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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系统保健项目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

信息系统工作手册

(试行)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

目 录

背景………………………………………………………………………………………

1

目的………………………………………………………………………………………

1

信息收集范围、目标人群和统计年限…………………………………………………

1

内容和指标………………………………………………………………………………

2

资料收集…………………………………………………………………………………

3

资料收集工具…………………………………………………………………………

3

资料收集及运转………………………………………………………………………

3

资料报告内容…………………………………………………………………………

5

资料上报时间…………………………………………………………………………

5

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的要求……………………………………………………………

6

质量管理…………………………………………………………………………………

7

质量要求………………………………………………………………………………

7

质量检查内容…………………………………………………………………………

7

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

8

资料分析和报告…………………………………………………………………………

9

组织管理…………………………………………………………………………………

9

附件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10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

17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8

儿童死亡报告卡………………………………………………………………………

34

0~4岁儿童花名册……………………………………………………………………

36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37

一、背景

卫生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6个区县开展“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为项目地区提供集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为一体的母子保健服务,旨在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保健服务质量,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降低疾病的发生率。

项目信息系统建设是“母子系统保健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信息系统将在项目县妇幼卫生三级保健网络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发展能反映项目活动内容和进展的信息报表,建立数据报告制度,采用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项目信息采集、审核、传输、上报的网络直报,建立高效、安全的项目信息系统,获得准确、可靠的反映项目县妇女儿童主要健康指标的数据,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项目的需求,提升项目管理能力,评价项目的进展和项目效果,为项目县妇幼卫生工作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信息资源。

二、目的

1.通过项目信息系统的建立,及时获得连续动态准确的项目信息,服务于项目的管理、项目进展、目标的评价,为项目的实施和项目的科学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2.通过项目数据网络在线系统建设,提高项目信息的时效性和质量,加强信息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能力和信息利用度。

3.通过项目信息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项目县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力。

4.培养妇幼卫生信息人才,建立妇幼卫生信息队伍,为项目县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三、信息收集范围、目标人群和统计年限

1.项目范围

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6个项目区县所有乡镇,此外瑞典国际开发合作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宁夏4个妇幼卫生项目县也纳入该信息系统管理(见表1)。

表1项目区县名单

省份

区县数

区县名称

山西

3

壶关浑源夏县

内蒙古

3

察哈尔右翼后旗科尔沁右翼中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江西

2

临川安远

广西

4

平果那坡恭城鹿寨

重庆

3

开县城口壁山

四川

4

苍溪平昌沐川宣汉

贵州

6

黄平从江盘县铜仁市平塘西秀区

西藏

7

拉孜曲松康马察雅加查措美申扎

陕西

3

眉县榆阳区镇安

甘肃

3

静宁临洮永登

青海

4

湟源民和互助贵德

宁夏

4

原州区海原泾源西吉

新疆

4

尼勒克新源皮山莎车

2.目标人群

(1)服务对象:

项目地区的孕产妇、0~4岁儿童(包括本地户口以及非本地户口在项目地区居住一年以上者)。

(2)服务提供者:

村医、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卫生技术服务人员。

3.统计年限

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一、二、三季度为年度统计时限。

四、内容和指标

1.项目县的基本情况,项目活动开展情况(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2.项目实施进度、效果的评价指标,包括健康产出、服务产出等指标(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

3.儿童、孕产妇的死亡原因及卫生保健服务情况(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五、资料收集

1.资料收集工具

(1)0~4岁儿童花名册

(2)儿童死亡报告卡

(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5)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

2.资料收集及运转

在项目县三级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的基础上,建立项目信息逐级报告和审核制度。

具体流程为:

村级街道(乡镇)级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市地州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1)0~4岁儿童花名册

0~4岁儿童花名册用于记录本村婴儿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动态变化情况,以及统计本村5岁以下儿童数等。

以村为单位由村医(村保健员)填写,每出生1例新生儿(或新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

每季度对本村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进行核实,如存活,在0~4岁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内划√;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每季度村医根据0~4岁儿童花名册记录,统计本村的活产数,在乡镇卫生院例会上上报乡级妇幼卫生专干。

