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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秩序册.docx

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秩序册

****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

 

主办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

执行机构: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承办单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比赛地点: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

二0**年*月

目录

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年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

活动计划〉的通知》…………………………………………

(1)

二、20**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竞赛规程…………(3)

三、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8)

四、《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裁判员守则》……(11)

五、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12)

六、20**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组织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七、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八、仲裁委员会名单………………………………………………()

九、裁判员名单…………………………………………………()

十、赛会主要事务活动日程……………………………………()

十一、各代表队人数统计表及号码对照…………………………()

十二、各代表队人员名单………………………………………()

十三、报名项目分拣……………………………………………()

十四、竞赛日程……………………………………………………()

十五、竞赛分组-…………………………………………………()

十六、赛会各机构、各代表团联系人名单与电话……………()

十七、比赛场地示意图……………………………………………()

 

湘教通[2009]33号

关于印发《2009年湖南省

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提高我省学生课余体育训练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2009年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参赛准备工作,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将第一次报名表(附后)报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

参加比赛的队员必须是省学生体育协会在册运动员。

尚未注册的运动员,请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学生体育协会完成注册工作。

 

附件:

2009年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计划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2009年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计划

 

序号

比赛名称

主办单位

时间

承办单位

参赛单位

1

湖南省学生运动员参赛注册管理工作骨干人员培训班

省学生体协

3月

 

各高校、中学

2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裁判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省学生体协

3月

 

 

3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武术比赛

省教育厅

4月

永州市教育局

各高校、中学

4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

省学生体协

5月

湖南师范大学

各高校、中学

5

2009年湖南省大学生足球比赛

省教育厅

5月

湘潭大学

各高校

6

2009年湖南省中学生足球比赛

省教育厅

9月

湘潭市教育局

各中学

7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

省教育厅

10月

长沙民政职院

各高校、中学

8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田径锦标赛

省教育厅

10月

中南大学

各高校、中学

9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排球比赛

省教育厅

10月

常德市教育局

各高校、中学

10

2009年湖南省大学生篮球比赛

省教育厅

11月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各高校

11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羽毛球比赛

省教育厅

11月

益阳市教育局

各高校、中学

12

2009年湖南省中学生篮球比赛

省教育厅

12月

郴州市教育局

各中学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

竞赛规程

一、竞赛名称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

二、主办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

三、执行机构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四、承办单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五、赛点单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六、比赛时间与地点

2009年10月15日-18日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举行。

七、参赛单位

(一)各普通高等学校;

(二)参加了2008年市州举行的健美操比赛的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如市州未举行该项目比赛的,报名时须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说明,本次比赛方可报名。

八、竞赛分组

比赛共分4个组别: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组;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体育专业组;

(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组;

(四)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组。

九、竞赛项目

(一)团体赛

(二)单项赛

1、男子单人竞技健美操自编套路;

2、女子单人竞技健美操自编套路;

3、混合双人竞技健美操自编套路;

4、三人竞技健美操自编套路(性别不限);

5、六人竞技健美操自编套路(性别不限);

6、六人轻器械健身健美操自编套路(性别不限);

7、六人舞蹈啦啦队自编套路(性别不限)。

十、参加办法

(一)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每校限报一队。

每队报领队(高校各组为体育部院系领导,高中组为校领导)1人,教练员2-3人,运动员最多可报15人。

(二)每一名运动员可报参赛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含3项),每队各单项只可报1人(1个组合)。

(三)各组别各单项报名参赛人数少于3人或3个组合(含),则取消该组别该单项比赛,已报名运动员可在报名会上改项。

(四)普通本科院校参加混合双人操比赛的学生运动员中有一人为体育专业者,则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体育专业组的比赛;参赛项目中如三人操、六人操、六人轻器械健身健美操、六人舞蹈啦啦队比赛的运动员有少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为体育专业者,则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组的比赛。

十一、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的在籍、在校、在读大学生、高中(职高)学生。

(二)高中学生参赛运动员必须是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注册的学生运动员。

(四)参赛运动员是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有医院盖章和医生签名,证明其身体健康者。

十二、资格审查

(一)按《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试行)》执行。

(二)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赛会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领队签名的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胜诉则申诉费如数退还。

十三、竞赛办法

(一)男、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和六人操五个项目的比赛执行国际体操联合会健美操委员会制定的《2009年—2012年竞技健美操评分规则》;高中组的难度要求按照国际年龄组相关条例执行。

轻器械健美操比赛执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健美操艺术体操分会制定的《2008年中国学生健身健美操竞赛评分规则》。

