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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继电器技术条件

汽车继电器技术条件

汽车继电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流电磁继电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类汽车装用的、用来控制汽车压缩机、灯光、喇叭、起动、预热等装置的直流电磁继电器(以下简称“继电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A:

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B:

高温

GB/T2423.4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

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N:

温度变化试验方法

GB/T2423.29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U:

引出端及整体安装件强度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10232-1994电气继电器第7部分:

有或无机电继电器测试程序

GB/T17619-1998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XXB102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

3技术要求

3.1继电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2继电器工作电压有12V(DC)、24V(DC)两种。

3.3环境条件

3.3.1温度贮存(无载、带载):

按4.2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3.4.1、3.4.2、3.4.3、3.4.4、3.4.5的规定。

3.3.2温度变化:

按4.3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3.4.1、3.4.2、3.4.3、3.4.4、3.4.5的规定。

3.3.3交变湿热:

按4.4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3.4.1、3.4.2、3.4.3、3.4.4、3.4.5的规定。

3.3.4振动:

按4.5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3.4.1、3.4.2、3.4.3的规定。

3.4使用性能

3.4.1线圈电阻或线圈电流:

应符合产品图纸的规定。

3.4.2动作和释放电压:

应符合产品图纸的规定。

3.4.3触点压降:

继电器在标称电压下通以额定电流时的触点电压降符合QC/T6954.6.2规定;

3.4.4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3.4.5介质耐压:

绝缘介质之间应能承受住550V(AC,50Hz交流有效值)的作用试验时间1min,试验时应无飞弧、闪络或绝缘击穿和漏电流应不大于1mA。

3.4.6线圈过电压:

按4.11规定进行测试。

性能应符合3.4.1、3.4.2、3.4.3的规定。

3.4.7线圈瞬时过电压:

按4.12规定进行测试。

性能应符合3.4.1、3.4.2、3.4.3的规定。

3.4.8最大连续电流:

按4.13规定进行测试。

性能应符合3.4.1、3.4.2、3.4.3、3.4.4、3.4.5的规定。

3.4.9过负载:

按4.14规定进行测试。

性能应符合3.4.1、3.4.2、3.4.3、3.4.4、3.4.5的规定。

3.4.10电寿命:

按4.15规定进行试验。

在循环过程中,用指示灯监测继电器触点的工作状态应无失效现象。

电寿命应符合表1的规定,试验后应符合3.4.2、3.4.4的规定,其中接触压降应不大于200mV。

表1继电器性能指标

车辆类型

通用继电器

短时大电流继电器(电流≥50A)

机械寿命

≥1.0×106次

≥1.0×106次

电寿命

≥1.0×105次

≥5×104次

过负载动作次数

120次

120次

3.4.11机械寿命:

按4.16规定进行试验,机械寿命应符合表1的规定,试验后性能应符合3.4.4、3.5.1的规定。

3.4.12电磁兼容性:

按4.19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3.4.1、3.4.2、3.4.3、3.4.4、3.4.5的规定。

3.4.13对于位于特殊场合有特殊要求的继电器,按相关标准执行。

3.5物理性能

3.5.1外观和尺寸:

按4.17规定进行测试。

继电器的金属件(金属支架除外)应无锈蚀,绝缘零件应无裂纹和开裂,标志应完整、正确、清晰,外形结构和尺寸应符合产品图纸。

3.5.2机械强度:

按4.18规定进行试验。

4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均在下列标准条件下进行。

试验后,继电器的恢复均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进行。

温度:

23℃±5℃;

相对温度:

45%~75%;

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4.2温度贮存

4.2.1温度贮存(无载)

按GB/T2423.1试验A和GB/T2423.2试验B的规定分别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细则和规定。

a)高温贮存:

70℃,产品图纸优先;

b)贮存时间:

≥48h。

4.2.2温度贮存(有载)

按GB/T2423.1试验A和GB/T2423.2试验B的规定分别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细则和规定。

a)低温贮存:

-40℃,24h,产品图纸优先;

b)高温贮存:

70℃,24h;

d)激励值:

额定电压;

e)通断时间:

5s接通,5s断开;

f)试验期间的触点负载:

