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双方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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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篇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1、提交货物
(1)交货地点——合同约定地点。
未约定,视为卖方营业地。
但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都
知道货物不在卖方营业地,而是在一特定地点,则以该特定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合同约定时间。
未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2、移交单据
(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2)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产品质量责任不受公约调整,由各国国内法调整)
(1)符合合同规定
(2)还需符合: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买方的特定目的
c在凭样品或说明书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
d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标准合同和免责条款
(1)第35、38、39、40条的规定
a、对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内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b、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检验货物
c、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前述a、b项的免责以卖方不知道不符情况为前提
(2)补充:
a免除当事人由于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条款无效;
b免除当事人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
c免责条款与当事人的明示担保相矛盾无效。
2、权利担保——体现第三方权利要求原则
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所有权担保
a、卖方应向买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b、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
(2)侵权的担保
卖方应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卖方承担责任的要件(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形)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
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请求;
——第三方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
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买方打算将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买方根据
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或者
ii.在其他情况下,买方分句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的请求;
b、卖方免责的情形: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
——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
——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他规格;——买方在知道第三人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此种免责以卖方对
侵权的发生不知情为前提)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b)接收货物
三、买卖双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保全货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致使货物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即时进行,由最适宜防止货物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尽量减少货物损失的义务。
(一)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见公约第85条的规定
(二)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见公约第86条的规定
1、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的权利,将货物退回,他必须采取合理措
施,以保全货物;或
2、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
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许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卖方或其代理人也在目的地。
(三)保全货物的方法
1、寄放第三人仓库
2、将货物出售
第四节违约的救济方法i.
一、违约——参见公约第25条关于违约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两个条件:
1、一方违约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客观要件
2、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
可以预知的——主观要件
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条件——参见公约第49、64、72、73条的规定
注意:
公约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须以一方违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或者在一方没有
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在另一方给予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宽限期)内仍未履行或声明将不在该时间内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
该通知发出时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
1、赔偿的范围:
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2、赔偿额计算的限制
——可预见损失的限制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
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参见公约第74条
——采取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
违约而引起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参见公约第77条
(三)中止履行——参见公约第71条规定
针对的是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
注意:
1、对预期违约救济方法视违约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只有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
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另一方只能采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2、中止履行的条件——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1)对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2)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已显示他将不履行主要义务。
3、援用中止履行时必须采取通知程序
(四)实际履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而公约在肯定这一补救措施的同时,允许法院在确定是否采取这一措施时可依本国国内法作出判决。
三、卖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
条件:
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买方应给与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如上所述,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
交货不符合或所有权瑕疵;买方声明它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给与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1)在迟延交货的情况下,
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4、损害赔偿。
5、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
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后,若另外购进货物,还
可向卖方提出因另外购进货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实际上也是损害赔偿的一种)。
四、买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
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
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
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在卖方给与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已支付了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布合同无效,除非:
(1)在得知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宣布合同无效;
(2)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与卖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4、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形式以下四种权利:
停止交货权;留置权;
停运权;再出售权。
五、先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相同)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国内法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区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决定货物风险的转移
(1)特定物的买卖(包括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双方意图转移时
(2)非特定物的买卖——货物特定化时
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合同项下的行为。
注意:
无论是特定物的买卖还是非特定物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都以卖方未保留对
货物的处分权为前提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货物所有权在货物已划拨合同项下的前提下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到买方,
并不受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影响,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决定货物风险的转移。
3、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原则上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下列原则:
(1)种类物买卖,所有权转移须以特定化为前提,但毋需交付;
(2)附条件的买卖,须买方确认后才转移;
(3)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4、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须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同时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动产买卖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
(2)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将所有权转移买方;
(3)不动产买卖须以想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5、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标的物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1、公约——参见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
明确规定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2、国际贸易惯例——《华沙——牛津规则》
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在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候转移。
一般认为,该原则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交单据义务的其他合同。
二、风险的转移
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公约关于风险划分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2、过错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以卖方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为前提
3、划拨合同项下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4、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如fob项下。
二、风险的转移
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公约关于风险划分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2、过错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以卖方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为前提
3、划拨合同项下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4、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二)关于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
1、合同涉及运输的:
(1)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个指定地点交货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卖方有义务在某个指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注意:
(1)以划拨合同项下为前提;
(2)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
(3)原则上,风险于合同订立时转移;
(4)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从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
(5)如果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对买
方隐瞒事实,则这种损失由卖方负责。
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6)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买方接收货物时或货交买方处置而他违反合同不
受领货物时起;
(7)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的——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
地点交他处置时起。
第六节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品质规格
二、数量
三、包装
【篇二:
买卖双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4、对货物权利的担保5、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一)关于卖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1.关于交货地点:
如果未约定地点时应分情况处理:
1)涉及运输事宜的,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
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不涉及运输事宜的,如果订立合同双方已经知道货物存放某地或将在某地制造,则在此地交货。
3)其他情况均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货
(1998年试题)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则意味着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否)
2.关于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日期的以日期为准;
规定期间的,则在期间内交货。
合理时间以具体情况来定
(二)提供有关货物单据。
:
装运单据
(三)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
(掌握)
1)货物要符合合同的规定
2)合同没有规定时,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
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的使用用途;
?