舞蹈啦啦队比赛执行最新《国际全明星啦啦队竞赛评分规则》,难度最高不超过5级(含5级)难度,超过5级难度的动作按5级难度价值评分。

(二)比赛执行以下规定:

1、团体赛

各代表队必须分别参加相应组别全部7个单项预赛,否则不予计算团体赛成绩。

2、单项赛

(1)各单项预赛时运动员上场顺序经抽签确定,决赛的上场顺序按预赛成绩倒序确定;

(2)在各单项预赛中,高校各组别得分前8名、高中组得分前6名的运动员(组合)方可参加相应单项的决赛。

单项决赛以运动员(组合)的成绩决定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相等,则按完成分、艺术分、难度分的顺序取决,得分高者列前。

如仍相等,则名次并列,下一名次空缺。

十四、名次录取与奖励

(一)录取名次

1、高校各组别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录取前8名,不足8人(组合)则按报名参赛人(组合)数减1录取;

2、高中组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录取前6名,不足6人(组合)则按实际参赛人(组合)数减1录取;

3、高校各组别团体赛的各单项前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高中组团体赛的各单项前6名分别按7、5、4、3、2、1计分。

以各代表队运动员比赛名次得分之和计算团体赛总分,如总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仍相等,以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二)奖励

1、对获得高校各组别团体赛前8名、高中组团体赛前6名的单位颁发奖杯;

2、对获得各组别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高校各组别各单项前8名、高中组各单项前6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3、对各组别各单项艺术编排分第一名运动员的主教练(限1人)颁发优秀编排奖证书。

十五、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奖励“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具体的评选办法另发。

十六、报名时间与办法

(一)定于2009年8月28日(星期五)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市香樟路22号,乘市内124路、603路、805路、802路、旅游2路公共汽车到校门口下)体育馆一楼会议室召开报名会,会期一天,各参赛队领队或教练员1人参加。

上午11点前各参赛队须交材料:

1、运动员参赛项目报名表(必须使用本规程统一表样,用电脑打印,加盖学校公章,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2、2008年市州举办健美操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高中组);

3、高中学生参赛运动员近期1寸免冠彩色同底照片5张,大学生参赛运动员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领队、教练员各1张;

4、参赛费:

每参赛队人民币2000元。

(一)定于2009年8月28日下午14点召开报名会。

(二)参赛运动员一经报名会确认,无论任何理由不得更换运动员;

(三)参加报名会人员差旅、食宿费自理;

(四)报名会不另发通知;

(五)联系人:

曹辉电话:

135********

吕辉电话:

137********

十七、报到与须知

(一)仲裁委员、裁判员于2009年10月12日报到。

(二)各代表队于2009年10月13日18点前报到,逾期视为弃权。

(三)各代表队报到时须交验下列材料后方可领取参赛证:

1、交验学生运动员的注册IC卡;

2、交验学生运动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交验全体参赛人员保险单据(复印件存档);

4、交纳参赛“抵押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

对在比赛期间未违反《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试行)》和赛会纪律规定、以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运动队,其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赛后将如数退回。

十八、仲裁委员、裁判员的选派与管理

(一)仲裁委员、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由省学生体育协会聘请,辅助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对裁判员的管理执行《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十九、经费

(一)各参赛队人员住宿、伙食费自理,由赛会承办单位推荐食宿地点,供各代表队自行选择。

(二)赛会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的食宿费及往返赛区交通费由赛会负担。

二十、其他

(一)各参赛单位必须于比赛报名时交验全体参赛人员保险单据,否则不得参赛;对所有参赛人员在赛会期间及往返赛区途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赛会不承担责任。

(二)各参赛单位自备6×9尺队旗1面,颜色不限。

(三)运动员参赛服装及器具由各代表队统一自备,必须符合健美操竞赛规则规定的要求。

(四)各运动队涉及赛会的商务活动必须赛前报省学生体育协会,经商议后方可实施。

二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学生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湘教发[2008]16号)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制定,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以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实施。

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以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主办的全省性大学生、中学生体育比赛。

第四条本规定对参赛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分为:

取消注册资格、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名次和成绩、罚款、停赛、通报批评。

第五条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运动队对所受的违规违纪处罚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处罚不服者,可向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裁判员的违纪行为按《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管理工作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纪律与处罚

第八条各比赛承办单位及赛点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

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赛点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条参加单位必须组织全体参赛人员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为全体参赛人员办理比赛期间以及往返赛区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一律不予参赛。

第十一条参赛单位须在比赛报到时一次性向赛会交纳抵押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在比赛期间未违反本规定和赛会纪律、以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运动队,其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赛后将如数退回。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参赛单位及人员,均取消其参与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以及优秀运动队等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弃权:

