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思考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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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思考题答案
1章答案
一、1、C2、B3、D4、A
二、1、AB2、ABC3、ABCD4、ABCD
三、1、X正确:
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但是,它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2、√3、X正确:
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只要出口方提供全套正确的货运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灭失,进口方也无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的。
4、X正确:
在FOB条件下,即使合同未规定“装船通知”条款,卖方将货物装船后也要发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保险。
5、√
2章答案
一、
(一)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以实物表示和以说明表示两大类: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二)1.正确选用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2.品质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3.要从产销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品质条件,防止品质条件过高或过低。
4.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5.品质条款规定要注意灵活性。
(三)1.商品的命名要注意科学、艺术性,便于交易的达成和扩大销路2.品名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3.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4.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且要前后统一。
5.充分考虑运费、关税税率的高低、进出口限制等,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四)1.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2.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五)1.明确规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2.明确规定包装的供应与费用的负担3.明确规定运输标志的提供4.要根据商品性质、不同运输方式和具体市场需求的要求来规定包装条款的内容5.要掌握各国对商品包装的法律规定
(六)①收货人或买方。
一般是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
一般只使用运单号、订单号、发票号、合同号中的一个号码。
③目的地。
是指货物运往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需写全称。
如果货物要中途转运,应在“VIA”(即“经由”)之后标明货物转运的港口或地点的名称。
例如“LondonViaSingapore”,表示经新加坡转运到伦敦。
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只需标明货物的最终抵达地点。
如有重名,还应加列国名或地理位置。
④件号编号。
用来指出件数的连续编号和总件数。
例如:
1/80、2/80、80/80,分母表示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为80件,分子表示该件货物在整批货物中的编号。
案例或实训
1.买方这样做是有道理的。
因为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包装,如果包装不符合合同中的规定,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本案例中,显然是我外贸公司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要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各种条款履行合同。
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应及时和买方进行沟通,对合同中的条款协商变更。
2.买方这样做是有道理的。
因为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和数量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包装,如果包装不符合合同中的规定,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本案例中,显然是我外贸公司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和品质条款,所以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要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各种条款履行合同。
对于商品的品质,应保证品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条款;对于数量条款,应该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使交货时容易把握商品的数量,使之符合合同的规定。
3章答案
一、简答题
(答案略)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三、单项选择题
1.B 2.D 3.D 4.C 5.C 6.A 7.B 8.C9.A10.A
四、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C 3.ABCDE 4.BCD 5.AB 6.ABC 7.ABCDE 8.BDE
五、计算题
1.解:
P1=P0(a+b×M1/M0+c×W1/W0)
=1000×(25%+50%×115/100+25%×110/100)
=1100万美元
2.解:
CFR净价=CFR含佣价×(1-佣金率)
=100×(1-2%)
=98美元
佣金=含佣价-净价
=100-98
=2美元
CFRC5%=CFR净价/(1-佣金率)
=98/(1-5%)
=103.16美元
3.解:
FOB价=CIF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运费
=120000×[1-1%(1+10%)]-4000
=11468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外币)
=600000元/114680美元
=5.23人民币元/美元
出口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114680×7-600000)/600000×100%
=33.8%
六、实务操作题
1.油价调整条款:
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
油价每上涨1%,本产品价格将上涨1美元/打。
Oilpriceadjustmentclause:
ThepriceoftheproductisbasedonthepresentoilpricepromulgatedbyChinesePetroleumCorp.Iftheoilpriceincrease,ofeach1%increase,thepriceoftheproductshallbeincreasedUSD1perdozen.
2.答:
(1)CFR目的港不应为国家,而应该明确港口名称。
(2)CIF目的港为国外港口,不应为上海,而且排列次序不妥。
(3)FOB装运港应为国内港,而不是伦敦。
(4)未明确佣金额(率)
(5)未明确计量单位。
3.答:
单价条款为:
每箱50人民币元EXW宏发公司。
4章答案
一、思考题
1.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又称定期船运输,通常是指具有固定航线、沿途停靠若干个固定港口,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和运费率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一种运输方式。
这种运输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相对固定的运价。
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
②船方管装管卸。
班轮运输中货物的装卸费用一般由承运人支付,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而是按照港口习惯快速装卸。
③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
④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
2.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即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托运人运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证明。
(2)海运提单的种类有: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何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以及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过期提单等。
3.A.按货物的毛重计算B.按货物的体积计算C.按重量或体积计算D.按货物的价格计算,又称从价费E.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计算F.按货物的件数计算G.按议价运费(OpenRate)计算H.起码费率(MinimumRate)
4.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
空白抬头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的内容不指定,只填写“交与持有人”。
空白背书是指仅有背书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二、单项选择题
1.A2.B3.B4.D5.C6.C7.B8.C
三、案例分析
1.答案:
[提示]银行有权拒付。
因为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②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交易,该合同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
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
因为,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
2.答案:
承运人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该批货物是在新加坡转船过程中等候第二程运输时遭损的。
承运人不能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5章答案
一、简答题
答案略
二、判断题
1.× 2.√ 3.×4.× 5.× 6.√ 7.× 8.× 9.× 10.×
三、单项选择题
1.C 2.C 3.B4.D 5.B 6.C 7.D 8.B 9.D 10.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E 3.ABC4.BCE 5.ABC 6.BCD 7.BD 8.AC
五、计算题
1.解:
10000-50×0.8×200=2000美元
2.[分析]在这些损失中,只有船体撞裂和部分货物遭浸泡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只驶上浅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均属于共同海损。
确定共同海损分摊有两个原则:
一是分摊应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或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二是经分摊后,应使遭受共同海损的一方与未遭受损失的其他关系方处于均等地位。
因此,无论受损与否,8万美元赔偿均应按原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
具体是:
有关各方标的物价值分摊比例分摊金额
船方100万美元52.63%4.210万美元
货方甲50万美元26.31%2.104万美元
货方乙30万美元15.79%1.263万美元
货方丙8万美元4.21%0.337万美元
运费方2万美元1.05%0.084万美元
合计190万美元100%8.000万美元
3.解:
投保金额=12000×110%=13200美元
交保费=13200×(0.6%+0.04%)=84.5美元
六、案例分析
1.[分析]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似乎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
根据保险公司规定,纸张的损失80%,属于全部损失;印花棉布的损失20%,属于部分损失。
这是因为:
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
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
纸张是印刷书报或加工其他成品之用,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
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2.[分析]该项损失应由卖方北京出口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主要原因是:
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越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
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
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因此,本案例中,尽管卖方具备可保利益,但CFR价格条件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因此,卖方仍得不到赔偿。
3.[分析]
(1)1000箱被烧毁。
该批货物致损是货舱起火这一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故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被水浇湿。
该批货物致损是因为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若不扑火,势必威胁到船、货的安全。
船长为解除或减轻火灾引起的风险而人为的、有意识的采取水灭火这一合理措失而造成的,故应属于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同
(1)。
(4)拖轮费用。
该项损失是由于灭火过程中致使主机受损,一旦海轮失去动力,必将威胁船、货共同安全,为避免这一风险雇佣拖轮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海上人员的工资,这一部分费用开支不在正常营运费用范围内,其起因也是由于为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产生的,应属于共同海损。
6章答案
1.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银行汇票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2.汇付也被称为汇款,指付款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方)委托银行采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通常是货物的出口方)的支付方式。
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
汇付的种类:
汇款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
1.电汇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Mail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汇付的应用:
买卖双方对每一种结算方式,都从手续费用、风险和资金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它的利弊。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
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井融通资金。
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
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
3.托收(Collecting)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4.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5.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在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条件下,银行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
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信用证的作用:
1.保证卖方凭单取得货款。
银行的担保降低了企业的出口风险。
2.保证出口商得到外汇保障。
有些国家外汇管制较严,买方只要能开出信用证来,说明当局已经批准该项进口,支付就有了保障。
3.卖方可以获得资金融通。
可以用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办理打包贷款。
4.对于买方的利益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支付承诺,卖方要想得到货款,必须按照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去做。
6.D/A风险最大,L/C风险最小。
因为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
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而L/C是开证行开出的付款保证,在受益人(出口方)提交单证一致的单据时,开证行即保证付款,而不管进口人是否付款。
7.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
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
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而备用信用证是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
8.在一笔大宗出口交易中,对托收与信用证两种付款方式,应如何结合使用,才有利于卖方安全收汇?
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信用证部分的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案例分析:
1.代收行应付责任,因为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代收行在汇票没有到期就让买方提取货物,应该承担责任。
2.对于不太了解的卖方,最好使用信用证的交易方式。
7章本章答案
一、思考题
1.①出口国检验②进口国检验③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检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有时会发生买卖双方无法预料又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遭受事故的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对此,法律可以免除其责任,这就是免责。
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
3.实际业务中,当发生争议时,一般均首先采用由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即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则分别视情况而采取通过第三者调解、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仲裁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4.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
3).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形式:
仲裁协议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
书面的仲裁协议的形式有: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的协议;援引某公约(或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二、单选题
1.C2.B3.A4.D5.A6.C7.D
三、案例分析
1.答题要点:
此索赔案中我方不应随便受理,对方的商检部门只是根据某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就做出证明书,变质样品没有广泛性,同时没有注明产品的详细批号,某零售商店可能是由于储存方法不对导致产品变质,也可能提供虚假变质样品,据此,我方应在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检验报告后再作出赔与不赔的结论。
2.评析:
对于进出口业务中的损失进行索赔,首先要分清责任,然后根据责任确定索赔对象进行索赔工作。
第
(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
(2)种情况应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货物。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以向卖方索赔。
3.评析: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
但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或全部性的,例如,某种农产品被自然灾害所破坏,或特定产区的产品遭受灾害而无法取得货物。
在人们有能力克服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须以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须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
我方公司所出口商品确因自然灾害受到一定影响,但尚不能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物。
我方也无法提出上述证明,因此,以不可抗力免除不交货的责任不充分,应予赔偿。
关于违约金额,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有以下3种方法:
(1)一方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额相当;
(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买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和替代物价格之间的差额;(3)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买方没有如上一种方式购买,则可取得时价与合同价的价差。
根据上述3种确定赔偿额的习惯做法,我方考虑到因未履约商品确已涨价,按实际涨幅赔偿4万多英镑是合理的。
外商已只得放弃15万英镑的索赔金额。
4.我公司可以拒绝,因为早已超过了索赔期限。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尽管这是一个买方复验的期限,但实质上是索赔的期限。
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该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
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的权利。
8章答案
(一)交易磋商阶段可能出现的环节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的必不可基本环节和法律步骤。
(二)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且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发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offerer),接受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offeree)。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有: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发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
4.发盘于送达到受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