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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文的行文,我国有哪些机关单位?

我国机关单位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一)政权机关。

.立法机关系统: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系统:

包括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其职能部门)。

.司法机关系统:

自最高人民法院至乡镇司法机关。

4.监察机关系统:

各级人民检察院其它政权机关有军事机关系统、政协机关系统等。

(二)组织、团体机关。

1.中国共产党机关系统。

这一机关系统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权力核心;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系统;3.全国工会机关系统;4.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系统。

等等。

(三)实体单位包括:

1.事业单位,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研究部门等。

2.企业单位,一般纵向级别较少。

如厂、矿、公司、金融保险单位等等。

行文关系,行文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

行文关系约束公文要遵循一定的方向和程序合理地运行。

目前我国各类机关的组织关系,一般可分为同一系统和非同一系统两大类。

(二)同级关系(用平行文)1.层级上的同级关系例如:

东莞市委与中山市委、虎门镇政府与长安镇政府、东莞市委组织部与中山市委组织部、东莞市教育局与中山市教育局2.隶属上的同级关系例如:

市委组织部与市委宣传部(同属市委的职能部门)、市教育局与市人事局(同属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同一系统

(一)上下级关系(用上行文或下行文)1.层级上的上下级关系例如:

省委与市委、省政府与市政府2.业务对口上的上下级关系例如:

省委宣传部与市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与市教育局3.隶属上的上下级关系例如:

市委与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与市教育局,非同一系统(用平行文)

(一)同级关系例如:

市委与市政府、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

(二)非同级关系例如:

省委与市政府、省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行文方向,行文方向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向不同机关运行的去向。

大致有四个:

1.上行,指公文向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单位运行。

通用公文的上行文有议案、报告和请示,意见等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上行。

2.下行,指公文向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下级机关单位运行。

下行的公文较多。

3.平行,指公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非同一系统)的非同级机关单位运行。

函、通告等都可以平行。

4.泛行,指公文既向发文机关的上级单位、下级单位、平级单位运行,也向不相隶属的单位运行,其对象广泛,方向不定。

如通告、公告。

行文方式,行文方式,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确定的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其种类比较复杂。

下面从三个方面将其分类:

(一)从受文机关或行文对象的范围分1.逐级行文:

向直接的上级或下级行文。

2.越级行文:

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下级行文。

3.多级行文:

向直接上级并呈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转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

4.普发行文:

向所属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一次性行文,主送机关使用泛称。

5.通行行文:

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以及社会群体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从发文机关是否一个来分1.单独行文:

只有一个机关署名发出的公文。

绝大多数公文都采取这种方式行文。

2.联合行文:

公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机关联合署名发出的公文。

这种行文方式,只是在行文内容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机关,并经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后,方能采用。

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指办法中明确规定,行文时必须遵守的规矩、准则。

遵守行文规则是公文规范化的要求。

遵守行文规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

(一)注重效用规则。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公文不能随意制发,一定要讲究实效,这才能保证发文机关的权威性。

公文要少而精,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以致于造成文牍主义,产生官僚主义。

(二)行文根据规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宪法规定的。

例如,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

又如,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行政工作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公文运行当然更要照此办理。

提问:

县要撤县设市(县级),应该向哪个机关请示?

为什么?

答:

应该向国务院请示,即以国务院为主送机关。

因为批准县、市的建置,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

另外,由于不得越级请示,所以发文机关应该是省政府。

提问:

某市要召开全市成人教育工作会议,应该向哪个机关请示?

为什么?