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要求的任何特定用途
?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模型相同。
?
按同类货物运输方式装运
3)关于卖方承担品质担保的时间
?
在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时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由卖方承担责任。
?
对于有些货物要在风险转移后一段时间才能发现与合同不符的,如果缺陷在风险转移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卖方仍然承担责任。
?
如果卖方违反了他的某项义务,则卖方对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缺陷也要承担责任。
(四)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
(掌握)
1.含义:
卖方要保证对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害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第三人不会向自己主张权利。
2.主要内容:
?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
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
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3.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
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会主张权利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
卖方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国家法律主张权利都承担责任,以下情况应区别对待:
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买方打算将货物转售某一国时,卖方才对第三方主张权利都承担责任。
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依据买方营业地法律主张权利时,对买方承担责任?
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会主张权利时,卖方不承担责任。
?
第三人主张权利是由于卖方按买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样品生产时,卖方不承担责任。
(1998年案例)
1998年1月,俄罗斯a公司因急需一批产品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
交易完成后,a公司又与伊位克c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将上述合同产品销售给c公司,但该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被他人在伊拉克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因此,伊拉克专利权人对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公司能否进行免责抗辩,为什么?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规定,b公司能进行免责抗辩。
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
“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和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本案a公司与b公司完成交易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b公司知道a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转售给c公司,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所以,b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采取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
2.确定货物价格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价格的方法,则按订立合同时类似交易中的通常价格来计算。
如果货物的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来确定的话,有疑问时,应按货物的净重量来确定。
3.支付货款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的地点没有明确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
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
?
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4.支付货款的时间
?
如果没有规定具体付款时间,买方应当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
合同涉及运输时,卖方可以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
关于检验:
公约规定,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这项规定主要是要求买方合作,采取必要的行动,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或按合同规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以便卖方能履行其交货义务。
2.接收货物
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
如买方不及时接收货物,有时可能会对卖方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篇三:
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各有哪些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各有哪些义务
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
合同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商品房买卖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各有哪些义务呢?
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一、商品房售预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1、按约定建设并交付房屋
商品房预售属于期房买卖,开发商的最主要义务就是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合同上所约定的房屋。
首先,房地产商在设计建设的商品房时一定要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规划来进行。
如果需要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不能影响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化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作为开发商最为看重的是买受人的资金是否足额给付,所以就针对开发商的权利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开发商权利最有力的保障。
在买受人因不能支付价款而解除合同时,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再行转让、销售,其权利不受影响。
其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面积。
在商品房预售中,出卖人竣工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往往偏大偏小,由此产生很多的纠纷。
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套内使用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
买受人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要求退房至日起30日内将其已付的房价款退还,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大宇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
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买受人;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3]给买受人。
最后,出卖人应当按期交付房屋。
由于预售的商品房在合同订立时,房屋并未建成,开发商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成为了合同履行的关键之一。
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合同效力所表现的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也应包含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所预售的商品房的质量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或者应当适于一定的用途。
预售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应当达到通常的标准或者应当符合适用于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商品房的建筑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并及时交付给买方
预售商品房建成之后,开发商应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然后,由买卖双方持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
至此,买方取得了房产证,商品房的产权才移转给了购买者。
第二、商品房售预合同买受人有何义务
1、支付购房款
支付购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依约定得数额支付房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
这是买受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其获得预售的商品房所必须支付的对价。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
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支付。
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和数额,应当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2、验收预售的商品房,要求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预售的商品房建成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买受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房屋面积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俱全。
验收合格后,可要求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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