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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检查员队伍;县(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工作;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承担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XX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省级目录,制定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

食品小作坊应按照目录开展生产。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处理、存放废水、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开办)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无具体食品标准的,执行生产加工食品类别通用标准或参照加工工艺方法相近的食品品种安全标准;

(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

第九条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告知并修改补充;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小作坊检查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县(区)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电子证照管理,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电子证照及其打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

生产者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

 

副本应当载明品种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ZF(“小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省代码、2位市(区)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类别或品种明细发生变化的。

第一项变更和第二项仅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通过材料审查可现场予以变更,第二项生产场所位置变化和第三项变更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三)执行的食品标准,无具体食品标准的,执行生产加工食品类别通用标准或参照加工工艺方法相近的食品品种安全标准;

(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五)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变更食品小作坊名称或仅变更生产加工地址名称的,需提交以上第

(一)(五)材料,并现场确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应现场予以变更,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变更生产加工地址位置、生产类别或品种明细的需提交以上第

(一)

(二)(三)(四)(五)项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并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现场核查通过后准予继续生产;现场核查未通过的,不得延续。

申请人声明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布局、工艺流程等无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换证的,可不予进行现场核查。

提交延续换证材料并通过材料审查的,应现场予以延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予以注销;期满后拟继续生产的,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换发)申请表;

(二)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布局、工艺流程无变化声明;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相应的操作岗位张贴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生产加工食品类别通用标准或参照加工工艺方法相近的食品品种安全标准的,应在生产加工场所明示。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原料、包装材料、消毒剂、生产加工用水、食品添加剂等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检验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的食品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二)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七)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八)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体检一次。

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等制度。

查验所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购货凭证。

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查验留存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货凭证;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留存供货方合法资质或有效身份证明,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不得使用过期的、变质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级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三)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肉类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做好生产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时应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

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对其产品进行包装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规格、配料、净含量;

(二)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三)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四)食品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除豁免标识保质期的食品外,应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期,如“保质期至××××年××月××日”“请于××××年××月××日前食(饮)用”等。

包装材料、标签和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落实XX省食品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产品去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更新主要设施设备、生产布局改变后新投产或改变工艺流程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执行开(歇)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1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开展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

(二)制定食品小作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的最低等次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

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销毁或做无害化处理,通知相关经营者,向广大消费者公示;

(四)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政策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五)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

(二)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

(三)召回问题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

(五)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小作坊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应履行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必要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器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未经申请人同意,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人员和许可核查人员不得泄露食品小作坊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资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开办)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人数

食品

种类

名称

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

小作坊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小作坊盖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经审查合格。

□经审查不合格。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附件2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批准时间

小作坊变更情况

项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小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负责人

食品种类及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小作坊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小作坊盖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附件3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换发)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批准时间

生产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产品种类及名称

小作坊基本情况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年产量

kg

年销售额

万元

产品情况

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小作坊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小作坊盖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附件4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延续有关情况声明

 

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品工小作坊名称)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延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布局、工艺流程均无变化,特此声明。

 

食品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5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

 

邮政编码

发证日期

许可产品

名称

 

 

注销情况

说明

 

小作坊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行政审批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备注:

1、申请注销的应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表原件交回,若丢失的,应说明情况。

2、本表一式两份,小作坊一份,监管部门一份。

附件6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出(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XX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7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不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小作坊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五年)。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8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核查组、申请人名称:

根据《XX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申请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类别)进行现场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及联系方式:

核查组长:

联系电话: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

小作坊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核查事项(□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一)新申请□

(二)变更

三、有关准备工作

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

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四、其他要求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

()许字〔〕第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向你(单位)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10

不予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

()未许字〔〕第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经审查,不符合《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XX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现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11

XX省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二、不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

三、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用食品原料和添加剂按规定如实在标签上予以明示;

七、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做到专人采购、专人领用、专柜保存,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八、不生产销售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2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食品小作坊名称: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

1

2

3

现场核查人员: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1

2

3

现场核查得分:

项目

管理职责

(10分)

原料管理

(20分)

生产加工场所

(20分)

生产设施

(15分)

生产管理

(35分)

得分

结论:

核查组于年月日对该小作坊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综合评判:

该小作坊□通过现场核查;□未通过现场核查。

小作坊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核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13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小作坊名称:

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地址:

核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现场核查记录表适用于新开办食品小作坊及食品小作坊变更事项的现场核查。

2.核查组应按照每一项核查内容和评判标准,填写核查得分和扣分原因。

3.本现场核查记录表共分为管理职责(10分)、原料管理(20分)生产加工场所(20分)、生产设施及工具(15分)、生产管理(35分)。

五部分共22个核查项目(其中加“※”为重点项,共2项,一般项20项)。

4.评分原则:

现场核查实行评分制,评分时应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

核查项目重点项全部合格且总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

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重点项目未通过的;

(2)重点项目全部通过,但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

6.核查项目不适用时,视为符合要求,按最高分评分,并应在核查记录中注明“不适用”。

 

XX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审查

项目

审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扣分原因

管理职责

10分

1.1负责人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收集并了解《食品安全法》、《三小条例》、《小作坊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

三个基本法律法规收集不全

-1

未收集

-2

制度中未规定负责人职责

-2

1.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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