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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分危险点及其控制措施

交通部分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

序号

工作内容

危险点

控制措施

制定依据

驾驶

车辆

1.无证驾驶车辆

1驾驶员严禁私自带人练习驾车,不准将车交给他人或无证人员驾驶。

1严禁驾驶人无证开车,驾驶人必须持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和本供电局核发的车辆准驾证,按准驾车种驾车,否则视为无证驾驶。

1驾驶起重车辆,操作起重部分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车辆操作证,方可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一项

本局机动车辆及行驶安全管理办法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1.酒后驾车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2.严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3.驾驶员外出工作就餐时:

任何人不准劝酒,驾驶员应自觉遵守,经证实已醉酒的驾驶人,任何人有权制止其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

严禁故障车辆上路

1.开故障车和无检验车辆

1.严禁驾驶故障车辆上路,车辆开出,必须进行出车前的检查,经确认车辆无故障后开出。

2.在车辆行驶中发现方向、刹车、发动机等主要机件有问题时,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就地检修,路上不能维修时,应根据故障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拉车回场地检修。

3.车辆定期进行各级保养和安全检查,按时参加当地交警部门组织年检,驾驶人员必须经常进行自检,以确认车辆技术性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15条

遵守限速标志

1.限速路段车辆超速

1.根据各种路段设置的道路限速警示标牌和各类等级道路规定的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2.没有设置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时速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同方向设置1条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5.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

5.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5.3遇雾天、雨天、冰雹、能见度在50米内时,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疲劳驾车

5.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30分钟以上。

5.2驾驶机动车辆要注意劳逸结合,不得疲劳驾驶车辆,各汽车班值班安排工作时,注意结合驾驶人连续工作时间合理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6项

驾驶车辆严禁使用通信工具

1、驾驶车辆接打手机

1.驾驶机动车途中,接打手机时,可请随车人员帮助接打或将车停靠在道路右边,安全地点上接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

1、车辆途经行人道

1.车辆进入行人道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速度。

2.车辆通过行人班马线时,行人通过必须停车让行人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

高速公路行车规定

1.高速公路

1.进入高速公路车辆,必须依据入口所标明的车道,限速标志行驶,最高车速还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一般车辆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速度。

2.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同车道必须保持前后车辆距离100米,变换车道时应注意前后车辆安全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近光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

路边停车

1.路边停靠

1.一般道路停靠时选择在阔畅视线较好不防碍其它车辆的前提下靠右停放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故障三角警示牌或警示物件。

2.高速或一段路停靠时,应停在设有准停标志或停在路肩中并按规定距离上设置警示标志。

3.因故障停靠时,车辆无法移动,应就地停放并报交警或维修部门拖车或人力推车停靠路边,并在前后一定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

1.进入居民区单位区或厂区

1.车辆进入单位院内,居民住宅区、工厂区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

2.车辆必须停靠在单位大院、居民住宅区、工厂时,应按规定标明的停车位停泊,并注意保持进出通道畅通,服从保卫人员指挥。

3.停靠在没有标志的道路时应注意防盗,防火和空中抛物损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

十一

在城镇、街道、村庄路面行驶

1.常有行人、儿童和牲畜豁然横穿的马路

1.路过城镇、街道和村庄时,应限速行驶,严禁超车,随时注意行人,儿童和牲畜突然上道横穿马路。

2.掌握好前后车之间的距离随时观察前后车发出的停车或转弯信号。

3.开左侧车门下车前应注意了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44、47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2、51、52条

十二

机动车辆转弯调头、行车

1.转弯时易与旁路车和行人相撞

1.1机动车转弯时须减速,鸣号平稳通过。

1.2遇有急转变标记的弯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43、4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47、48、49、50、51、52条。

