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州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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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玉树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我州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树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

吸收并借鉴省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并结合玉树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依法适用、依规办理的原则。

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整体合力。

4、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其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州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服刑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工作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内容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的学习教育活动。

 

3、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

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5、帮助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

解决他们在再就业、学习、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立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理念,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培育起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和社工队伍,有效改正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四、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及队伍建设

(一)组织机构

州上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州社区矫正工作。

任组长,任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人事局和州编办、州工会、团州委、州妇联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州司法局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试点县建立社区矫正组织,并明确承担相应职责。

试点的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乡镇分管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1、领导小组。

研究制定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州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州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州的社区矫正工作。

2、人民法院。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根据被告人或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等鼓励被告人、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刑罚执行措施。

在判除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意见,并在判决或裁定的同时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教育,裁判文书可抄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3、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4、公安机关。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5、司法行政部门。

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工作。

6、财政部门。

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民政部门。

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9、编制、人事部门。

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10、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指导。

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11、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事务,草拟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工作制度、政策措施;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牵头协调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指导全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指导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含从司法行政系统抽调的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中的专门工作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组成。

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实践者。

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主要包括志愿者,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社区矫正志愿者由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下同)批准并颁发聘书。

五、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确保工作依法、规范进行,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矫正机构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4、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5、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与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勾。

凡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二)规范矫正工作环节制度

1、接收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矫正对象时,要做好与审判、监狱、公安等机关的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矫正对象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

2、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监督程序,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3、教育制度。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方案。

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4、考核及奖惩制度。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

5、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6、解除制度。

矫正对象矫正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解除矫正;重新违法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依法办理;矫正对象死亡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7、档案管理制度。

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正式案档,一人一档。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副档,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要翔实、全面、符合要求。

档案管理要规范,使用得当。

8、监护制度。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居(村)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矫正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签订的监护、矫正协议追究责任。

(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制度

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纪律、请示报告制度、人员培训规划、信息管理制度等。

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上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制度和矫正工作制度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六、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及工作安排

试点地区。

根据省上的安排,确定在玉树县结古镇、称多县周筠镇、囊谦县香达镇、杂多县萨胡腾镇、治多县镇、曲麻莱县约改镇展开。

工作安排:

1、准备阶段:

2009年5月——2009年6月。

主要工作是制定《玉树州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形成工作机制;各单位摸清矫正对象底数,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各地区的矫正对象的移交、接收工作。

2、实施阶段:

2009年7月-2009年8月。

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

2009年9月—10月。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

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在上述试点单位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在全州推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试点单位的各级党政领导,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

(二)坚持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

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加强协调。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

(四)提供保障。

各地党委、政府要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调查研究。

要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摸索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广大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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