(一)未按比赛《竞赛规程》规定时间参加报名会的;

(二)未按比赛《竞赛规程》规定时间报到的;

(三)比赛期间,违反相关项目“竞赛规则”时间规定的。

第十四条比赛期间,凡无故弃权的,此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赛项后续比赛的资格。

第十五条比赛期间,因未参加赛会的相关会议或活动,而导致有失权益,赛会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凡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纪律规定,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

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像)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串通假赛,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第十八条参赛单位在办理学生运动员注册和比赛过程中,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查实后取消有关学生运动员注册资格或参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再办理注册手续。

对违犯国家身份证、户籍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赛会期间,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机构接受有关学生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赛会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领队签名的申诉书,并同时交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胜诉则申诉费如数退还。

第二十条学生运动员(队)资格由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机构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参赛资格。

比赛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或换人。

比赛中,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如在该项比赛后,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成绩。

所有个人、集体项目被取消比赛名次、成绩的,后续名次一律不再递升。

第二十一条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机构认定,取消替赛、被替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和在本次赛会已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成绩,追回已发奖品;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者上场参赛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除按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取消所获名次、成绩外,对该违纪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罚款。

同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1至3年的停赛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二十三条比赛期间,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队员停赛1-2年的处罚。

如发生集体斗殴的,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成绩,并处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3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二十四条无论何种情况,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员判决,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

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处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1000元-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赛会期间,领队、教练员要恪尽职守,教育运动员遵守赛会各项纪律规定,在运动员(队)发生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除追究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外,可按情节轻重处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3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二十六条凡有运动员谩骂、侮辱对方人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并处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凡参赛人员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处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赛点单位和各参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赛会的规定与要求,事先书面申报本单位的观众人数及带队责任教师,在指定区域观看比赛,严格遵守赛会各项纪律,文明观赛。

凡在观看比赛中违犯赛会纪律,做出违背体育道德行为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处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违纪单位后续参赛资格,直至停赛1-3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学生运动员(队)在一次比赛中违犯本规定多项条款的,以其中最严重的一项顶格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以及其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或单项竞赛组织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执行本规定所产生的罚款,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纳入财务管理,用于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作出的停赛处罚,停赛时间从《处罚通报》发布之日起计算,对所涉及的领队、教练员以及直接责任学生运动员的处罚不因其工作调动、转学而失效。

第三十二条严禁在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中使用违禁药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原《湖南省生

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试行)》(湘学体协秘函[2008]4号)同时废止。

 

运动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体育运动,积极进取,勇攀高峰。

二、发扬拼搏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领导,尊敬老师,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三、虚心学习、相互交流,增进友谊、全面发展。

四、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五、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同学之间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六、爱护赛会住宿地、赛场公物。

七、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教练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忠诚体育教育事业,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运动员。

二、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管理、教育学生运动员遵守安全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并报告,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

三、对学生运动员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训练、比赛、育人结合起来,关心运动员的全面发展,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

四、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尊重裁判、尊重对方。

五、为人师表,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六、坚持原则,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七、教练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八、发扬民主,关心爱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准打骂和侮辱运动员。

 

裁判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心体育竞赛工作。

二、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三、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爱护学生运动员,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并报告。

五、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六、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七、服从领导、遵守纪律;为人师表、服装整洁;执行任务前不喝酒,临场时不吸烟,精神饱满。

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仲裁委员会是赛会组委会领导下的竞赛工作仲裁机构。

主要任务是裁定、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时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的正确执行。

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员、裁判长(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和与规则无直接关系的行为的处理。

二、仲裁委员会人选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聘任。

赛会比赛任务结束后,仲裁委员会自行撤销。

三、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按规则、规程的程序与要求,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报告书”,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方可受理。

如胜诉申诉费如数退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召开仲裁委员会(可适当召集有关人员列席),经仲裁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所作岀的决定为有效决定。

仲裁委员会所作岀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服从。

所作决定应报赛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对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的过程中有突出优秀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赛会组委会给予表彰。

对有错误的裁判员,视其错误程度,仲裁委员会可作出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或本次赛会全部比赛的裁判资格。

六、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赛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2009年湖南省大、中学生健美操比赛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

刘晓湖南省政协副主席、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王键湖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主任:

蒋明湖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

罗志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副主任:

邓顺川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刘洪宇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蒋晓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李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赖小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书记

孙向宇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主席

执行主任:

潘洪飚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长

执行副主任:

何伟建湖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副处级调研员

陈磊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艺术部部长

委员:

王宇湖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副主任科员

周建社湖南师范大学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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