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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文物市场管理

福建文物市场管理

  

  文物市场由私营古玩业发展而来。

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古玩业规模较小,只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有几家古玩店,主要经营古瓷器、古旧图书、字画、玉石、铜杂、家具、寿山石等,行业景况颇显萧条。

  1958年,国家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古玩业开始实行公私合营,划归省废品回收公司领导。

60年代初,成立福建省文物总店和厦门文物分店,加强民间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收购、调拨和文物商品的内销业务。

70年代至80年代初,文物作为特殊商品仍贯彻国家制定的“归口经营、统一管理”和“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

文物商品以外销为主,主要由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专营。

交易的数量、规模也有所限制。

  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物市场的内外环境和条件发生深刻变化。

国内私家收藏文物和国际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迅速增长,文物市场日趋活跃。

福建省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先后自发形成古旧物品交易市场。

除原来经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外,文物监管物品、文物艺术品拍卖、文物典当、抵押,以及文物复制、仿制等经营活动也相应出现。

在经济大潮冲击下,原先文物销售以外销为主、仅有少数国营内销点的状况远不能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正当的收藏、转让、调剂的要求,文物商店陷于购销不畅的被动局面。

另一方面,许多文物交易在私下进行,文物黑市和文物走私活动十分猖獗,国家珍贵文物大量流失。

如何疏通文物商业渠道,搞活经营,使文物商店摆脱困境,重新获得发展和加强,改革、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成为文物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

  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制止文物非法经营、保护文物爱好者正当权益,根据[1992]文物字第209号文件通知,福建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凡从事与文物经营(包括文物销售、收购、拍卖、典当等)有关活动,必须报经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鉴定、许可,统一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并限定其经营范围和场所。

同时,加强文物与公安、工商、海关等国家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对全省文物流通秩序实行有效监控,使文物市场管理逐步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目前,经福建省文化厅批准,福建省已初步形成国营文物商店、文物鉴管物品市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文物市场新格局。

  

(一)文物商店管理

  文物商店是国家法定的文物收购和出售机构,属全民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实行企业管理。

1981年,国家文物局发出《关于文物商店应该积极向博物馆提供文物的通知》和《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规定文物商店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把其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珍贵文物提供博物馆充实馆藏。

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多的外汇收入。

  1.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所报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批复》,结合福建省文物商业的具体情况,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1961年4月26日批复由省文化局、商业厅、财政厅、对外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提出的《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决定改变福建省文物商业的纯商业性质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的文化事业单位,作为收集社会上流散文物的收购站和临时保存所,统一划归省及各市、县文化部门负责领导。

负责收集全省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并有计划地供应国内、省及各市、县,博物馆、科学研究机关、学校作为陈列或研究参考之用。

有计划、有选择地供应市场需要和适当地组织出口并办理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检选工作。

业务范围主要经营和收集本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世文物。

同时,详细规定文物商店移交原则、行业间协作关系,以及在移交后对内实行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销原则、资金经费管理和人事安置等具体措施。

同年5月16日,正式成立福建省文物总店和厦门文物分店。

新成立的省文物总店人员编制8名,厦门分店人员编制6名,内设门市部,分内柜、外柜和委托三个部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文物商店被迫关闭,1969年被撤消建制。

1976年4月,重建福建省文物商店,核定事业编制11名。

1979年9月,恢复福建省文物总店名称,同时扩大编制至22名。

同年8月,建立厦门文物店,核定编制5名。

两店均设立经理室、行政办公室、财务部、保管部、业务部、门市部等6个部室,并增设外宾门市部,作为国家外销文物商品定点单位。

1980年5月28日,建立福州市文物店,核定全民编制3名、集体编制2名,1980年成立外宾门市部。

1985年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暂停福州市文物店的文物外销权,只经营内销文物商品。

1990年停业。

1993年3月26日成立泉州市文物商店,核定编制5名,1994年成立外宾门市部,店址在泉州府学路2号,明伦堂育英门。

省文物总店从60年代起,在南平、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宁德、福安、建瓯、建阳、武夷山、浦城、光泽、永春、德化、南安、龙海、尤溪、仙游、连江等市(县)设立文物收购点。

1980年后各收购点取消。

  近40年来,国家文物商店征集、收购、抢救、拨交了大量珍贵文物,在福建省民间流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文物商品经销

  1992年5月3日,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

凡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均为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其购销活动只能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国内文物市场由文物部门“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管理”,其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明码实价。

继续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只能零售、不搞批发。

外销的文物商品,在销售前须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福建鉴定站鉴定、钤盖火漆标识后才能出售。

