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准备资料.docx
《竣工验收准备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竣工验收准备资料.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竣工验收准备资料
1、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关于钱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一式五份下列文件,在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1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4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5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质量验收登记表。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3)备案机关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①施工许可证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④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⑥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⑦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⑧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⑩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⑩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⑩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⑩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⑩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a.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质量验收登记表。
b.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c.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d.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3)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个工作日内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备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及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3.备案机关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文章发表于:
2007-2-2421:
19:
02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
1、项目经理部预检
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进行预检,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部提出竣工预检申请。
2、单位工程竣工预检(施工单位)
公司XXXX部牵头组织XXXX部、XXXX部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合格后由总部部门共同签署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3、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4、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
1)人防验收;2)消防验收;3)规划验收;4)环保检测;5)电梯验收;6)锅炉系统;7)智能建筑的有关验收。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
6、工程竣工备案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必备资料(文件)
1、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涉及安全和功能的试验、检测资料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7、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的对工程的评价或验收文件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如下要求:
(1)同步性:
应在竣工验收前汇总、整理完毕;
(2)规范性:
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合同要求;
(3)完整性:
各类施工资料应完整,并相互交圈;
(4)真实性:
资料内容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5)科学性:
资料的分类、编号、组卷应合理、科学,便于追溯、查询;
(6)竣工图:
应按规定要求绘制、整理。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增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施工质量方面的条款,既是发包方所需要的施工质量目标,也是承包方对施工质量责任的明确承诺,理所当然成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2.工程施工图纸
由发包方确认并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实施变更的设计和施工变更图纸,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直接指导施工和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国家标准,如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范了全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标准以及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负责对全国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其相应的专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各专业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4.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是专业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验收规范”和“统一标准”必须配合使用。
5.建设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现行建设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是制定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验收规范”的依据,而且其中强调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文。
因此,也是组织和指导施工质量验收、评判工程质量责任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增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工程完成条件、现场条件、内业条件等)
三、增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⑴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①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③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④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⑥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
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⑧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⑨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⑩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共同确认。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
1、项目经理部预检
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及项目有关部门(工程部、质量部、水电部、技术部等)进行预检,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司XXX部提出竣工预检申请。
2、单位工程竣工预检(施工单位)
公司XXXX部牵头组织XXXX部、XXXX部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合格后由总部各部门共同签署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3、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4、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
1)人防验收;2)消防验收;3)规划验收;4)环保检测;5)电梯验收;6)锅炉系统;7)智能建筑的有关验收。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
6、工程竣工备案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程序中还应体现出以下几点:
工程完工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验收,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施工各环节施工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检查审核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质量验收资料;
③实地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④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各环节工作、工程实体质量及质保资料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确认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中应附有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质量检测功能性试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整个验收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③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国家推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名单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建设单位存档。
如审查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不符要求,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中填写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提出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意见。
备案文件资料退回建设单位。
待再次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政府质量监督:
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⑴复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竣工验收前,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了解其整改情况。
⑵参与竣工验收
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⑶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之日五天内提交给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并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5.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
要求归档及时、资料记录等各类文件齐全,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平建设〔2009〕87号
关于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及验收程序的
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屋建设业主、开发企业、建筑企业:
为了进一步从快办理房屋工程验收事项,做到资料齐备,现将《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程序》予以公布,以便掌握。
特此通知
附:
《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程序》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程序
一、建房手续(建设单位办理)
1、国家资金项目需发改委对工程立项批文(县发改委)
2、国有划拨用地需工程选址意见书(县规划和建设局规划股、行政审批股)
3、环评审查文件(县环保局)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股、行政审批股)
5、土地使用证(县国土局)
6、房产开发“一书两册”(规划和建设局房管股)
7、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股、行政审批股)
8、有拆迁需拆迁许可证(拆迁办)
9、地勘报告(地勘单位、审图单位)
10、设计施工图纸,含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设计(设计单位、审图单位)
11、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规划和建设局规划股)
12、工程中标书(业主单位)
13、监理合同(业主、监理公司)
14、建设工程质量报监通知书(县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15、消防审查设计意见书(县公安消防大队)
16、工程建设报建(行政审批股、建管股)
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股、行政审批股)
18、工程放线记录(规划股)
19、安监审查“三同时”备案文件(规划和建设局安办、县安监局)
二、建设资料
20、建设单位资料(工程建设单位)
21、建设施工单位资料(工程施工单位)
22、监理单位资料(工程监理公司)
23、工程质监资料(县质安站)
24、工程及材料检测资料(检测机构)
三、项目单位验收
25、基础验收合格证书
26、主体验收合格证书
27、结构验收合格证书
以上三项由业主、地勘、设计、监理、质监、施工单位联合验收。
四、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验收及房屋分户验收
28、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验收(由业主公示后,再由业主主持;有规划和建设局分管领导、墙改节能股(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29、房屋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质监派员参与)
五、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30、工程规划验收(规划股)
六、物业承接验收合格证书
31、房屋物业承接验收(房管股、物业公司);
七、部门验收
32、避雷验收合格证书(县气象局)
3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县公安消防大队)
34、环保验收合格证书(县环保局)
35、土地使用验收合格证书(县国土局)
36、三表(水、电、气)检测合格证书(县质监局)
37、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书(有合格资质的检测单位)
38、节能验收合格证书(县规划和建设局墙改节能股(办)、设计单位)
39、白蚁处理验收合格证书(房管局)
八、工程竣工验收准备
40、初验合格,提出整改意见(业主、施工单位、地勘、设计、监理、质监)
41、制作工程竣工图(业主、施工单位)
42、工程竣工决算书(业主、造价站)
43、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两个拖欠(业主、施工单位)
九、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规划和建设局分管领导、相关股室派员、施工单位、地勘、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派员参加验收)
44、验收合格情况(会议座谈、讨论)
45、需整改情况(理成条款,分项实施)
46、整改后达到合格情况(由监理、质监复核)
十、工程验收备案
47、质监站将资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报规划和建设局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加盖局公章、备案章。
十一、材料归档
48、业主持备案书进入办理房屋产权证程序(县房管局)
49、备案书进入移交程序(质监站)
50、由质安站将材料整理汇总与备案书一起移交规划和建设局档案馆
十二、档案接收管理
51、规划和建设局档案馆接收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工程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汇总本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项资料齐全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认可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在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根据验收监督情况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
发现工程质量验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的重要内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对组织形式、程序及标准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
2.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文件方可组织质量验收:
(1)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8)消防、燃气、电梯的准许使用文件。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其附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一式五份,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
屋面防水。
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管道堵塞。
供冷系统和设备。
卫生洁具。
灯具、电器开关。
(3)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4)住宅保修期应从开发企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第3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3.《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4.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根据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竣工验收资料中应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若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名;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和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应注有燃气管道配套的具体要求和审核;规划主管部门对综合管线平衡图和燃气设施用地进行规划审批。
4.燃气管道设计要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在主体工程送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包括相应设计深度的燃气管道设计内容。
5.燃气调压装置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调压装置后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是房屋建筑物的一个分项工程,必须依法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招投标、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7.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原件。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