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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代理销售产品协议.docx

互联网代理销售产品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第一条协议项目和目的

1.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乙方申请成为互联网销售的代理商,并完全接受甲方的管理规范,经甲方初步审核符合代理商必备条件,双方同意签署本代理协议。

1.2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互联网销售代理体系,保证乙方销售或提供的甲方产品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

本协议不意味甲方授予乙方作为自己全权代理人的权限。

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乙方获得了甲方的全权代理权,以及可以以甲方的名义面对任何层面的客户。

乙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的来源和品质,但不得对外宣称自己是甲方的全权代理商。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予乙方互联网产品代理商资格,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销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产品。

甲方并提供相关产品授权代理销售证书。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积极宣传推广相关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对免费推广产品收费等损害甲方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乙方在进行互联网销售时由乙方与客户直接完成产品交易,甲方在乙方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客服QQ并进行专业的客服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乙方互联网销售的产品由甲方提供并由乙方提供发货信息交付甲方安排物流配送。

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支持,但应受甲方的成本控制制约,甲方有权不提供。

应改成:

甲方可在乙方的产品信息中镶钦QQ在线咨询服务,但发货过程全部由乙方自行完成。

2.1.3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以订单的方式向甲方提交产品订货表(注明产品类型、数量、单价、)。

甲方以订单为标准,储备足额产品。

应改成:

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和签约时的单价,向甲方提货,量不大时实行现付模式,量大时可实行月结或半月结一次帐。

2.1.4依照甲方规定,乙方享受甲方产品的代理价格。

乙方自行制定产品互联网销售价格,价格标准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互联网零售价报价。

(见附件2)

2.1.5向甲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1.7乙方可以在其网站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互联网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且不得将“网络”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网络”等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地区代理的字样。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全权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1.8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9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乙方与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1本协议所称“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与甲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与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甲方不与乙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2.2.2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面向客户。

2.2.3及时将与乙方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乙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2.2.4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2.2.5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2.6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

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2.2.7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2.2.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管理规范;乙方保证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管理条款的修订。

修订一旦作出,甲方会提前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新增一条:

2.2.9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协议产品。

承担解决由于产品质量(经法定药检部门确认)责任。

向乙方提供协议产品的有关证书,如“三证”、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质检报告等有关文件及样品等。

2.3客户要约下的代理商的退出

2.3.1甲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主动提出与乙方客户(以下称“客户”)建立直接的经济关系。

2.3.2应客户的书面要约,甲方可以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建立服务关系,尤其在下述情况下:

(一)客户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或则其他方式直接联系到甲方的;

(二)客户有证据证明乙方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乙方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要求。

没有合同要求时,不能达到本行业一般人士认可的合理要求。

(三)客户提交了已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的通知书。

2.3.3甲方不对客户与乙方合同的履行和终止承担任何责任,由合同签订一方直接向对方承担责任。

2.3.4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向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所有约定自行终止。

2.3.5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该客户的服务全权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对代理商的奖惩

3.1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产品价格优惠。

(见附件2)

3.2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后,有违反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5.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乙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超越甲方认可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

乙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认可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

否则视为对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乙方使用甲方名称、商标、域名的用途仅限于对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不得进行使人联想销货方或服务提供商为甲方的任何行为。

5.2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甲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

在协议期间乙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产品的价值,加强网络销售实现共赢。

5.3乙方承诺,若与甲方终止、解除本协议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甲方之商标、企业名称、产品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全权代理商。

5.4因上述5.1、5.2和5.3情形给第三人或者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3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

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6.4在6.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6.5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6.6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6.7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8.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8.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物流、电信原因等。

第九条附则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9.3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9.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9.5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9.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7本协议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

因此此处应当约定:

“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二、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四、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

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

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

“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

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我方。

第九、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十、仲cai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cai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较高,费用也比法院为节省。

约定仲cai裁机构应当明确。

仲cai裁为一裁终审制,不再允许向法yuan院提起诉su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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