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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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

(一)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解决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清主体,落实权利。

2012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按土地总登记模式,在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善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在各地已建立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全省统一开发部署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宗地统一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各级自行开发的地籍管理系统要与省级系统实现完全对接。

二、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各地要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广,维护社会稳定。

(二)因地制宜,全面覆盖。

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权的有关规定,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本行政区内全覆盖,不得遗漏。

三、省级工作内容

(一)制作正射影像图(2010年7月-2011年10月)。

利用航空摄影数据,通过纠正、镶嵌,编制全省1:

2000正射影像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底图。

(二)制作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2011年11月-2013年6月)。

利用正射影像图,按照数字摄影测量及解析数字测图要求,结合外业调绘补测的方法,生产1:

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

(三)试点与培训(2011年9月-12月)。

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试点县,试点县先选择1个典型乡(镇),明确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解析法、图解法、CORS系统等不同方法完成地籍调查,总结经验。

制定《河北省村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对全省参与调查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统一标准,规范工作。

(四)成果检查验收(2013年1月-2015年12月)。

省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及登记成果分阶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完成一批,检查一批,验收一批。

(五)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2013年7月-2015年12月)。

完成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

完成市、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和培训。

(六)省级成果汇总(2015年7月-12月)。

主要是数据汇总、报告编写、成果整理归档。

(七)总结表彰(2015年11月-12月)。

对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组织准备。

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宣传发动,确定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编写实施方案,准备表册等相关资料。

收集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域界线,农业、林业、水利、铁路、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权源资料,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县际权属调查与接边成果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相关资料。

2、权属调查。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1:

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界线不清的荒山、荒坡、荒滩、海涂、河流、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等,进行核实和调查。

结合以往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每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地籍图编制。

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成果,以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4、数据库建设。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对图形数据进行采集与处理,建立宗地、界址线、界址点层,完成相应属性录入,并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数据库进行面积量算。

5、宗地图绘制。

依据调查成果,编制宗地图。

6、登记发证。

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实施方案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省厅备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图件、数据库所采用的数学基础与第二次土地调查一致。

3、宗地图可以根据成图幅面适当调整比例尺编制,也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宗地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4、行政村内部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委会提出,乡审核,政府确认。

村民小组在形式上存在,但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集体土地所有证》暂由村代管。

但要在土地证书中土地所有者一栏需填写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称,或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注明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名称和各自的土地面积。

5、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

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原则上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集体与集体之间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划定争议界线,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划宗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

争议地块按争议宗地处理,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6、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依法予以纠正。

五、市、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范和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准备工作。

收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新民居建设、农村宅基地清理成果、已有登记成果等相关资料,准备相关表、卡、册。

编写村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权属调查。

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县政府组织动员,乡政府及村委会、国土资源所和作业队伍相互配合,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的要求,以1:

2000影像图为工作底图进行权属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3、地籍测量。

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地籍控制网,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其他地籍要素、位置、形状等。

4、数据库建设。

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形成的图形数据、线划图成果、宗地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以及扫描纸质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和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籍数据库。

5、登记发证。

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报设区市审查,报省厅审批。

2、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新民居建成区采用1:

500比例尺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其他地区界址点采用全野外解析法进行测量,地物要素可以采用解析法、航测法成图,也可以采用全省统一制作的1:

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辅助成图,成图比例尺不低于1:

2000。

已采用1:

1000比例尺,并已实施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可以延用。

3、独立于建制镇、乡政府、村庄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村庄图斑,需按照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

4、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

5、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确权和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6、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3°分带,高斯正形投影,投影面为参考椭球面。

由于投影变形使数学精度达不到要求的,可对变形区域的中央子午线或投影面进行调整,各地可自行确定地方坐标系,但必须与1980坐标系建立联系。

不得采用高程抵偿坐标系。

7、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8、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应与该地区已有城镇地籍数据库采用相同的软件。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民政、公安、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持证上岗,规范调查。

各市、县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作业队伍。

有能力的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

省级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证书。

承担调查的作业队伍必须通过省土地确权办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具备规定人数的持证人员。

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均应持证上岗。

(三)阶段检查,省级验收。

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阶段成果需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并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

全省建立县级调查成果的自检、设区市检查、省级预检验收的制度。

调查承担单位在对作业过程和调查成果进行内部检查的基础上,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县级根据自检意见对调查成果进行认真补充、完善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自检报告向市局提出检查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书。

市级检查合格的成果,由市级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成果预检验收,由省厅组织对成果进行预检和验收。

(四)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强化应用,规范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征地拆迁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六)分级负责,落实经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省级主要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测绘、省市县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底图的生产、省级预检验收等经费。

市、县两级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调查、群众工作等经费。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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