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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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批复》(豫人常〔1998〕3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转发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3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一)培训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更新充实培训内容。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原则上由市委党校具体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要求,适时设立具有行业特色和形势需要的公需科目培训项目,统一组织开展。

公需科目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原经济区建设、职业道德、创新能力提升、权益保障等五个方面。

(三)培训形式

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突出行业特色,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可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自修、学历教育、案例教学、学术研讨、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扶贫开发、专家下基层服务等活动,出国(境)培训、考察、研修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便利条件。

(四)培训时间要求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

集中培训中高级专业课目不少于7天,公需课目不少于3天。

初级专业课目不少6天,公需课目不少于2天。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5年。

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五)培训办班审核

继续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办班登记制度,凡属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种培训班、研修班、学术研讨会、讲座等,须事先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附件2),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经费保障

按照《条例》规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重点要保证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培训经费的投入。

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保证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支出。

各级政府可按培训人次和培训效果实行以奖代补。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需要收取相关费用,要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一)证书登记

继续教育证书是用来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重要凭证,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证书由用人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主要登记参加集中培训学习情况)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学时、起止时间、考核结果以及承办单位等应如实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好编码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报、编号、备案、审验、发放管理工作。

 参加职称评审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

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3)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

(4)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

(5)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

(6)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

(7)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

(8)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9)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2.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4)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

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

(5)参加省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0学时。

(6)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确定为9学时,副主编确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增刊、副刊除外。

其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确定为18学时。

同一篇被收录的论文,可选择认定最高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确定为4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6学时。

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确定为36学时,同上以此类推。

(8)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社科奖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科成果奖和省发展研究奖等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等市厅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38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4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

(9)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10)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A级合格者,确定为24学时,每错一级减少6学时。

(11)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36学时。

(12)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专业科目的学时。

(13)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5学时确定。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认可。

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证书审验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须将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有效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和继续教育证书提交验证。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

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分别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并盖章;市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在《继续教育证书》中如实记载,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从今年开始,《继续教育证书》与职称评审实行“硬挂钩”,凡未达到省、市规定学时要求的,一律不准参加当年职称评审。

三、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一)基地遴选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综合培训机构,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平台,对各级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起着引领示范作用。

基地须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完整的管理人员队伍,与本基地培训专业、层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备。

今年我市将组建3-4个市级继续教育基地,4-5个行业继续教育基地,2个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审批程序:

1.拟申报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审批表》(附件1),申报单位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2.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估、批准、公布,制发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授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有条件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也要组建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基地管理

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基地授牌后,应制定一套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培训经费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等内容的基地管理制度体系。

基地继续教育办班严格实行办班登记制度。

经审批的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办学能力和行业特色,可承担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填写《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请表》(附件2),经基地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有条件的基地,可针对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理论、新信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基地应聘请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式管理,及时上报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三)基地考核

各基地根据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培训任务,改进培训环境。

年底前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培训计划,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自查自评制度。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一次基地工作情况自查自评,并将基地自查自评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基地审批部门备案。

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各继续教育基地审批部门每两年对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基地的培训、管理、建设发展情况以及培训效益跟踪等。

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综合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收回所授证书和牌匾,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继续教育基地。

对于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基地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审批表

2.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请表

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

4.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

附件1:

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填报时间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可同时容纳

培训人数

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流情况

教学场地及设施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实训场地㎡

普通教室(间)㎡

多功能教室(间)㎡

电教室(计算机室)配置情况

每间电教室计算机台

计算机型号配置

(间)㎡

礼堂(会议室)(间)㎡

餐厅容纳(人)

宿舍容纳(人)

其它教学设施设备

人员情况

定编人数(人)

现有人数(人)

管理人员(人)

专职教师(人)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兼职教师(人)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管理人员情况

继续教育工作

姓名

职务

分管工作

联系电话

继续教育专职教师情况

姓名

学历

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

职称

现任课专业、年限

继续教育兼职教师情况

姓名

学历

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

职称

现任课专业、年限

拟申报的专业

专业名称

培训层次

培训对象

高级

中级

初级

面向社

会招生

面向本系统、本单位招生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章)

年月日

说明:

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表格空间不足可附页。

附件2:

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基地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培训形式(脱产/半脱产)

联系电话

培训班名称

办班时间

培训对象

培训学时数

办班地点

计划培训人数

培训班教学计划

授课内容

学时

授课教师姓名、职称、工作单位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基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管理号编码规则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身份识别编码,证书管理号设置14位,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2位)、证书发放机构代码(4位)、证书发放年度(2位)和证书序号(6位)四段构成,具体格式为:

位数:

1 2 345678 91011121314

□□□□□□□□ □□□□□□

分段: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第一段,第1至第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河南省代码为41;

第二段,第3至第6位为证书发放机构代码,具体代码采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编码;

第三段,第7至8位为证书发放年度后两位;

第四段,第9至14位为证书序号,由证书发放机构自行编码,代码范围为000001-999999

附件4:

鹤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

编码规则

□□□□□□□□□□□□□□位数1234567891011121314

1—6位:

市直:

410600

开发区:

410601

鹤山区:

410602

山城区:

410603

淇滨区:

410611

浚县:

410621

淇县:

410622

7—8位:

证书发放年度后两位

9—10位:

市教育局:

01市交通局:

10

市卫生局:

02市畜牧局:

11

市财政局:

03市国土局:

12

市文新广电局:

04市日报社:

13

市农业局:

05市宣传部:

14

市水利局:

06市工会:

15

市住建局:

07市妇联:

16

市房管局:

08市林业局:

17

市环保局:

09市民政局:

18

市人社局:

19市计生委:

29

市残联:

20市档案局:

30

市技术监督局:

21市安监局:

31

市工信局:

22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32

市科协:

23市规划局:

33

市司法局:

2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41

市审计局:

25市机电信息学校:

42

市农机局:

26鹤壁汽车工程学院:

43

市发改委:

27市委党校:

44

市统计局:

28市农科院:

45

11—14位:

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编码

9—14位:

企业由管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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