  国务院国发(1981)9号文件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请示报告》,“要求恢复和建立面向国内群众的文物内销业务,以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1987年6月18日,文化部颁发《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1994年2月16日,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商店内销文物管理的通知》分别规定:

经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鉴定,凡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和复制品较多的文物均可作内销文物,内销文物价格暂掌握在外销价格的50%左右。

凡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均可购买内销文物。

所购文物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购买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购买内销文物登记卡》。

并要遵守国家有关私人收藏文物出售和出境的法规。

  3.社会流散文物收购和调拨

  文物是历史上遗留下来不可再生产的特殊物品,买卖文物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必须归口统一,不宜多头经营。

1981年10月3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提出,除文物部门外,其他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收购文物,要大力整顿文物市场,对未经文物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销售点,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1986年6月9日,经贸部、文化部《关于外贸、文物部门办理一般文物(旧工艺品)交接事宜的通知》,省文化厅即与省外贸局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珠宝收购站进行多次联系,同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外贸、文化等有关单位会议,会后交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

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鉴定组、省博物馆、省文物总店和厦门市博物馆、厦门文物商店工作人员组成接收小组。

从1986年12月8日开始清点、装箱,到30日完成接收工作。

共接收瓷器、玉器、石雕、漆金木刻、杂项、寿山石章等各类文物35271件。

1987年9月底,对接收的文物进行鉴定、整理,分出“文留”“非文留”部分。

根据有关规定,“文留”部分优先拨交省博物馆和福州、厦门、泉州、三明等新成立的地、市级博物馆,充实馆藏;“非文留”部分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和厦门市文物店。

  199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工作的意见”指出,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应当把抢救、收购、保护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向博物馆等收藏单位提供藏品作为首要任务。

同时,各博物馆不够馆藏标准的处理品和参考品,经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调剂给文物店。

并提倡各地文物商店建立跨省区的多种形式的购销协作关系。

文物商店提供给博物馆的文物采取有价调拨办法,一般可在收购费的基础上加70%~100%的手续费。

  为了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博物馆和文物店之间积极协作。

近40年来,以福建省文物总店为首,厦门、福州、泉州各文物店为中国历史博物馆、福建省博物馆、厦门市博物馆、厦门华侨博物院、福州市博物馆、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闽台关系史博物馆、南安市博物馆等提供珍贵文物数千件,其中有国家一级文物十几件。

福建省文物总店历年来征集、收购民间流散文物14万多件,为各个文博、科研单位提供4000多件具有重要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物藏品,也为国内外的文物收藏爱好者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等文物店提供了4万余件文物商品。

累计为国家创收外汇近千万元。

1986年厦门市博物馆建馆之初,厦门文物店为其提供556件珍贵馆藏文物。

厦门文物店收购社会流散文物达10万以上,为国家创收利润近千万元。

泉州市文物商店近年来为博物馆提供各类文物3260余件。

  1986、1987年,福建省文物总店和厦门文物店分别从天津外贸公司价购各类文物商品5万余件,有偿接收福建省外贸库存文物3万余件。

还从江西、安徽、山东、四川、河南等省文物店调剂文物商品2万余件。

  4.制订新措施与基础设施建设

  90年代以来,文物商店调整思路、拓宽文物销售渠道,采取外销、内销、代销、展销、参加拍卖、文物特价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文物商品的需求。

  福建省文物总店,1991年6月建成“文物大楼”,坐落在福州市五四路96号,面积4000平方米,7层,是集营业、库房、展厅、办公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

同时,在武夷山市和泉州市开设特约经销店,与全国二十几家国营文物商店及相关厂家建立了业务联系。

1999年参加北京、天津、上海、无锡、宁波、景德镇等地文物展销会,成交额达几十万。

为了适应新形势文物经营工作需要和加强内部规范管理,还制定了《门市部管理暂行规定》、《文物收购、定价暂行规定》、《文物财产管理制度》及内保安全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现有职工23人,其中15人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凭,18人获得专业技术职称。

已发展成为拥有现代化文物大楼和近10万件文物库存、总资产1000万以上的省级文物经营单位。

  厦门文物商店投入100万元资金,1990年在新区湖滨北路建成文物综合大楼,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投入70多万元资金,建成宿舍楼。

增设了思明北路、湖滨北路两个门市部。

现有职工34人。

  附:

福建省社会文物价拨(调拨)一览表

 表8-7  福建省社会文物价拨(调拨)一览表

  

