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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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保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医保网络(以下简称“医保网”)的建设及运维管理,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网是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于支撑北京市医疗、卫生、防疫等相关公共服务业务的基础网络,现阶段主要承载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
第三条医保网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共用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保网管理单位、业务系统主管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单位、网络接入单位及其各级行政主管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管理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医保网络的整体规划。
(二)负责医保网相关制度、标准的审核。
第六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管中心”)作为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运维管理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医保网建设及运维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确定医保网网络接入服务商资质。
(二)负责制定医保网络管理制度和相应考评体系,实施医保网运维服务评价和考核;负责医保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保网接入单位的分级管理;负责对医保网接入单位的网络接入和维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北京市医保系统总体统筹及医保网业务系统的主管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医保网接入单位的需求审核,由下属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接入申请。
(二)负责完成主管业务系统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医保网接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作为医保网重要应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供医保网接入环境,协调相关部门,满足医保网接入要求。
相关标准参照《北京市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建设实施指南》。
(二)负责本单位局域网及接入医保网设备的运维管理。
(三)接入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接入单位网络接入和运维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作为网络服务保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网络建设和运维的具体工作,为各接入单位提供可靠网络接入服务;
(二)进行网络资源的监测,及时排除网络故障,提供网络应急保障,定期提供网络运行状况报告。
(三)做好网络升级改造和优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接入管理
第一十条医保网接入单位包括各级医疗、卫生、防疫单位,以及与其相关的政府职能单位和相应的行政、业务主管单位。
第一十一条医保网的网络接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入单位与医保网相连的局域网须通过与医保网安全等级保护级别相符的认证。
(二)网络接入服务商须具备医保网网络接入资质。
第一十二条接入需求单位在新增网络接入或接入已有业务系统时,须明确要访问的医保网业务系统,由该业务系统的主管单位统一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网络接入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接入。
第一十三条已接入单位进行网络迁移、改造和拆除时,由原接入申请单位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四条医保网业务系统的新增、更改和撤销,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相关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涉及网络接入工作的,应遵循“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三)以下情况不允许接入医保网:
1.影响已有医保网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业务系统。
2.与安全保护等级不匹配的专用网络。
3.其它情况不能接入医保网的。
第一十五条凡因接入单位原因导致医保网无法完成接入的,当次接入申请作废。
待接入条件具备后,由原申请单位重新提出接入申请。
第四章网络地址和域名管理
第一十六条医保网的网络地址范围包括医保网相关服务器地址、网络设备地址、远程拨号地址等。
第一十七条医保网接入单位需要进行医保网网络地址的撤销、变更和追加时,应由业务系统主管单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交申请,由此涉及的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和网络接入等工作应遵循“第三章接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八条医保网接入单位如需申请医保网网络域名,应由业务系统主管单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交申请,由此涉及的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和网络接入等工作应遵循“第三章接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网络运维管理
第一十九条市政务网管中心负责财政支付单位的医保网网络运维管理工作,管理范围为接入单位局域网以上的各级接入链路、网络设备及安全认证设备。
其它接入单位的网络运维工作应参照本办法由各自主管单位负责或自行承担。
各接入单位的局域网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医保网各相关单位应明确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医保网接入单位运维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业务量和重要性分为重要接入单位和普通接入单位。
重要接入单位应确保双链路接入、专用机房环境和双路供电。
第二十二条各接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医保网相关链路及设备的物理位置和设备配置。
接入单位对医保网相关环境进行调整时,应提前48小时书面报告市政务网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做好电话记录。
(二)网络故障信息实时报送,故障处理完毕后形成故障处理报告并报送市政务网管中心。
(三)定期提交运维报告总结。
(四)计划对医保网相关链路及设备进行调整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接入单位发生医保网网络故障时,故障处理流程如下:
(一)接入单位向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报告故障情况。
(二)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按《医保网络问题严重等级报告表》(见附表)的相关要求报送网络故障及处理信息,判断故障类型并进行维修,同时负责将故障信息通知相关单位。
(三)故障处理完毕后,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向接入单位核实网络恢复情况。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政务网管中心、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及接入单位应建立本级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应急保障预案报市政务网管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医保网相关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各接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应积极做好医保网网络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支付单位的医保网运维管理费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向市级财政申报,其他单位由各自主管单位负责或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由市级财政划拨款项的接入单位医保网运维管理费用是指局域网以上的各级接入链路、网络设备及安全认证设备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医保网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各接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应考虑医保网网络应急保障费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在医保网运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联合其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表扬。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联合其行政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因接入单位原因造成网络故障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更改医保网的连接线路、网络接入设备配置或网络地址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医保网与其他网络连接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在医保网上开通业务系统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医保网络问题严重等级报告表
严重等级
网络问题
信息报送
I级
1、网络瘫痪。
2、核心机房电力中断。
3、网络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时间报市政务网管中心,报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II级
网络故障,影响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不能正常使用。
电话实时告知,并在事件后报市政务网管中心。
III级
网络故障,影响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能正常使用。
告知市政务网管中心。
医保信息系统及网络运行维护服务电话:
59307000
医保网网络运行监督投诉电话:
5926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