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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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附录A名词解释 矿井瓦斯等级:
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等所划分的矿井瓦斯危险程度等级。
突出煤层: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过鉴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
测定区域的实际产量达到该区域核定产量或正常产量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爆破孔中大量涌出瓦斯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m/min且持续8h以上时定为瓦斯喷出。
瓦斯动力现象:
指煤矿井下发生的有瓦斯参与或伴随大量瓦斯涌出,且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现象。
地质单元:
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有基本相同的煤质和相近似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内顺利流动。
喷孔:
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断续喷出瓦斯和煤粉,且喷出距离一般大于的异常动力现象。
3 附录B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B1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最大的日平均值。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瓦斯涌出量与抽采瓦斯量之和。
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回路瓦斯涌出量之和;抽采瓦斯量取当月抽采瓦斯量的平均值。
测定日每个通风回路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可按照公式计算:
q式中:
绝?
q排?
q抽 q绝——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总量,m3/min;q抽——测定区域抽采瓦斯纯量,m3/min,取鉴 定月的平均值; q排——测定区域日平均风排瓦斯量,m/min。
q式中:
排3 ?
1n排i?
qni?
1?
?
(Q100?
ni?
11n回i?
C回i?
Q进i?
C进i) 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制 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量,m3/min;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m/min; 3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取当 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m/min; 3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取当 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B2相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相对瓦斯涌出量为日绝对瓦斯涌出总量与月平均日产煤量的比值。
相对瓦斯涌出量可按公式计算:
q式中:
相?
1440?
qmax/D q相——相对瓦斯涌出量,m3/t;qmax——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附录C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和突出后抛出 煤量与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3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C1突出的基本特征: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的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抛出煤的堆积角小于自然安息角; 抛出煤的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有明显的动力效应,如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或移动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等; 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或其他形状。
C2压出的基本特征:
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t; 3 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圆形孔洞。
C3倾出的基本特征:
倾出的煤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无分选现象; 倾出的孔洞多为口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锤方向发展; 无明显动力效应; 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t。
C4瓦斯动力现象抛出煤量和瓦斯涌出量计算原则和方法:
抛出的煤量指瓦斯动力现象抛出的煤量。
煤量可按照实际清理出的煤量为准,或按照煤炭的堆积体积计算。
计算时堆积煤炭的密度取值范围为/m~/m,抛出煤炭的粒度差别较大时,可分段按照不同堆积密度计算。
抛出煤的瓦斯涌出量为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回风巷中的瓦斯从升高开始,截至恢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状态的增量。
对瓦斯涌出量长时间不能恢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的瓦斯涌出状态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瓦斯涌出量降到/min时或瓦斯涌出量降到稳定状态时。
瓦斯涌出量可根据工作面、采区、水平或总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量的测定值计算,并应尽量选用瓦斯浓度测值没有超过测量仪器量程的测点资料,当发生瓦斯逆流或局部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时,可选用采区或总回风流中的测点资料计算。
瓦斯涌出量可根据瓦斯浓度和风量的测值变化规律,采用曲线拟合后再积分的方法或者采用分段取平均值的方法计算。
3 3 3 3
附录D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断口光泽构造与构造特征节理性质节理面性质手试强度性质一组或二三有充填物,次生状,贝坚硬,用手达,有次序劈理面平整状1.尚未失去层状,较有次序;次生节理面节理面有擦2.条带明显,有时多,且不规用手极易剥Ⅱ类亮与纹、滑皮。
节参差多扭曲,有错动;则,与原生成小块,中半亮理平整,易掰角3.不规则块状,多节理呈网状等硬度开棱角;节理4.有挤压特征1.弯曲呈透镜体节理不清,Ⅲ类煤半亮构造;用手捻之可系统不发参差及暗3.细小碎块,层理粒理密度大紊乱无次序粒状或小颗粒胶Ⅳ类煤无节理,成用手捻之可暗淡结而成,形似天然粒状粘块状成粉末煤团1.土状构造,似土Ⅴ类煤易捻成粉暗淡质煤;土状末,疏松2.如断层泥状破坏类型 附录E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参考格式 E1封面格式:
报告编号 省 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矿井名称:
鉴定年度:
鉴定单位: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E2封一格式:
报告编号 省 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矿 井 名 称:
鉴定机构:
鉴定单位负责人:
鉴定负责人:
鉴定审核人:
报告审批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E3鉴定人员表格式:
矿 井 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表 鉴定岗位姓名组长副组长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 职称 专业 主要工作 签字E4报告内容格式:
1.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交通位臵、隶属关系:
矿井煤层、地质构造概况: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矿井开拓、开采概况:
矿井通风、瓦斯概况:
矿井历年瓦斯等级鉴定和审批情况:
注:
篇幅不够可续页
2.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 矿 井 年 月 测气点体旬日名名别期称称瓦中斯下二上氧中化碳下瓦中斯下上上第一班风量3第二班风量3第三班风量3第四班风量3浓度 涌出量3浓度 涌出量3浓度 涌出量3浓度 日平均抽采瓦涌出总量3333月工作天数 月产煤量(t) 涌出量风排量斯量说明 (m/min)(m/min)(m/min)(m/min)(%)(%)(%)(%)(d) 二上 氧中 化下 碳说明:
1.月产量是指测定区域的月总产量;2.根据需要可增加续表。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矿 井 年 月 三旬中最大一天的上年度气涌出量矿井、采月实际工月平均日相对体月产煤量矿井瓦斯上年度矿井瓦斯涌出量(m3/min)区、工作作日数产煤量涌出量名(t)等级瓦斯等级面名称(d)(t/d)(m3/t)绝对量相对量称风排量抽采量总量(m3/min)(m3/t)瓦斯矿井二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 说明 注:
可加续表。
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及测点布臵情况 注:
通风系统复杂时可加页 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及说明:
14 6.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 情况说明:
复印件粘贴处:
15
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 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 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 取1天,每天分3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 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布臵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
