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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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内立法
主要立法体现在各国的《民法典》、《商法典》及其他专门立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之中。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公约)
在理解公约适用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公约适用范围,可自动适用。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可以被视为独立地位的法域。
法域是指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除自动适用外,其它安排均需通过合同表示如,修改、排除,非缔约国适用问题等。
②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目的在于扩大适用范围,但容易使适用法律处于不稳定状态。
例如,甲乙双方均非处于缔约国内,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但如甲乙双方规定合同适用甲方国家的法律而根据甲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了公约,则公约适用甲、乙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国际私法规则的规定作了保留。
同时还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
即公约第1条⑴款和第11条。
④公约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惯例并不一定排除适用公约。
⑤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参看教材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
1.性质:
各种民间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可选择适用。
2.代表性文件: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
特别提示以下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上强制性的规范很少大多为选择性或指导性规范
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多种标准,惯例,公约,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
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范除外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
一、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比较固定的成交条件,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费;二是确定交货条件,即买卖双方在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其效力是任意性,但一旦选择适用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作用是只能涵盖合同部分内容。
常见的规定为国际商会编纂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亦称价格术语、标准交易条件等。
)
二、术语的分组和特点
以卖方承担义务的由小到大分E、F、C、D四组,共计13个贸易术语1.E组
1,EXW(Exworks),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责任最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出厂价)
2,F组(第一,价格。
由出厂到交运的成本价;第二,装运港或地。
装运港或地点由买方指定,都不是实际交付买方,因此又称为装运合同或象征性交货。
第三,风险转移和责任。
该组中的三个术语风险转移时间和责任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四,该术语中的Free是免费的意思,意为卖方对运输和运费是免费的,这是其重要特点)
(1)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2)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3)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C组(第一,价格。
是成本加运费或保险费。
保险费的承担因术语不同在卖方和买方间有变化。
价格较高,卖方承担责任较大。
第二装运港或地。
都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货,具体地点或港口由卖方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是为了计算费用且有买方指定,也是装运合同。
第三,风险转移和责任。
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四,该组都有Freight的含义,意为运费,所以其重要特点是运费由卖方解决)
(1)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3)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FR.CIF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4,D组(该组术语均为到货合同,卖方在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货交目的地国的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价格最高。
)具体参看新修改的2010年术语根据2010年通则的修改,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DutyPaid)。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
因此,现在D组中主要存在的术语是
DDP(进口国内地交货,卖方交货时风险转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进出口手续和费用及保险均有卖方承担)。
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
这意味着:
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与原先的DEQ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
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
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
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
DA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
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三、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E组中的交货地点由卖方指定,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工厂或其它营业地。
属于实际交货合同。
注意该组术语由于卖方责任最小,出关手续应有买方办理。
2,F组中三个术语,FOB、FAS(指定装运港)适用于内河或海上运输,FCA(指定装运地)适应于各种运输方式。
装运港或装运地均有买方指定,即谁负责风险转移后的运输谁指定装运港或装运地。
涉及海上运输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涉及其它运输以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该组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又称装运合同。
该组术语中的相互通知问题是双方的义务。
3.C组中CIF与CIP相对应(均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不同点是运输方式区别)、CFR与CPT相对应(均为成本加运费,不同点也是运输方式区别)。
该组的装运地也是谁负责运输谁指定装运地,所以也属装运合同,即卖方是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合同履行。
术语括号中(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是为了计算运费需要,目的港或目的地是买方指定。
该组中的通知问题主要体现在CFR和CPT中,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投保。
4,D组术语的指定目的地是由买方决定,属于到货合同或称实际交货合同,即卖方要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风险才转移,并不是交给承运人转移风险。
总之,在学习时应结合前面的内容进行。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有效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任何要约都可以撤回.
《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是有条件的,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条件是:
A,在未订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B,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
C,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销。
。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有效承诺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承诺生效的原则:
投邮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采用了到达生效原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送达,是指送达至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
2、沉默
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但《公约》规定,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管理,受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诸如发货或支付价金等表示同意。
然而其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如未规定时间,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非实质性添加
《公约》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关于“实质性条件”,《公约》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实质性添加是新要约,只有在对方做出新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4,承诺生效的原则:
投邮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采用了到达生效原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送达,是指送达至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一)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提交义务)
1、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货物和提单
2、如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
(1)交货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或在双方都知道的货物存放或生产制造的特定地点。
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义务。
(2)交货时间,卖方可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单据通常包括:
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
(二)保证所提交的货物质量和货物所有权符合合同的规定(担保义务)【重点掌握】
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注意:
公约的品质担保义务较广,不仅包括质量数量规格,还包括装箱方式和包装方式
2、权利担保(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拥有合法的权利而且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根据《公约》规定:
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①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②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
③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和要求为限。
(参见案例)
注意,知识产权担保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国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即卖方负有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并不意味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
A,依货物销往国的法律,主要指买方转售第三国的情况
B,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二、买方的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主要有支付价金和收取货物的义务。
1、支付价金义务:
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1、收取货物,即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以及接收货物。
强调买方的复检权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自学﹞
但对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
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
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类。
应注意:
(1)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而不是解除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当立即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以及要求停止履行或推延履行合同的意图通知对方。