答:

应该向市政府请示,即以市政府为主送机关。

因为依据宪法的规定,市政府有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的职权。

另外,由于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的职能部门,所以发文机关应该是市教育局。

宪法确定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

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对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上,实行党政分开。

反映在公文运行上,党和政府的行文不能混淆。

党政可以联合行文而不要互相行文。

(三)部门行文规则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上一规定表述了以下三项规则:

.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

例如:

东莞市教育局和东莞市公安局可以互相行文;东莞市教育局可以向镇文教办行文,东莞市公安局可以向镇公安分局行文。

.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政府行文只能采用函的形式。

政府的职能部门同下级政府是同级(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关系,所以只能用函的形式行文。

例如:

东莞市教育局向虎门镇政府行文,就只能采用函的形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例如:

东莞市公安局办公室可以对外正式行文(例如向镇区公安分局行文),而其治安科、签证科等则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行文还有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联合行文规则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这项规定强调了联合行文的前提是同级。

联合行文的机关及部门、单位必须是平级的,还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这就一定要掌握各种社会组织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

如同一地区的党委就不能和团委联合行文,因为它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合行文在公务中常常是必要的:

避免了各自分头行文的不一致问题,增强了行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减少了公文数量。

提问:

某省要发一个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请问:

1.应该由哪些机关联合行文?

为什么?

2.其联合行文的机关中哪个是主办机关?

它在该公文的标题中应该排在第几位?

为什么?

答:

1.应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

这是由于通知的内容涉及到组织、人事、教育及经费开支等方面。

2.其主办机关是省教育厅,它在该公文的标题中应该排在第二位,因为党政机关联合行文,党的机关要排在最前。

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于共同处理。

如上文的主送机关为“各地、市、州、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办法第十七条又规定: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这里对部门之间联合行文又做了规定。

(五)协商一致规则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末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六)抄送规则哪些情况需要抄送,请看教材P31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何谓“重要行文”?

所谓重要行文,是指内容涉及重要公务或者重大问题,如撤换下级主要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项目、进行重要涉外活动等的决定、通知和批复之类的公文。

把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对发文机关和下级机关来说,是为了便于上级监督,避免出现重大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是为了便于了解和掌握情况,统一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这是为了便于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矛盾问题。

如某市技工学校一份报告,如果主送市劳动局,就要抄送其另一领导机关市教育局。

市劳动局对该技工学校发一份通知,必要时应当抄送市教育局。

(七)上行文规则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他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据此,上行文规则包括以下6点:

1.不越级行文因为存在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上级必须直接掌握下级情况,实行领导;下级必须直接请示、报告,接受领导。

而越级行文,会造成组织系统的链条脱节,从而导致工作的被动、耽搁甚至混乱。

不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表明有些情况是可以越级向上行文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越级向上行文呢?

以下6种情况可以越级向上行文:

1.因情况紧急,若逐级行文将误失时效的事项,如发生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等。

2.下级机关对于直接上级长期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3.与直接上级有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事项。

4.回复非直接上级径直询问或交办的事情。

5.揭发直接上级的问题、错误等。

6.不需要经过直接上级的一般公务联系。

注意:

越级向上行文,除检举揭发外,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2.“请示”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写一件公务,内容简单,便于上级批复。

如果一文多事,就会出现可批可不批、全部批和部分批、快批和缓批的复杂情况。

这就造成了批复的困难,甚至导致无法批复。

3.“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批复。

如果写几个,很可能出现没有一个主送机关批复的情况,这是请示的失败;也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都批复而意见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

因此,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

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例如:

有个单位关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主送给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认为这是人民政府管的事,且人民政府也已收文,自己就不办也不转;人民政府认为人大常委会放在前,自己不便办理。

结果两个机关都没办复。

后来那个单位只好再写一份请示,只向人民政府行文,问题才得到解决。

4.“请示”不得抄送其他机关请示事项都是发文机关无权或无力解决的问题,请示的内容只是意向,不具备行政约束力,上级在批复中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如果将请示抄送下级,容易给工作造成被动和混乱。

5.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如果是领导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向领导个人请示或报告。

除此之外,请示不能直接送领导人。

这是因为,我国各级机关单位和人民团体,都是实行集体领导负责制,向个人行文,就背离了这个制度;再者,如果收文的领导人正好有事外出,还会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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