每一测定班应在同一时间段选定生产正常时间进行测定。
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 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 的表格格式,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情况,瓦斯喷出情况; 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27 第五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三十四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 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 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定为煤与瓦斯突出。
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表1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 煤的破坏类瓦斯放散初煤的坚固性煤层瓦斯判定指标型速度Δp系数f压力p/MPa有突出危险的Ⅲ、Ⅳ、Ⅴ≥10≤≥临界值及范围28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p≥,或<f≤、p≥,或<f≤、p≥,或p≥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认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需要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或者说明。
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第三十八条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指标测定或者采取煤样地点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臵,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臵有测点; 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软分层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所有指标测试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试仪器仪表都应保证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材料的性能、型号和有效期等应符合要求。
29 第三十九条鉴定报告应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的结论,并 包含以下内容:
矿井基本情况; 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 确定是否突出矿井的主要依据;鉴定结论; 应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鉴定报告还应附有瓦斯参数测点和煤样取样点布臵图、煤层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实验室指标测定报告、现场指标测定所用仪器仪表的规格及其检定证书等。
第四十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参照煤与 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
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依据为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当动力现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时,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岩石被抛出现象的; 抛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的;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 巷道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大的;在岩体中形成孔洞的; 有突出危险的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其岩芯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含量的。
30
第六章鉴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责 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按照本办法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矿应当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四十二条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 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鉴定机构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提 请资质审批部门暂停或撤销其鉴定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降低矿井瓦斯等 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列附录A至附录E为本办法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有关规程、 标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1 附录A名词解释 矿井瓦斯等级:
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等所划分的矿井瓦斯危险程度等级。
突出煤层: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过鉴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
测定区域的实际产量达到该区域核定产量或正常产量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爆破孔中大量涌出瓦斯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m/min且持续8h以上时定为瓦斯喷出。
瓦斯动力现象:
指煤矿井下发生的有瓦斯参与或伴随大量瓦斯涌出,且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现象。
地质单元:
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有基本相同的煤质、相近似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内顺利流动。
喷孔:
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断续喷出瓦斯和煤粉且喷出距离一般大于的异常动力现象。
3 32 附录B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B1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最大的日平均值。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瓦斯涌出量与抽采瓦斯量之和。
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回路瓦斯涌出量之和;抽采瓦斯量取当月抽采瓦斯量的平均值。
测定日每个通风回路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可按照公式计算:
q式中:
绝?
q排?
q抽 q绝——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总量,m3/min;q抽——测定区域抽采瓦斯纯量,m3/min,取鉴 定月的平均值; q排——测定区域日平均风排瓦斯量,m/min。
q式中:
排3 ?
1n排i?
qni?
1?
?
(Q100?
ni?
11n回i?
C回i?
Q进i?
C进i) 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制 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量,m3/min;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33 m/min; 3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取当 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m/min; 3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取当 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B2相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相对瓦斯涌出量为日绝对瓦斯涌出总量与月平均日产煤量的比值。
相对瓦斯涌出量可按公式计算:
q式中:
相?
1440?
qmax/D q相——相对瓦斯涌出量,m3/t;qmax——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34 附录C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和突出后抛出 煤量与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3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C1突出的基本特征: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的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抛出煤的堆积角小于自然安息角; 抛出煤的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有明显的动力效应,如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或移动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等; 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或其它形状。
C2压出的基本特征:
压出有2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