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及补救方法违约类型
一,类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违约程度上可将违约分为:
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从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公约创造的法律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的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也没有理由会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本违约的后果是解除合同。
2.一般违约。
一般违约是指一方违约的结果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在一般违约时受害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其他救济。
3.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1)预期非根本违约是指订立合同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因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履行其义务,但终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充分保证,合同则继续履行。
(2)预期根本违约是指在履行合同届满前,明显看出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时间许可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必须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之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1、实际履行。
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
(2)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公约授权受理法院可根据本国法律作出或不作出。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地位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居于第一位,而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英美法的原则,同时相应采取了过错原则,根据公约规定卖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受到影响,其方法为:
A、转售,转售的差价是货物的价格与原合同之间的差额,转售价不应低于市场价;B、不转售为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3、履约宽限期。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履约宽限期并不是守约方的义务。
4、解除合同。
(1)买方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
(2)买方在履约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其义务。
解除合同并不终止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买方对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1、实际履行
2、替代物,买方采用这一方法时,只能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这也适用于尚未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
4、履约宽限期,主要针对迟延履行合同的一种补救措施。
履约宽限期并不排除损害赔偿的形式。
5、解除合同(根本违反合同、履约宽限期内不履行合同、卖方声明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合同)
6、要求减价,主要针对所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仍愿意接受货物。
7、损害赔偿,公约对此规定了两种情况:
A.如果买方已宣布解除合同,而在宣告解除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购买替代物的,买方可取得合同价与替代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B.B没有购买替代物的以接受货物时的时价和合同价之间的差额赔偿。
公约关于违约救济问题的总结1,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条件
2,履约宽限期守约方的权利
3,损害赔偿是公约的主要救济方式包括的内容是:
原则: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方法:
(转售或购买替代物及其他损失)和限制条件(A签订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为限.B,保全义务)。
损害赔偿不妨碍其他方法的救济
4,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四、对分批交货合同的规定《公约》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行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且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宣布该批合同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单批货物的根本违约)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也将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单批货物的预期根本违约)
(3)如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则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被认定为无效时,则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货物依存情况下的违约)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看教材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
1、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将货物从一国装运港运至另一国卸货港的运输协议。
2、种类。
依据船舶的方式不同分为班轮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和国际多式联运。
(1)班轮运输。
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港口、船期、运费所进行的运输。
为海上运输主要方式,运输适合件杂货的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或件杂货运输。
班轮运输具有航线固定运费固定时间固定等特点
(2)租船运输。
由货主租用船主船舶的全部、部分或指定舱位(租船订舱)运送货物的运输方式。
包括: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其船舶经营权在租方。
租船运输允许当事人自由商定租船合同的条款,不受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或国际公约的管辖。
(3)国际多式联运。
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多以集装箱运输方式为主实现门对门运输。
二、提单
(一)提单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并装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提单由各海洋运输公司自己制定,其背面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一经承运人签发,便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产生效力。
2、法律特征。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A.提单本身不是合同,是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即订舱协议成立在先,提单签发在后。
另外提单只有一方当事人代表的签字因而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B.托运人收到提单后通常以背书方式转让给买方,而买方又将其背书转让时,提单在承运人与买方或受让人之间不仅为合同的证明,也为合同本身。
实践中,除了提单外,很少有事先还订立运输合同的。
提单在与承运人订有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没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提单就是合同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的收据和货物状况的证明。
。
提单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具有证据效力。
这种证据对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意义重大。
对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的证据效力是终局的,承运人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物权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但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三.提单的种类
不同种类的提单是依提单栏目填写的不同而进行分类的,各种提单名称可以重叠。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
前者是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后者是承运人收到货后,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可在装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
该提单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银行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A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
B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C.提单批注的意义:
承运人可以免责;托运人不能顺利结汇。
因此出现了银行保函。
D.注意保函的实际操作。
保函的作用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保证,如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托运人承诺给予承运人以赔偿。
目前各国实践承认只要承运人无欺诈行为,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3)按收货人抬头写法不同分为记名提单和无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A,记名提单的转让受到限制,使用不广泛。
中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B不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空白提单),此种提单不经背书既可转让,实践中因风险较大而很少使用;
C,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凭托运人指示),托运人可凭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转让。
实践中普遍使用。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5)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
两者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在货物尚未装船即签发。
后者是货物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为了顺利结汇而在提单上将日期提前到和信用证一致。
五,提单的几个主要五,提单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1对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认识。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共同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提单和海运单
提单
海运单
1.作用
物权凭证
不是物权凭证
2.传递方式
邮递方式
电子方式
可转让性
可转让
不能转让
4.提货制度
凭单提货
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提货
5.适用法律不同
条约和国内法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
《海运单统一规则》
3.提单的证据效力
4对提单形式的认识。
提单分正面和反面条款
提单一般正本提单三份,一份交与收货人后其它作废。
副本提单一份由承运人保留,副本提单无效力。
5,保函的认识
保函分为海运保函和银行保函,尽管都是担保证明但范围用途主体都有区别。
海运保函主要应用在提单中。
海运保函包括三种:
(1),为出具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
目前普遍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
如果承运人已经知道或者完全有理由应该知道货物表面状况有严重瑕疵或有质量问题而签发清洁提单,因认定无效。
(2)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签发的保函应视为欺诈。
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3)无单放货保函。
目前在实践和理论中还有争议。
从目前中国实践看,普遍不承认无单放货保函的效力,尤其是对承运人和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的,应认定为无效。
该行为既是违约也是侵权,收货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诉权。
无单放货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只有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但最高法院的批复是在坚持正本提单的原则下,对在善意基础上,由银行、金融机构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的提货保函,仅对承运人和保函提货人有效。
第二节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海上班轮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共两项具体义务,第一项义务为承运人应提供适航船舶。
即承运人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