2.调头时忽视后面的车辆和行人

2.1应开左转向类,选择适当的开阔地点,注意观察前后来车和障碍物。

2.2随车人员应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各种情况。

2.3狭窄地段调头时,采取多次进退方式调头。

2.4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面、桥梁、陡坡或易发生危险的地段不准调头。

十三

倒车、超车、会车、停车

1.倒车发生碰撞

1.1倒车应发出倒车信号,观察周围环境,必要时要下车察看。

1.2倒时车速要平稳,速度不超过5KM/H,必要时要有人在后面监视。

1.3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陡坡、遂路等地段不准倒车。

1.4高速公路行驶严禁倒车。

2.超车时侧滑和碰撞

2.1超车时应开左转向灯,并鸣喇叭,夜间要用近、远光灯示意待前车让道后再行超越。

2.2超车过程中发现左侧有障碍或与被超车横向间距小,有挤撞的可能时要慎用紧急制动,防止侧滑发生碰撞。

2.3被超车辆可能左转弯调头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对方来车可能会车时,所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涉水路、窄路、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2.4超车时,严禁曲线行驶和故意别车。

3.会车时忽视视线盲区

3.1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

3.2会车时除注意对方来车外,应随时做好停车准备,防止来车后面视线盲区有行人或自行车突然出现,注意从停驶的车辆前后面视线盲区内突然跑出行人。

3.3繁华路段会车时,应注意对方车尾路,右脚要轻放在刹车踏板上,随时准备停车。

3.4夜间在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会车时要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做到先让、先缓、先停。

4.乱停乱放车辆

4.1机动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和其他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4.2车辆停放后,要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锁好车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3临时停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要靠道路右侧停放。

4.4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上下人,开车门要注意不要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

4.5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交叉路口、铁道口、消防队门前、消火栓、桥梁、隧道、陡坡、电气车站等路段不准停车。

4.6机动车在夜间或风、雨、雪、雾天临时停车,须开示宽灯和尾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5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十四

机动车载人载物

1.机动车载人超员

1.1机动车载人车上乘员不准超规定的人数。

1.2不准客货混载,货车载人如需携带少量工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附载押运员和装卸人员工1—5人,并备有安全的乘坐位置。

1.4除驾驶室、车厢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5各种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装卸车、罐车不准载人。

1.6载物超过车厢板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1.7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后坐不准载12岁以下儿童,轻型摩托车不准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4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55条。

2.机动车载物掉东西

2.1载物车辆不准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2.2装载物品要均衡平稳、牢固。

2.3载物不许超长、超高、超宽,不许拖把。

2.4装运危险品、易燃物品,车上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押运。

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专车专运。

2.5载易散落、漂浮物、流体和易漏的物品要封盖严密。

十五

车辆乘员

1.乘车人违章乘车

1.1等车辆停稳后,乘车人再依次上、下车。

1.2乘车人员不许以任何借口催促驾驶员违章、冒险、超速行车,任何人不准强行乘车。

1.3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不许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1.4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车辆。

1.5在货运机动车上乘坐的人员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和拉链上。

车辆行驶中严禁在车厢内吸烟。

1.6施工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在车上和车内打闹和躺卧在车厢中,并要注意车厢内其他物伯因车辆颠簸发生撞击。

1.7车辆在通过危险地段时乘车人应下车。

1.8乘车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只准骑坐在驾驶员身后的位置上,不准侧身和与驾驶人员背靠背乘坐,不准持物或背抱儿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

十六

牵引

车辆

1.发生追尾和刮碰

1.1牵引车辆必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不准载人和拖带挂车,被牵引车辆宽度不能大于牵引车。

1.2防护网、挂车制动器、标杆、灯光必须齐全有效。

1.3拖带挂车必须牢固,挂车的载重量不得超过牵引车的载重量。

1.4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能被牵引。

1.5制动器失效的车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1.6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须保持5—7M的距离,时速不准超过10KM。

1.7装载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和被牵引。

1.8超重车或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和牵引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42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56、61条。

十七

吊车起重作业

1.发生侧偏,起吊重物落下伤人

1.1起吊重物不准超过吊车名牌的规定,不准超负荷运行。

1.2起吊物品时,吊杆下严禁人员停留或行走。

1.3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上升或下降。

1.4起吊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

1.5起吊物品要捆绑牢固,禁止吊钩斜着起吊重物,被吊物件未被吊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6起吊危险品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领导批准。