拨出单位

拨交时间

拨交文物类别

件数

年  代

接收单位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3.5.10

铜镜、玉器、寿山石等

23

汉、唐、清、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厦门文物店

1964.2.5

瓷器、木刻、寿山石雕

42

明、清、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4.11

铜器、瓷器、木刻、脱胎漆器、田黄章

87

宋至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7

历代钱币

142

战国至清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6.19

铜器、瓷器、木雕、竹刻、雕漆、印章等

40

秦、汉、唐、宋、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

德化瓷器

40

明、清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

字画

31

明、清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4

字画

21

明、清、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77.11.25

瓷器、铜镜、铁镜

146

战国、汉、南朝、唐、宋、明、清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82.7.16

瓷器

135

宋至清

福建省博物馆

厦门文物店

1987

瓷器

556

明、清

厦门市博物馆

厦门文物店

1997

石虎

1对

厦门市博物馆

厦门文物店

1962~1964

瓷器、字画等

100多

明、清、近代

厦门华侨博物院

国家文物局

1983.12.6

瓷器

59

明、清

福建省博物馆

福建省博物馆

1983.8.10

铜器、锡器、瓷器、陶器、木刻等

257

晚清、民国

福建省文物总店

福建省外贸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86.12.8

瓷器、玉器、漆金木刻、石雕、寿山石章、杂项等

35271

明、清、近代

福建省博物馆、福建省文物总店、厦门文物店及福州、厦门、泉州、三明等博物馆

福州市文物店

1987年

瓷器

15

南朝、明、清、近代

福州市博物馆

福建省博物馆

漆金木刻

34

晚清

福建省文物总店

莆田县博物馆

1993

瓷器、玉器、铜器、料器、脱胎漆器、木雕、杂项等。

403

晚清、民国

厦门市文物店

天津外贸进出口公司

1986.8.7

瓷器、玉器、家具等

30000

晚清、民国

福建省文物总店

天津外贸进出口公司

1986.8.7

瓷器、玉器、字画、家具等

50000

晚清、民国

厦门市文物店

泉州市文物店

1993

木匾、瓷器、青铜器、石碑

36

泉州市博物馆

泉州市文物店

1993.9.7

木雕神像、瓷器等

217

清代

闽台关系史博物馆

泉州市文物店

1995

青铜器

7

西周

南安市博物馆

  

(二)文物监管物品管理

  1992年5月3日,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通知》,针对某些旧货市场出现的文物经营活动问题,划定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出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的品类范围;强调“在旧货市场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者必须经过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如发现非法经营行为,由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对经营者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撤消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权、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设立管理机构

  针对近年文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福建省对文物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布置,转换内部机制,提出新的工作任务。

1996年12月,经福建省编委批准,确定省文物鉴定组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文物管理的需要,加强对文物市场工作组织领导,1997年4月,福建省文化厅决定,鉴定组内设文物市场管理科。

文物市场管理科的工作职责是:

(1)私人收藏文物鉴定;

(2)文物市场管理;(3)旧货市场文物监管物品的管理;(4)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

福建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落到实处,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2.制定地方法规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规定了文物经营单位购销业务,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化(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旧货市场实行文物监管。

文物监管物品范围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旧货市场及个人要求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经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旧货市场所售的文物监管物品,如果携运出境,须按规定办理出境鉴定许可手续。

福建省文物市场混乱、失控状况得到有效抑制。

为了提高文物干部、职工懂法和执法水平,贯彻落实文物管理法规,福建省文化(文物)管理部门于1997年7月举办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人员近200人,并颁发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福建行政执法检查证》和“福建行政执法标志”。

  3.学习调研

  文物市场管理属综合管理,带有行政管理性质和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因此,要求文物市场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并且具备较高的文物鉴定水平。

  1997年10月,福建省文物鉴定组组织文物市场管理科人员,到文物市场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的省、市(北京、西安、成都、重庆、昆明、广州、深圳等)进行调研,详细了解各地文物市场现状、文物商品流通情况和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的实行成效。

通过调研、考察,取得第一手资料,增强感性认识,学习兄弟省市成功的管理经验,为进一步修改《福建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提供参考。

  近年来,因文物仿古、造假之风盛行,在文物监管物品中夹杂有大量赝品,有的伪品可以乱真。

同时,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文物和带有西南、西北特点的文物流入市场,或通过福建省走私出境,给鉴定工作带来困难。

通过参观各地博物馆、文物商店等文物陈列和库藏品,考察各地文物监管品市场、地摊旧货市场及文物仿古、修复过程,有助于了解情况,解决疑难问题。

  4.文物监管品市场经营试点

  厦门是经济特区,是一个面向世界的商业旅游口岸城市,其自发形成的旧货市场所流通的商品,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物监管品,必须因势利导,使之在法制管理轨道上健康运转,以利打击文物走私和文物黑市活动,防止国家珍贵文物流失,并活跃经济特区文化窗口。

