客运站
5000
1
独立占地
22.公交首末站
1
独立占地
23.停车场
2
24.变电站
1
独立占地
商业设施
25.书店及报刊门市
2
200~300
5
8.道路交通及其设施的控制
8.1规划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振安二路、福海路、东宝河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规划图册。
8.2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主干路:
振安二路、福海路、东宝河路、工业大道、中南路、新沙大道、东大街、乌沙西路,红线宽40-66米,双向六车道;
次干路:
各组团之间的联系道路,双向四车道;
支路:
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
8.3规划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8.4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8.5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允许设置在区内主次干路上。
8.6道路用地与高压线下防护用地重合的,防护用地应计做道路用地。
8.7规划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8.8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应根据地块内建筑的布置,建筑使用性质和规模,设置一个以上的装卸货场地。
8.9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10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右转出入口的位置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切点必须大于20米,并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8.10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应大于80米。
8.11大型公共建筑集中区域,在车流量较多的交叉口应设置人行天桥;条件允许情况下,应结合建筑设计设置通廊(含过街通廊),为建立完整的步行交通系统创造条件。
8.12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8.13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
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首末站设于新民村内,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
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镇公交规划确定。
8.14本片区步行交通由商业步行街、绿地广场、景观步行带和普通人行道组成。
各地块开发建设时应根据本规划要求在空间、交通等方面予以落实。
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8.15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9.绿地控制
9.1绿地控制内容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四类城市绿地。
9.2规划区内各地块的绿化应与整个园区的绿化系统相协调,严禁占用园区内的绿化用地进行建设。
9.3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综合公园、居住区公园绿地、滨河绿地和防护绿地等)为法定永久性非建设用地,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物、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
9.4居住组团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规划结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保留已有绿地和树种。
9.5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符合地块规划中的规定,并保证绿地率在80%以上。
9.6规划确定的水系除河涌外属公共绿地,严禁占有或设置永久性建构筑物。
规划区中心河涌水面扩大部分为公共绿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模控制。
10.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
10.1规划区是长安镇的主要产业拓展区,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落实总体规划关于南部片区在空间轴线、功能结构、整体景观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⑵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强调景观主轴线的公共开敞性及景观次轴线(工业大道)的景观标志性。
10.2建立以生态化为规划理念所表现出的整体景观形象,强调生态环境,体现高科技、高效益、智能化的园区,确立园区形象的长远目标。
10.3规划区具有良好的自然景观资源,在规划区的中心通过城市的主要景观廊道延伸至城市的背景生态景观区,南侧通向为狮子洋滨海景观空间,与城市的整体发展轴线空间相融合。
10.4规划主中心是城市标志性景观地区,在规划区东侧利用现有的生态资源,建设规划区的次级景观中心。
10.5中心区以风貌街和步行商业街区为特色,以商业、文化、休闲为主,强调环境的宜人、亲切。
10.6产业区环境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0.6.1土地利用以现状为基础进行适当整治,结合防洪要求,对局部的水系进行改造,但需维持规划区内现有的水体生态网络格局,保持地方特色。
10.6.2产业用地与公园、生态核心区、居住区相邻的应留有适当的防护绿地作为过渡。
10.7绿地系统的环境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0.7.1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应与周边地块,城市道路景观需求等有机结合,用地周边严禁设置围墙建筑,应设置园林式栏杆、绿篱墙。
10.7.2道路两侧的城市公共绿地,不应被广告牌、商业性建筑等遮挡。
10.7.3保留河涌的防护绿地应结合周边用地的规划建设,建成有特色的防护绿地,并可结合停车、水面等功能性布置,形成有特色的休闲景观带。
10.7.4道路两则绿化应根据街景需要和相邻用地、建筑物等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
10.8规划区主要道路的环境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0.8.1规划区主要道路的环境建设,应注重路侧内各种组合要素的整体设计,内容包括:
道路绿化、公交车站、各类广告牌、电话亭、雕塑及其它建筑小品等。
10.8.2当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大型加油站及大型建筑的配套停车场临近规划区主要道路时,应有重点地进行环境设计。
10.8.3道路两侧的各类用地,严禁设置封闭性围墙建筑,应结合街内绿化,设置通透的园林式栏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