按产品图纸。

4.3温度变化

按GB/T2423.22试验N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低温Ta:

-40℃;

b)高温Tb:

70℃;

c)循环数:

4次;

d)暴露持续时间t1:

≥1h;

e)转移时间t2:

2h;

f)激励值:

额定电压;

g)通断时间:

5s接通,5s断开;

h)试验期间的触点负载:

按产品图纸;

4.4交变湿热

按GB/T2423.4试验Db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见图1:

a)温度:

55℃;

b)周期数:

2天;

c)降温阶段相对湿度下限值:

95%;

d)试验后的测量:

检查继电器有无锈蚀和变形。

图1交变湿热规定

4.5振动

按QC/T413-2002第4.7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频率范围:

10Hz~1000Hz;

b)加速度:

38.1m/s2;

c)方向:

三个方向;

d)试验持续时间:

24h(三个方向同时振动)。

4.6线圈电阻及线圈电流

按GB/T10232-1994第3.13条进行试验,在测试之前,继电器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不少于2h。

在继电器的引出端之间用电桥测量线圈电阻,如果线圈引出端上并联电阻或二极管将进行换算,线圈电流用电流表测量,如果线圈引出端上并联电阻将进行换算,所得值应符合4.4.1规定。

4.7动作和释放电压

电压升至额定值后逐渐降低电压,用指示仪监测触点的切换,切换时的电压即为释放电压。

4.8接触压降

按GB/T10232-1994第3.12条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测量类别:

静态;

b)测试点:

触点闭合时的引出端之间。

4.9绝缘电阻

按GB/T10232-1994第3.11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测试点:

断开触点引出端之间、线圈引出端与触点引出端之间;

b)测量电压:

100V(DC)。

4.10介质耐压

按GB/T10232-1994第3.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试验电压施加点:

断开触点引出端之间、线圈引出端与触点引出端之间;

b)试验电压值:

500V(50Hz交流有效值);

c)试验时间:

1min;

d)最大漏电流:

1mA。

4.11线圈过电压

继电器触点应承受产品图纸中的额定负载电流,线圈施加1.4倍额定电压,使其处于吸合的工作状态,并保持1h(短时定额的继电器保持施加2倍额定电压,保持1s)。

试验结束后,测量线圈电阻,动作电压和释放电压、接触压降,应符合3.4.1,3.4.2,3.4.3规定。

4.12线圈瞬时过电压

继电器触点应承受产品图纸中的额定负载电流,线圈施加2倍额定电压,使其处于吸合的工作状态,并保持2min。

试验结束后,测量线圈电阻,动作电压和释放电压、接触压降,应符合3.4.1,3.4.2,3.4.3规定。

4.13最大连续电流

按GB/T10232-1994第3.33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环境温度:

70℃,产品图纸优先;

b)激励值:

额定电压;

c)动合触点的极限连续电流:

按产品图纸额定负载电流;

d)动断触点的极限连续电流:

按产品图纸额定负载电流;

e)持续时间:

1h。

4.14过负载

按GB/T10232-1994第3.34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激励值:

额定电压;

b)触点负载:

按产品图纸规定的额定负载的二倍;

c)试验时间:

10min;

d)试验期间:

额定负载下开、关各一次。

4.15电寿命

按GB/T10232-1994第3.30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总循环次数:

105次;对于短时大电流继电器(电流≥50A)采用5×104次;

b)监测方法:

方法2;

c)触点失效判据:

闭合触点粘结和不断开或断开触点不闭合;

d)温度:

常温;

e)激励值:

产品图纸;

f)将继电器按规定的接线方式及负载性能参数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耐久性试验,对于连续定额继电器,试验时通电2s和断电3s为1周期(或1次);对于短时定额继电器,试验时通电1s和断电4s的周期,试验时允许以10m/s的风速吹风冷却。

g)触点负载:

按产品图纸规定。

h)试验后继电器的吸动电压、释放电压符合3.4.2的规定,触电电压降与3.4.3相比可增加50%。

4.16机械寿命

按GB/T10232-1994第3.31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总循环次数:

1×106次;

b)监测方法:

方法2;

c)性能检测:

方法2;

d)激励值:

