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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宝典
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规范性,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关于民事诉讼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它首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指导思想的条文化,所以它首先就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调整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当事人的争诉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和协助行为,尽管它比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具体规范要更为抽象、概括和原则,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
它在具体法律规范出现漏洞或者存有争议时,可以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那种认为基本原则只有指导性没有操作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仅仅是隐藏在立法背后的一种抽象的理念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就没有必要用法律的条文明确表达出来,既然用法律条文表达出来,就必须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不过是这种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相比其他具体的制度规范。
强制性,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既然基本原则也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德法律规范,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其法律规范一般具有强制性,如果违反,就要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或者诉讼行为无效的后果。
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其他具体程序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所以,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规范都不得与基本原则的精神想抵触。
抽象性,没有抽象性就没有宏观上的指导性和制约性,基本原则既然是民事诉讼性质、特点及其规律的全面反映,就应当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涵盖性,并不局限于某一具体行为的规范。
但这种抽象性也是相对的,相对具体行为规范而言,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但相对于民事诉讼价值、指导思想和立法理念而言,有具有规范性,具体规范是基本原则的体现,基本原则又是诉讼价值、诉讼理念的体现。
稳定性,由于涉及民事诉讼的根本性问题,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骨架,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意义:
是所有民事诉讼制度的纲要和基础,是所有诉讼主体的行为准则,是所有新奇案件和疑难案件中创造性司法的依据。
2.试论述审计制度与两审终审制度?
审级制度,是指指法院处理案件从法律上达到终审的层级数,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保障机制,包括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
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审级制度的意义:
能够促进审判的公正性,为当事人求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可以使法院的职责、功能更加明晰。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
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3.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实践中,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都是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主动收集并查证属实的。
这不仅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职权,也是他们的责任。
讯问被告人不能强迫他自供。
但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拒绝陈述、沉默的权利。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法院认为自诉人控诉证据不足时,可要求他补充,如提不出足够证据,有权驳回自诉。
如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法庭在当事人提证的基础上,对争执事实不清时,应主动在庭内外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处理,不能消极地依靠双方提证。
4.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实践界长期所坚持的证明标准一般称之为"客观真实"标准。
按该标准,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方必须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一个"百分之百的确信"且无一点疑问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举证责任。
这是一个要求很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交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足以表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已被我国立法所否定。
而转向了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只需将其主张的"真"证明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即可,而不是一定要达到"必然"的状态。
5.临时性救济制度
临时性救济制度具体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行为保全,是对于作为或不作为请求的案件,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损失的扩大,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
、
1、什么是辩论原则?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互相辩驳,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之上认定事实,作出裁判。
辩论原则是民主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
2、什么是处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处分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
但处分原则不是绝对的,首先当事人必须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处分行为须经法院同意才能生效,其次,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联系:
二者都有制约法院审判权的功能,由此构成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石,广义上的辩论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含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区别:
处分原则更侧重于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而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确定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
3、什么是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
其构成要素是:
①主体:
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内容:
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案件: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
4、什么是反诉?
反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以原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反诉是被告抗辩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实体请求。
反诉的条件:
①诉讼已经开始;②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原诉的当事人;③反诉的目的只能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④反诉必须在同一法院同一程序中提起;⑤反诉的诉讼标的与原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
5、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受理之前或之后,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切实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①案件属给付之诉;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③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6、什么是简易程序?
其适用范围如何?
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简便易行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遍程序的简化。
其适用范围是:
①一审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③简单的民事案件。
7、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三种方式:
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形。
②直接改判。
针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情形,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查清事实的情形。
③撤销原判,收回重审。
针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形,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情形。
8、如何确定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即一审审结的案件,依第一审程序再审;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即二审审结的案件,依第二审程序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9、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什么?
①申请人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②只能就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③必须是在利害关系人不明的情形下;④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即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
10、《民事诉讼法》就涉外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别规定?
①原则的特殊规定:
主权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司法豁免权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②管辖的特别规定,包括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
③涉外民事送达和期间的特别规定。
④涉外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⑤司法协助的特别规定。
11、什么是协议管辖?