  1997年8月,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省文化厅发来《关于在白鹭洲开辟文物监管品市场试点的请示》函,要求在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大原则下开放文物监管品市场,主动介入并加强管理工作。

同年9月,福建省文化厅在《关于在白鹭洲开辟文物监管品市场经营试点的批复》指出:

在厦门进行文物监管品经营试点,可以为加强和规范文物市场管理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有一定的可行性;原则上同意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要求厦门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经营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等四部委(92)文物字第209号文件执行。

《批复》明确规定下述物品不得上市经营:

(1)依法律应上缴或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包括涉案文物、出土文物、没收文物、拣选文物等);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3)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4)其他依法律规定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文物。

该市场申请经营者的资格由省文化厅审查认定后,发给《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而后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委托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该市场文物监管品进行鉴定、粘贴“厦文检”监管标识,收取相应的鉴定费,并对市场依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1997年12月,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对白鹭洲文物监管品市场实施监管的通告》,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白鹭洲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一切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管,由市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厦门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经营者开始正式向厦门市文化局申请登记,并上报福建省文化厅办理《福建省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

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经福建省文化厅审查批准,共办理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89本(家)。

  1998年1月,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举行白鹭洲文物监管品市场成立大会,同时举办第一期文物监管品经营者培训班,参加人员60人。

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分别讲授国家文物政策法规、文物基础知识和文物监管品经营者职业道德及注意事项等课程。

  1998年3~5月,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物市场科会同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公室鉴定组人员,对拟作为销售的文物监管品进行鉴定,并粘贴“厦文检”和“仅限境内流通”字样的监管标识。

1999年3月,福建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组文物市场科会同厦门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组人员,对白鹭洲51家个体文物监管品经营者进行年检、换证。

1999年10月,将厦门文物监管物品试点经营的范围,扩大到厦门故宫路工艺品市场和厦门定安商业广场。

经福建省文化厅审查批准,办理“故宫工艺品市场”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12本(家)。

  附:

福建省文物与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单位一览表

 表8-8福建省文物与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单位一览表

单位名称

成立(审批)时间

地  点

性  质

经营范围

备  注

福建省文物总店

1961年5月

福州市五四路96号文物大楼

国有企业

1995年以后生产的和1795年以前特许的文物

下设武夷山和泉州市经销点

厦门文物店

1961年5月

厦门市湖滨北路40号

国有企业

1995年以后生产的和1795年以前特许的文物

下设思明北路门市部

福州市文物店

1980年5月

福州市于山天君殿碧霞宫

国有企业

1995年以后生产的和1795年以前特许的文物

1990年停业

泉州市文物店

1993年

泉州府学路2号

国有企业

1995年以后生产的和1795年以前特许的文物

厦门市白鹭洲古玩城

1998年1月

厦门市湖滨中路白鹭洲商业区

集体企业

经营1911~1949年生产制作的文物监管品

下属个体经营户61家

厦门故宫工艺品市场

1999年10月

厦门市故宫路13号

集体企业

经营1911~1949年生产制作的文物监管品

下属个体经营户12家

  (三)拍卖市场文物管理

  1993年9月13日,国家文物局做出规定:

“文物境内拍卖仅限于国家文物经营、收藏单位和境内居民参加,或者有针对性地在更小范围内定向拍卖,可先行考虑试点。

文物拍卖试点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1994年7月21日,国家文物局确定北京、上海、广东为首批进行文物境内拍卖试点地区。

1995年12月,福建省拍卖行举办第一期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

当时,福建省拍卖管理还处于无序状况。

为加强对拍卖物品的管理,福建省贸易厅于1995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整顿拍卖流通秩序,加强拍卖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文物、国有资产等重要财产拍卖,须按有关规定,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拍卖企业进行,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理。

福建省文化厅于1996年1月22日,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文物拍卖试点实行直管专营的通知》,强调“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少数拍卖公司继续承担试点任务并直接管理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批准或从事文物拍卖活动”;1996年11月29日,做出决定:

“本省境内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依法经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1996年12月24日,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配套;成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

  福建省对文物拍卖工作实施规范管理是从1997年正式开始的。

1997年1月22日,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的鉴定管理的通知》,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的管理办法和标准、鉴定机构资格的审定、文物拍卖标的征集来源、文物拍卖人、买受人、委托人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并补充通知三条:

(1)福建省文化厅为福建省负责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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