1.7起吊前,工作负责人应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牢固、可靠后方可作业。

起吊时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

1.8起重物不准长期悬在空中,需暂时停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悬物下面不准有人走动和停留。

1.9起吊物要保持平稳,速度均匀。

1.10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周围有无障碍物,注意不要碰在建筑物、电杆、电线和拉线上。

1.11在带电体附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要保证起重机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1.12正在运行中的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修理工作。

1.13放落起重物时要稳妥旋转,防止倾倒和滚动。

1.14汽车起重机必须保持水平位置工作,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架脚下垫置道木。

1.15二台以上起重机同时吊一件物品时,应设专人指挥,动作一致,要避免一台负荷重,一台负荷轻。

1.16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不得随意搬动或任意增减。

十八

机动车加油

1.发生火灾

1.1严格油库区内的防火规定,在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2摩托车加油应先熄火后,推入库区内加油。

1.3加油时无关保同应在库区外等候,不准进入油库区内。

1.4严禁在库区内清扫和修理车辆,严禁用塑料桶等容器加储油。

1.5加油进发现溢漏现象应立即清理干净,确认无危险后再将车开走。

1.6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库区内加油,应停在距油库安全距离以外,用容器人工加注,并注意安全。

十九

机动车辆运行检修的防火

1.运行、检修车辆燃料发生溢漏,电路短路等发生火灾

1.1禁止使用直接供油的方式发动车辆和行驶,禁止使用汽油擦车和清洗发动机。

1.2机动车内应配备有效的防火设备。

1.3驾驶员应经常检查燃料系统的密封情况如发生泄漏应立即处理。

1.4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乘车人员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专人负责车辆的安全。

停车时,安全负责人不准离开车辆。

1.5乘车人在车内吸烟,不准向车外和车厢内扔烟头和火种。

1.6驾驶人应保证车辆电路的完好,不准用短路的方式检查电路的通断,电瓶及裸露的电器接头附近不准放置金属工具和其他物品。

1.7停车后驾驶员应检查油、电路是否可靠,关闭电源开关,长时间停放应切断总电源开关,并放出多余的燃料。

1.8不许使用明火察看燃油的容量,冬季使用喷灯和其他热源烘烤车,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对燃油进行直接加温。

2.机动车易燃部位附近焊接和焊接油厢发生火灾

2.1修理车辆动火应仔细检查现场和动火部位是否安全,有无易燃物,在易燃物附近动火应采取可靠的隔热装置和安全措施。

2.2严禁焊接未经过可靠处理的汽油箱及其他装过易燃液汽体的容器。

2.3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和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2.4库房内和焊接施工现场应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2.5动火后应仔细检查现场是否留有火种。

2.6电瓶充电时应放在通风处,应距明火保持5M以外,不准在无人看守时进行长时间充电。

二十

机动车行驶中临时停车检修

1.临时停车检查车辆时发生车辆滑溜

1.1行驶中发现故障,临时停车检修应将车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拉紧手制动器,必要时应用石块等物将车掩住。

1.2不准在行驶中进行修理工作。

1.3在危险路段和不准停车的地方不准停车修理。

1.4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影响交通的车辆应在车前和车后放置警示牌和开警示灯,并应迅速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

1.5夜间及照明不良的情况下,严禁使用明火修车。

1.6更换轮胎和检修车下时应在平坦路段进行,如无条件,应利用其他物体将车固定住,防止在修理过程中车辆溜动,伤人和损坏车辆。

1.7使用自动千斤顶时,必须垂直地放在重物的下面,并垫以硬木板,以免发生歪斜和滑动。

1.8当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应在重物下垫以垫木防止活塞下降,用二台以上千斤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的,如不同的,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千斤顶。

1.9在修理过程中,防止因上下或进入车辆而被其他行驶的车辆碰撞,使用工器具应安全可靠。

1.10修理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动车辆,继续行驶。

1.11修理车辆和临时加油和抽吸燃料时,禁止用嘴直接吮吸油管抽取汽油,防止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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