其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协议方式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管辖制度。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是:
①协议必须是书面的;②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③协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④只能就第一审管辖法院协议选择。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
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诉讼目的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社会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
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就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
3.仲裁法:
是规范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和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活动,调整仲裁关系的民事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参与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诉讼目标,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确认之诉:
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的诉。
7.给付之诉:
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
8.变更之诉:
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9.反诉:
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完全具备诉的构成要素,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诉。
10.诉权:
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非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
11.人民调解:
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1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本作用的制度。
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13.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依法退出案件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
14.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一般地域管辖:
即“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16.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而确定第一审受理法院的管辖。
也称为“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
17.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是一种强制程度最强的管辖。
18.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9.协议管辖:
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是诉讼民主的体现,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20.管辖权的异议: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
2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2.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3.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当事人。
24.诉讼代表人:
是指作为当事人众多的一方的代表人,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7.间接证据:
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证据的锁链,才能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8.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主观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物品,称为书证。
29.物证:
是指以自己固有的外形、重量、规格、成分等内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
30.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1.法院调解: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32.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一种制度。
33.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对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34.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它财物的一种诉讼制度。
35.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行为。
36.简易程序:
是指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37.民事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和非讼案件后。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的权威性判定。
38.民事决定:
是指人民法院就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判定。
所谓特殊事项,是指既非案件实体问题,又非纯诉讼程序问题。
该特殊事项通常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特别的重要性,若不解决将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实体问题的解决。
39.上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
40.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41.督促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42.支付令:
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
43.债务人的异议:
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44.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的非诉讼特殊程序。
45.除权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46.执行:
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47.执行程序:
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是调整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在实施法律文书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48.执行管辖:
是指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和哪一个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具体分工和权限。
49.委托执行:
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委托给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一般发生在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情况。
50.协助执行:
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院的通知,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
51.执行异议:
又称“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
52.执行担保:
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信用或财产担保被执行人将来履行法律文书指定义务的行为。
53.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54.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⑴ 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争议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解决的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前者为民事争议,后者为行政争议。
⑵ 提起诉讼的前提和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则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并且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
⑶ 举证责任负担不同。
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而行政诉讼法实行“谁处理,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方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⑷ 结案方式和执行方式不同。
民事诉讼法实行依法处分原则,所以既可以判决结案、撤诉结案,也可以调解结案;而行政诉讼除侵权赔偿部分外不适用处分原则,因此只能判决或撤诉结案,不能调解结案。
另外,民事诉讼的裁判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而行政诉讼的裁判既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
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⑴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⑵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⑷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3.反诉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被告提起反诉后,使同一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即反诉的原告同时又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同时又是本诉的原告。
第二,目的的对抗性。
作为一种防御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而提起的,其目的是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因而具有鲜明的对抗性。
第三,相对于本诉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依附性。
作为一个诉,反诉可以独立存在,既可以另行起诉,也可以在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后继续审理。
但作为一种防御手段,反诉又必须依附于本诉而存在,否则就达不到防御的目的。
4.诉权的概念:
首先,诉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是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
其次,诉权实际上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利。
一方面,诉权作为一种要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这就决定了与诉权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与诉权主体发生纠纷的对方。
另一方面,享有诉权的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与此相应,享有诉权不等于一定的实体权益主张必然得到确认,一定的实际权益主张应否得到确认,不取决于是否享有诉权,而取决于是否享有实体权益。
再次,诉权不同于起诉权。
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要求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起诉权是只有原告才享有的权利,与具体的民事纠纷相依存,是一种具体的权利。
5.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
首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专门行使审判权的部门独立进行审判,即人民法院系统只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其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也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独立行使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再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指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合议庭和审判员个人独立审判。
6.辩论原则的内容:
⑴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⑵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应当围绕着双方争议的实际问题和程序问题展开。
⑶ 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尊重当事人辩论的结果,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
⑷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
7.协议管辖的条件:
⑴ 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⑵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⑶ 协议管辖只能由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法院进行确定。
⑷ 协议管辖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为依据。
⑸ 协议选择法院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8.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⑴ 与诉讼标的之利害关系不同。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则不是把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⑵ 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为了保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则完全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⑶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代表人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的共同诉讼人和本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