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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理财A款

附件3: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A款”集合理财计划协议

尊敬的客户: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A款”集合理财计划理财合同由《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风险揭示书以及本理财计划协议共同组成。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计划的合格公司、机构投资者(以下称“客户”或“投资者”)发售。

除本理财计划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协议包括产品说明、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专页三个部分。

请客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粗体印刷的条款,客户若对本理财计划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协议所载的资料操作。

理财计划协议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

产品说明部分

一、基本规定

产品名称

蕴通财富·日增利A款集合理财计划

产品代码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收益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评级

极低风险产品(1R)(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募集规模

募集下限为1亿元,募集上限为200亿元,若募集金额未达募集下限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募集金额超出募集上限,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或申购申请,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募集上、下限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产品到期日

持续运作,银行可提前终止

产品成立日

2012年6月15日

产品认购期

2012年6月12日9:

00-2012年6月14日15:

30

开放期

2012年6月18日至理财计划终止期间每个工作日

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允许申购和赎回,详细内容见下面“申购和赎回”

金额要求

投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最低持有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

投资收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算收益,每月支付上一周期投资收益,

客户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以银行按本协议约定计算并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该等收益不超过按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投资收益计算单位

每1份为一个投资收益计算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工作日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国务院公布为准)以外的银行营业日

工作日交易时间

工作日的9:

00-15:

30(以银行系统时间为准)。

预期年化收益率

2.2%

提前终止权

见“六、理财计划提前终止”

托管人

交通银行

费用说明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为0

托管费:

0.06%

投资管理费:

银行按照理财产品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扣除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如有),向客户支付投资本金及应得理财收益,如在支付客户投资本金及应得理财收益后仍有盈余的,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收费项目、标准等具体收费内容,并在执行前按本协议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若客户不接受银行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标准等具体收费内容,可选择全部赎回所认/申购的本理财计划的理财资金。

税费

交通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本理财计划的与客户有关的税款。

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其它

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交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交通银行有权宣布取消本理财产品。

并于认购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取消本理财产品的公告。

同时交通银行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

客户实际交存理财资金之日至原定产品成立日交通银行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确认赎回日与赎回资金(包括理财本金及应得理财收益)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计划终止日与理财本金及应得理财收益实际到账日之间均不计利息。

 

 

二、投资运作

(一)投资对象。

本理财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

⑴国债、金融债、央票、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工具;⑵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⑶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二)投资比例。

本计划各类资产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固定收益工具投资比例为0%-50%,货币市场工具比例为40%-100%,其余投资品种比例不超过30%。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通银行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交通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并在执行前按本协议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若客户不接受交行调整后的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可选择赎回本产品。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计划采用安全性、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较大比例配置流动性高的货币市场工具,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适度配置投资风险相对较低、信用级别较高的债券等金融资产,通过组合管理实现稳健收益。

三、预期收益及测算依据

(一)交通银行将根据资产组合运作收益及人民币存款利率变动等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预期收益率启用前三个工作日公布。

(二)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预期收益测算示例如下:

交通银行根据金融市场情况,将对资产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以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1日期间市场情况为例,1天Shibor利率为2.27%-2.96%,投资比例为80%,短期央票收益率约为3%-3.2%,投资比例为20%,因此测算组合预期收益率约2.4%—3%之间。

四、本金及理财收益

(一)本理财计划客户总收益为自理财计划申购日(如认购期购买则为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赎回日或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相应理财计划资金每日的当日理财收益之总和。

(二)客户的当日理财收益=该客户当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本金余额×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年率)/365。

(三)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年率):

交通银行每周公布理财计划上一周的实际理财收益率(年率),客户可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各营业网点查询。

(四)非工作日的理财收益率适用前一工作日的理财收益率,如周六、周日为非工作日,且该周周五为工作日的,周六及周日的理财收益率按周五的收益率计算。

(五)客户当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本金余额=客户上一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本金余额+(客户当日认购或申购本理财计划的本金-客户当日赎回本理财计划的本金)。

(六)客户当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本金余额以交通银行系统确认后的余额为准。

客户通过两个以上资金帐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帐户分别计算。

(七)客户每日的理财收益在支付前不计付利息,也不转换为理财计划份额。

五、本金及收益兑付

(一)收益分配方式。

本理财计划每日计算收益,每月15日为收益结转日(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

本理财计划采取按月分配客户理财收益的方式,即交通银行将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为客户结转上一周期的理财收益并于收益结转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划转理财收益至客户资金账户。

(二)赎回时本金及收益支付:

1.全额赎回收益与本金的支付:

客户全额赎回本理财计划的理财资金时,银行将于确认赎回当日将客户的投资本金与应得理财收益划转至客户账户。

2.部分赎回收益与本金的支付:

客户部分赎回本理财计划的理财资金时,银行将于确认赎回当日将客户部分赎回对应的投资本金划转至客户账户。

客户当日部分赎回的理财计划资金对应的应得理财收益将于下一收益结转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客户。

(三)产品终止时本金及收益支付:

产品终止时,银行将客户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与理财收益于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

(四)本理财计划下本金和收益自收益结转日或确认赎回日或理财计划终止日起至资金实际到帐日期间不另计算利息和投资收益。

六、理财计划提前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银行有权终止本理财计划:

1.若本理财计划当日余额持续10个工作日低于理财计划募集下限时,则银行有权终止本理财计划。

2.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本理财计划终止。

(二)银行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公告。

因本条

(一)1项原因终止的,银行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

(三)银行将于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至客户资金账户。

风险揭示书专页部分

本理财计划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经交通银行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极低风险产品(1R)。

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波动,该理财计划的收益率跟随市场利率而波动。

本理财计划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组合收益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受市场多种要素影响,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

2、流动性风险:

若本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3、政策风险:

本理财计划项下的投资组合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预期收益,并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

4、信用风险:

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企业债等信用产品,可能面临企业债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由此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的实现。

5、不成立风险:

若本理财计划认购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的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交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交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6、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

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不可抗力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及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金收益安全。

8、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可能无法实现按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甚至理财收益率为0%,投资者未获得任何收益。

客户权益须知专页部分

一、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一)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可在开放期任一工作日的受理时间(9:

00-15:

30)内提出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客户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将于提出申请当日得到确认;客户可以在工作日非受理时间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得到确认;非工作日银行不接受客户申购或赎回申请。

(二)认/申购:

产品认购期内,银行接受客户认购申请后,将在客户的资金账户冻结理财资金,于产品成立日统一扣收,并于认购得到确认当日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产品成立后开放期内,银行接受客户申购申请后,将实时扣收申购资金,并于申购得到确认当日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三)银行收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申购申请。

银行不保证任一投资者的申购需求能得到满足。

如银行决定接受申购申请,银行将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进行扣款和申购申请确认。

(四)最低持有金额要求:

客户首次购买本计划的起点金额为500万元,追加购买的金额要求为100万元的整数倍,赎回的金额要求不低于100万元。

当客户申请部分赎回后,如其名下理财账户持有本理财计划的余额经系统确认后少于500万元,则系统将自动予以强制全部赎回。

(五)巨额赎回:

单个工作日内,若当日净赎回份额(当日赎回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总份额的30%时,即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根据理财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接受赎回申请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

对于超出赎回比例部分,客户可以选择是否连续赎回:

如客户不选择连续赎回,则系统将自动停止赎回交易;如客户选择连续赎回,则延期赎回部分将于下一工作日由系统自动发起赎回交易。

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购买和赎回申请功能,并最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公告。

(六)本理财计划项下客户的理财本金及/或应得理财收益全部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清算账户(客户在银行开立的用于缴存认/申购资金和接收银行支付的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并应在理财本金及/或理财收益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银行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该账户后至该冻结解除之前,有权拒绝客户提出的变更清算账户的申请。

二、产品风险评级

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类共分为六级:

极低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较低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经交通银行理财产品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极低风险产品(1R),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6R:

高风险

5R:

较高风险

4R:

中等风险

3R:

较低风险

2R:

低风险

1R:

极低风险

三、信息披露

(一)时间规定。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交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二)信息公告。

1.交通银行每周公布理财计划上一周的实际理财收益率(年率),客户可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各营业网点查询。

2.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如发生交通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交通通银行将通过网上银行或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3.本理财计划持续期间内,交通银行有权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于执行前三个工作日在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或其它有效方式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同意补充、说明和修改的,有权赎回其所持的全部理财计划份额。

(三)投诉方式。

投资者如对交通银行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之之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时,可拨打交通银行专线95559,交通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并处理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

四、其他

(一)客户特别在此保证:

理财本金是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客户将该资金用作本协议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不违反任何管辖客户或其资产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客户已认真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协议条款与风险揭示书、申请表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有关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在“蕴通财富·日增利A款”集合理财计划理财合同签署之前做作出的其他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协议、承诺。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若本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申请表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经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客户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银行已应客户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客户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粗体印刷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银行(单位印章):

             客户(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第二联网点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贵单位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披露贵单位依据产品协议与《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向交通银行(以下称“银行”)购买的蕴通财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

贵单位购买理财产品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协议与《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中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从银行获得令贵单位满意的信息披露,并确认具有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

贵单位已经完全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

贵单位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

本风险揭示书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

一、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

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影响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及/或理财本金安全。

(二)利率风险: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

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理财产品并非随时可流动的产品。

根据产品条款,如投资者不享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应准备持有至理财产品合同终止。

(四)投资风险:

客户只能获得理财产品明确约定的收益。

除产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自理财产品募集期至起始日,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交通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六)再投资风险:

如果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或展期的权利,产品实际期限可能不同于合同期限。

在产品终止日后进行再投资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产品收益率的状况。

(七)信息传递风险:

交通银行按照理财产品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付息、到期兑付、提前终止、突发事件等信息公告。

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

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不可抗力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在此情况下,交通银行不保证理财本金及收益。

(九)在最不利情况下,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客户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产品到期时的产品净值向客户进行分配。

但理财计划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可能无法实现按银行公布的理财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甚至理财收益率为0%,客户未获得任何收益。

二、客户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三)请贵单位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产品协议。

(四)如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只能保证贵单位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如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只保障贵单位的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如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贵单位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贵单位随时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及协议书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贵单位签署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上述文件,并向交通银行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独立作出决定。

贵单位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相关合同是贵单位的真实意思表达。

风险提示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处无需签章)

确认函

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本公司(单位)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两份签字文本,第一联网点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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