每年10月统计本村的婴儿数,5岁以下儿童数等上报乡镇卫生院。

(2)儿童死亡报告卡

用于记录每一例儿童死亡原因及卫生保健服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项目地区每发生一例0~4岁儿童死亡,由村医10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在7日内进村入户核实,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并记录在0~4岁儿童花名册。

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于每季度区县保健机构例会上上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此外,要求项目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及时填报发生在医院内的项目地区居住的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交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项目负责人与各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在例会上相互核对,解决重卡、漏卡问题。

项目区县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质量控制工作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后,在网上填报本年度全部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

全部死亡卡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资料收集和报告流程图

数据查询、浏览

卫生部妇社司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数据查询、浏览

中国妇幼保健中心

系统管理、数据审核、统计、分析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查询、浏览

网络上报

数据审核、浏览、查询、错误数据驳回、数据提取、统计、分析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查询、浏览

网络上报

数据审核、浏览、查询、错误数据驳回

市地州级妇幼保健机构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查询、浏览

网络上报

表卡质量审核、数据录入、修改;数据浏览、查询、错误数据驳回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手工上报

乡镇卫生院

手工上报

手工上报

原始数据收集,各种表卡填报

村卫生室

(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用于记录每一例孕产妇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地点、卫生保健服务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

项目地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由村医24小时内上报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在应在3日内报告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应在3天内下乡入户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项目区县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质量控制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后,在网上填报本年度全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全部死亡卡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4)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

项目区县每年11月25日前,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区县统计局相关部门的年鉴,由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填写《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纸质报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5)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以乡级为单位填报。

项目区县所有乡镇卫生院每年10月31日前,由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在收集本乡镇各村的0~4岁儿童花名册、母子健康手册、儿童系统保健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整理、汇总,填写《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并于11月15日前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项目负责人于11月25日前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将乡级原始报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3.资料报告内容

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每年报告1次,逐级上报。

4.资料上报时间

区县级:

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所有纸质表卡的上报和数据的网络录入和审核。

市地州级:

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所有纸质表卡的上报和数据的网络审核。

省级:

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所有纸质表卡的上报和数据的网络审核。

 

5.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的要求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数据网络直报系统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模式。

前台面向项目区县,通过Web页面实现数据采集、编辑、浏览、检索、简单统计、审核和上报功能。

网络直报系统可以缩减邮寄等传统方式上报数据的时间,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及时指导项目的实施。

(1)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填报的表卡

●儿童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

(2)网络直报系统各级职责

●本项目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原始数据在线录入由项目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专人负责完成。

●区县级、市地州级、省级和国家级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对上报的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和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数据查询、浏览等权限,如发现错误,电话通知录入单位进行修改。

(3)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方式

●登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网站;点击“网络直报系统”,链接图片进入“降消项目及母子系统保健项目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登陆页面。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使用具有录入权限的帐号登陆网络直报系统,进行原始数据录入。

●各级审核单位使用具有审核权限的帐号登录网络直报系统,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在线网络审核,如发现数据错误,驳回录入单位(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修改,并提交上级报告单位审核。

(4)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设备要求

●配备专用计算机和打印机;

●有接入Internet的网络设备及帐户。

(5)试运行期间:

纸质报表和网络直报同时进行。

网络直报系统的操作指南详见《母子系统保健项目数据网络直报系统工作手册》。

六、质量管理

质量控制是保证信息质量的重要环节。

项目地区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的质量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和信息的质量控制工作。

项目区县、省级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每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控制和监督指导,并认真撰写质量调查报告,及时反馈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区县级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数据质量控制,每次抽取1/3乡镇。

省级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数据质量控制,每次抽取2~3个区县,每个区县抽取3~4个乡镇,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每年抽取4~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质量控制。

1.质量要求

(1)完整率:

100%。

(2)错误率:

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3)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城市≤10%,农村≤20%。

(4)活产漏报率:

城市、农村均≤10%。

(5)诊断不明率:

<5%。

(6)计算机录入错误率:

<0.5%。

2.质量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

由于我国生命统计制度不健全,活产数、死亡数漏报较普遍。

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是防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查漏。

漏报率包括活产漏报率和死亡漏报率。

活产漏报率=

×100%

死亡漏报率死因错误率=

×100%

漏报调查方法:

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院原始记录和各种登记如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预防接种卡等,相互核对,相互补漏。

在死亡儿童中,还要注意死胎、死产和活产的区别,既要注意防止将死胎、死产作为活产和新生儿死亡上报,使死亡数增加,也要防止将活产作为死胎、死产而遗漏,使死亡数减少。

因此,补漏时也要核实死胎、死产情况。

(2)表卡质量检查

1)完整性检查:

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录入的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卡片完整率=

×100%

2)正确性检查:

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死因错误率=

×100%

卡片错漏项率=

×100%

诊断不明率=

×100%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数据一致。

若质量检查发现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七、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

项目地区应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对每一例死亡孕产妇应进行评审和现场调查,明确死亡原因,找出导致死亡的相关影响因素,提出减少和避免死亡的干预措施,为妇幼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项目地区,应逐渐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评审方法,提高评审质量和效果,从而推动项目地区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发展。

八、资料分析和报告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负责每年对上报的项目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项目活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将年度报告上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每年对项目县信息情况进行总结反馈,通报项目地区信息工作进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

并通过“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系统保健项目”网站,不定期发布有关项目开展的活动,工作通知以及项目县的经验介绍等。

九、组织管理

1.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领导和组织实施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主管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省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各项目区县卫生局主管科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县母子系统保健项目。

2.在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领导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承担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包括制定信息系统方案、建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统计分析、信息反馈、技术咨询等。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厅(局)主管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省的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网络直报数据审核及技术指导工作。

4.市地州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厅(局)主管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网络直报数据的审核。

5.各项目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指派专人进行项目信息系统的管理,负责本地区的信息资料收集、网络直报、审核以及信息业务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表120年母子系统保健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1.基本情况

1.1一般情况

全县面积平方公里,全县人口数,育龄妇女数

全县GDP万元,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成人文盲率%,适龄儿童入学率%

乡镇数,其中:

中心乡镇数

行政村数,通公路的村数,通电话的村数

有自来水的村数

1.2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县级卫生技术人员人

其中:

妇产科人,儿科人,妇幼保健人,

计划免疫人

乡级卫生技术人员人

其中:

妇产科及妇幼保健人,儿科人,计划免疫人

乡助产人员人,其中:

持证上岗人;

村助产人员人,其中:

持证上岗人;村保健员和村医人

1.3医疗保健机构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数

其中:

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的机构数

能提供综合产科服务的机构数

能提供新生儿急救服务的机构数

乡镇卫生院数

其中:

中心卫生院数

能接平产的卫生院数

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的卫生院数

能提供综合产科服务的卫生院数

能提供新生儿急救服务的卫生院数

建立转诊系统的卫生院数

能提供基本儿童保健服务的卫生院数

1.4例会召开情况

县妇幼保健机构例会次,乡镇卫生院例会次

2.资金投入

本年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金万元,县级投入资金万元

3.培训情况

县级培训班次,参加人员人次

4.进修情况

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的乡级产、儿科医生人,时间合计月

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的县级产、儿科医生人,时间合计月

5.健康教育

宣传材料数量万份,宣传材料种类种,电视、广播次,

宣传栏期,标语条,宣传活动次,

母子健康手册册,母子健康手册指南册

其他(请注明)

6.监督指导

省级到本县督导次,督导乡镇数

县级督导次,督导乡镇数

7.驻县专家

专家人,总天数

其中:

省级人,总天数;市地州级人,总天数

8.项目提供的设备数

县级件,乡级件,配备体重秤件

配有体重秤的村卫生室数,占村卫生室的比例%

 

填表单位填表人填表时间

一、报表统计时限

统计时限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但此表中需要从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得的数据采用上一自然年度数据。

二、项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1.全县人口数:

指上一年度底该县在册的总人口数,本数据应从统计局获得。

2.育龄妇女数:

指上一年度底该县在生育年龄(15~49岁)范围内的妇女数。

该数据可从人口计生委获得。

3.全县GDP:

指上一年度全县的国民生产总值。

4.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上一年度全县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人均收入。

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5.成人文盲率:

年龄在15周岁及以上,不能读书识字人的比例。

本数据应从统计局获得。

6.适龄儿童入学率:

指已入小学学习的适龄儿童占校内外适龄儿童总数(包括弱智儿童,不包括盲聋哑儿童)的比重。

本数据应从统计局获得。

适龄儿童: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7.卫生技术人员数:

指从事医疗卫生保健技术工作的人员。

包括医师级、医士级和初级(员级)卫生技术人员数。

按专业填写时,如有兼职人员,请按主要从事工作填写。

8.乡助产人员数:

指乡镇卫生院受过助产专业培训的医生、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的总人数。

9.乡助产人员持证上岗数:

乡助产人员中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人数。

10.村助产人员数:

指受过助产专业培训的村医生、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个体开业接生人员。

11.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数:

村助产人员中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人数。

12.村保健员人数:

指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获得村保健员的人数。

村医人数:

指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数。

13.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的卫生院数

基本产科(BEOC)服务包括:

静脉注射抗生素、静脉注射催产素、静脉注射治疗惊厥药物/先兆子痫/子痫、阴道分娩、手取胎盘。

14.能提供综合产科服务的卫生院数

综合产科(CEOC)服务包括:

静脉注射抗生素、静脉注射催产素、静脉注射治疗惊厥药物/先兆子痫/子痫、阴道分娩、手取胎盘、剖宫产、输血、治疗妊娠合并症。

能提供综合产科服务的卫生院不再计为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的卫生院。

15.能提供新生儿急救服务的卫生院数

新生儿急救包括新生儿窒息复苏、新生儿急重症抢救。

16.建立转诊系统的乡镇卫生院数

有转诊制度、运输工具、120电话或上级单位急救电话,上转有人员护送的乡镇卫生院数。

17.能提供基本儿童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数

基本儿童保健服务包括产后家庭访视(包括新生儿访视)、儿童免疫接种、儿童系统管理(包括定期体检或生长监测)和营养不良儿童管理。

18.乡镇卫生院例会次数

指所有乡镇卫生院例会次数的总和。

19.宣传活动次数

宣传活动指文娱活动,咨询、义诊等,不包括电视广播,宣传栏,标语等。

20.监督指导次数

每组织一轮项目活动的监督指导计1次(与监督指导的乡镇数无关)。

三、逻辑关系

1.全县人口数>育龄妇女数

2.行政村数≥通公路的村数

3.行政村数≥通电话的村数

4.行政村数≥有自来水的村数

5.县级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各项

6.乡级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各项

7.乡助产人员数≥其中:

持证上岗数

8.村助产人员数≥其中:

持证上岗数

9.县级医疗机构数≥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的机构数与能提供综合产科服务的机构数之和

10.县级医疗机构数≥能提供新生儿急救服务的机构数

11.乡镇卫生院总数≥其中:

中心乡镇卫生院数

12.乡镇卫生院总数≥能接平产的卫生院数

13.乡镇卫生院总数≥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的卫生院数与能提供综合产科服务的卫生院数之和

14.乡镇卫生院总数≥能提供新生儿急救服务的卫生院数

15.乡镇卫生院总数≥建立转诊系统的卫生院数

16.乡镇卫生院总数≥能提供基本儿童保健服务的卫生院数

17.督导乡镇数≤乡镇数

18.驻县专家人数=省级人数+市地州级人数

19.驻县总天数=省级总天数+市地州级总天数

 

表220年母子系统保健项目信息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乡镇

产妇数

□□□□

活产数

□□□□

其中:

家中分娩

□□□

乡镇卫生院分娩

□□□

县级及以上医院分娩

□□□

途中分娩

□□□

其中:

男性活产数

□□□

女性活产数

□□□

孕产妇死亡数

□□

其中:

计划内妊娠死亡的孕产妇数

□□

计划外妊娠死亡的孕产妇数

□□

分娩地点

   未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家中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乡镇卫生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县级及以上医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其他地点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死亡地点

   家中死亡的孕产妇数

□□

乡镇卫生院死亡的孕产妇数

□□

县级及以上医院死亡的孕产妇数

□□

其他地点死亡的孕产妇数

□□

死于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

□□

其中:

死于产科出血的孕产妇数

□□

死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孕产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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