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监管制度汇编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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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监管制度汇编精编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监管制度汇编
1.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销售者开展日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销售者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六、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入场销售者需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并整理粘贴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七、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指导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九、督促销售者定期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用农产品,留存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方便入场销售者落实销售记录制度。
十一、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十二、对市场内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求销售者立即停业销售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留存记录证据;涉及批发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还要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
十四、定期公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十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在市场醒目位置。
2.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入场销售者要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留存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要统一分户管理,粘贴整齐,方便查找,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四、督促销售者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严格审查供货者(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必须向
供货者索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三者之一凭证的,不得采购。
五、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是指:
(一)产地证明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产地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
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二)购货凭证
1.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或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三)合格证明
1.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文件;
2.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进口食用农产品需要)
六、督促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七、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市场类型是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供入场销售者统一使用。
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九、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所属各销售门店要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集中交易市场日常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场内的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日常检查。
三、每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实地检查,每半年实现对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全覆盖检查,即每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检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相关经营证照,检查留存的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是否与实际经营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证照的行为,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项目范围,检查是否与市场开办方收集的入场销售者经营项目范围相一致,是否存在应取得经营项目许可而没有许可的情况;
(三)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四)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五)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六)标签标识,检查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七)证明文件,检查销售者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八)仓储情况,检查销售者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且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八、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填写市场检查表,实行“一户一档"分类管理,如实掌握每户销售者的经营情况。
4.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一、结合本市场实际,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位置,统一内容的要求,设置本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
二、指导和督促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做好标签、标识的标注工作。
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标注要求:
(一)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二)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四)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四、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要求:
(一)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标识的标注形式:
(一)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二)活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三)米用附加标签、标不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六、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5.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一、批发市场设置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鼓励零售市场参照批发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检和送检工作。
二、对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检测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检测的准确性。
四、根据经营品种的时令性,制定相应的季度(或月)检测计划,重点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
五、抽样原则上在交易高峰前进行,采取“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抽取的样品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并由被抽样对象签字确认。
六、抽样结束后要及时开展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程,出具检测结果。
七、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速检测确认。
检测结果应于结果出来1小时内告知被抽样对象,通知销售者立即停业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八、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九、快速检测结束后,要按贮存要求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做好标识标记,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天。
法定检测保存样品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检测结果由专人登记和录入,要按月、季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保管,数据要及时录入智慧食药监企业云平台数据系统。
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
十一、检验人员每半年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出具质量分析报告,以反映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
十二、检测室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垃圾每天清理。
6.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公布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布,是指市场开办者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或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本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公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检测信息
(见附件)
(4)入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信息;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认为应当公示的其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
四、信息公布的程序:
(一)收集相关食用农产品信息;
(二)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公布信息经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公布。
五、公布的信息真实、合法,并及时更新。
六、如实记录并保存市场内的公布信息,以备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附件:
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公布
序号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产品供应商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1
上海青
张三
蔬菜区A区XX
档
XX农场
农药残留
(有机
磷)
不合格
销毁
2
3
4
5
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用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下列情况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及时停售退市: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二)经执法部门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三)外地通报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下架退市的。
三、销售者发现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上述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填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见附件);
(二)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通知供货商,配合召回已售出的食用农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市场管理人员对销售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通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相关食用农产品退市工作。
五、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订立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条款。
六、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退市及后续处理工作。
附件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
序号
销毁时间
产品名称
数量
(公斤)
销毁原因
销毁人签名
监督人签名
销售者签名
备注
1
2
3
4
备注: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一、为预防和处置本市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食用农产品突发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是市场开办者在遇到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疫病等突发情况,对问题食品及其销售者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扩散的应对处置方案。
三、市场开办者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确定对入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定期对入场销售者进行食用农产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进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成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确定处置小组人员及职责,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并按照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见附件)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善后工作、后勤供应和事故
调查等工作。
七、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后,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成员应立刻赶赴现场,监督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和封存涉嫌食用农产品、通知供货商和购买者;收集销售者相关进货和销售记录,掌握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涉及人员得病、伤亡的,立即送医疗机构诊治,同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
八、市场管理人员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地疾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可疑食品取样封存,进行质量检测,对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
九、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市场管理人员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涉及销售者进行教育,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属地监管部门。
十、发生严重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组长:
—
(职务:
)
副组长:
—
(职务:
)
组员:
(职务:
)现场控制
(职务:
)人贝抢救
(职务:
)——后勤供应
(职务:
)——善后工作
(职务:
)一一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