额定电压;

e)速率:

f=10Hz。

4.17外观和尺寸

按GB/T10232-1994第3.6条的规定进行测试,应符合3.5.1规定。

4.18机械强度

按GB/T2423.29试验U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特殊规定:

a)垂直挤压力:

底板与6.3mm、4.8mm宽引出端之间≥100N,与2.8mm宽引出端之间≥80N;

b)拉脱力:

外壳与所有引出端之间、底板之间施加拉力≥180N;

c)试验持续时间:

30s。

4.19电磁兼容性

电磁辐射抗干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按GB/T17619

5检验规则

继电器的检验分为供方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和本公司的进货检验。

5.1.1产品应经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规则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出厂检验项目按表2。

5.1.3出厂检验按GB/T2828.1抽验,采用GB/T2828.1的一次逐批检验抽样方案。

产品的检验项目、顺序、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AQL)和检查水平(IL)应符合表2规定进行。

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

表2出厂检验项目及判定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查水平(IL)

接收质量限(AQL)

1

外观和尺寸

3.5.1

4.17

S-2

1.5

2

线圈电阻或线圈电流

3.4.1

4.6

Ac=0

Re=1

3

动作和释放电压

3.4.2

4.7

4

接触压降

3.4.3

4.8

5

绝缘电阻

3.4.4

4.9

6

介质耐压

3.4.5

4.10

5.2定期检验

5.2.1定期检验6个月进行一次,且相邻两次的时间间隔一般应为(5~7)个月。

5.2.2定期检验项目为:

3.3.1、3.3.2、3.3.3、3.3.4、3.4.6、3.4.9、3.4.10、3.4.11。

5.2.3定期检验按GB/T2829抽验。

具体抽样方法按表3。

表3定期检验项目及判定

组别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判别数祖

样本大小

Ac

Re

1

温度贮存(无载、有载)

3.3.1

4.2

3

0

1

温度变化

3.3.2

4.3

2

线圈过电压

3.4.6

4.11

3

0

1

线圈瞬时过电压

3.4.7

4.12

最大连续电流

3.4.8

4.13

过负载

3.4.9

4.14

机械强度

3.5.2

4.18

3

交变湿热

3.3.3

4.4

3

0

1

4

振动

3.3.4

4.5

3

0

1

5

电寿命

3.4.10

4.15

3

0

1

6

机械寿命

3.4.11

4.16

3

0

1

7

电磁兼容性

3.4.12

4.19

3

0

1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且相邻两次型式检验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在(11~13)个月之间。

5.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内容。

5.3.3抽样

从在本评定周期内生产的并经质检部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抽样基数为抽样数的10倍。

5.3.4判定

5.3.4.1继电器型式检验应全部符合要求。

如有一个项目不符合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但对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应重新抽取,直接判为不合格。

5.3.4.2若3件样品同时具有相同项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5.3.4.3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并停止供货,待检验合格后再恢复生产和供货。

5.3.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变更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和上级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6型式检验一般应在公认的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或在本公司认可的具有检测能力和手段的机构进行(此时必须有本公司的人员参加监督)。

5.4进货检验

5.4.1供方供货时,每年的1月和7月必须提供其上个定期检验周期的、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5.4.2进货检验项目为3.4.2、3.4.3、3.4.4、3.4.5、3.5.1。

5.4.3进货检验应以100件为一批,随机抽取5件。

5.4.4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此批判定为不合格。

5.4.5进货检验不合格的继电器不得入库、装车、使用。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继电器表面应有不影响性能的如下标志:

a)供方厂名或商标;

b)产品型号,合格标记。

6.1.2每件继电器均应有符合Q/XXB102规定的永久性标识。

6.2包装

6.2.1每件继电器用塑料薄膜独立包装之后,再用纸箱包装,切忌潮湿。

6.2.2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包装箱内不应窜动,产品随带之备件应装在同一包装箱内。

6.2.3产品包装箱外应标明——

a)供方厂名和厂标;

b)继电器型号、名称及执行标准号;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腐蚀、重压、碰撞,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6.3贮存

包装成箱的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中,且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和有机溶剂。

7质量保证

在继电器按规定使用的条件下,自装车之日起18个月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000km,确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供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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