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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挂号办法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扶植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挂号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扶植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评论辩论经由过程,现予宣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扶植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挂号行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安然,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村落和集镇筹划扶植治理条例》等司法、行政律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挂号,是指房屋挂号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力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在房屋挂号簿上予以记录的行动。

  第三条 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挂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挂号工作。

  第四条 房屋挂号,由房屋地点地的房屋挂号机构解决。

  本办法所称房屋挂号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挂号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挂号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同一的房屋挂号簿。

  房屋挂号簿是房屋权力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挂号机构治理。

  第六条 房屋挂号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亭相适应的专业常识。

  从事房屋挂号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揭橥的房屋挂号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解决房屋挂号,一般按照下列法度榜样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录于挂号簿;

  (五)发证。

  房屋挂号机构认为须要时,可以就挂号事项进行通知布告。

  第八条 解决房屋挂号,应当遵守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地盘应用权权力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挂号机构应当按照司法、律例和本方律例定,肯定申请房屋挂号须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挂号材料目次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根本单位进行挂号。

房屋根本单位是指有固定界线、可以自力应用并且有明白、独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地盘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根本单位进行挂号;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线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挂号。

集体地盘范围内村平易近住房,以宅基地上自力建筑为根本单位进行挂号;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平易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线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挂号。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线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挂号。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挂号,申请人应当向房屋地点地的房屋挂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挂号材料。

  申请挂号材料应当供给原件。

不克不及供给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挂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供给虚假材料申请房屋挂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挂号,应当由有关当事人两边合营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房屋挂号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力;

  

(二)因人平易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司法文书取得房屋权力;

  (三)因持续、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力;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革挂号情况之一;

  (五)房屋灭掉;

  (六)权力人放弃房屋权力;

  (七)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合营申请挂号。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革挂号,可以由相干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革申请房屋挂号的,应当由共有人合营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挂号。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挂号的,应当提交证实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罚未成年人房屋申请挂号的,还应当供给为未成年人好处的书面包管。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挂号的,申请人应当应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提交的证实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供给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挂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实。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挂号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度有关规定解决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挂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度有关规定缴纳挂号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挂号材料齐备且相符法定情势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挂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相符法定情势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诉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挂号机构应当考验申请挂号材料,并根据不合挂号申请就申请挂号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挂号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挂号簿记录的权力人是否赞成更正,以及申请挂号资估中需进一步明白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询问成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房屋挂号机构认为申请挂号房屋的有关情况须要进一步证实的,可以请求申请人弥补材料。

  第十九条 解决下列房屋挂号,房屋挂号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挂号;

  

(二)在建工程典质权挂号;

  (三)因房屋灭掉导致的房屋所有权刊出挂号;

  (四)司法、律例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挂号。

  房屋挂号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合营。

  第二十条 挂号申请相符下列前提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予以挂号,将申请挂号事项记录于房屋挂号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录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挂号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筹划证实材料记录一致,申请其他挂号的房屋与房屋挂号簿记录一致;

  (三)申请挂号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实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挂号的事项与房屋挂号簿记录的房屋权力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方律例定的不予挂号的情况。

  挂号申请不相符前款所列前提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不予挂号,并书面告诉申请人不予挂号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房屋挂号机构将申请挂号事项记录于房屋挂号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挂号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不予挂号:

  

(一)未依法取得筹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筹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挂号的;

  

(二)申请人不克不及供给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证实文件或者申请挂号的房屋权力与权力来源证实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挂号事项与房屋挂号簿记录冲突的;

  (四)申请挂号房屋不克不及特定或者不具有自力应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充公,原权力人申请挂号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时代,权力人申请挂号的;

  (七)司法、律例和本方律例定的其他不予挂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挂号申请之日起,房屋挂号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挂号事项记录于房屋挂号簿或者作出不予挂号的决定:

  

(一)国有地盘范围内房屋所有权挂号,30个工作日,集体地盘范围内房屋所有权挂号,60个工作日;

  

(二)典质权、地役权挂号,10个工作日;

  (三)预告挂号、更正挂号,10个工作日;

  (四)贰言挂号,1个工作日。

  通知布告时光不计入前款规准时限。

因特别原因须要延长挂号时限的,经房屋挂号机构负责人赞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跨越原时限的一倍。

  司法、律例对挂号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挂号簿应当记录房屋天然状况、权力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挂号的事项。

  房屋挂号簿可以采取纸介质,也可以采取电子介质。

采取电子介质的,应当有独一、肯定的纸介质转化情势,并应当按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房屋挂号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挂号簿的记录,抄写并向权力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房屋权力的证实,包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挂号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挂号、在建工程典质权挂号以及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挂号簿上予以记录后,由房屋挂号机构发放挂号证实。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挂号证实与房屋挂号簿记录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实房屋挂号簿确出缺点外,以房屋挂号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挂号证实破损的,权力人可以向房屋挂号机构申请换发。

房屋挂号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挂号证实,并将有关事项记录于房屋挂号簿。

  房屋权属证书、挂号证实遗掉、灭掉的,权力人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掉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屋挂号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挂号簿上予以记录。

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挂号证实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地盘范围内村平易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挂号证实前,房屋挂号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地点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通知布告。

  第二十八条 房屋挂号机构应当将房屋挂号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当治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挂号材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法度榜样解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加强房屋挂号信息体系扶植,慢慢实现全国房屋挂号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 国有地盘范围内房屋挂号

  第一节 所有权挂号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扶植用地应用权证实;

  (四)扶植工程相符筹划的证实;

  (五)房屋已落成的证实;

  (六)房屋测绘申报;

  (七)其他须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辟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挂号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部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合、公用举措措施和物业办事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挂号,由房屋挂号机构在房屋挂号簿上予以记录,不揭橥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司法文件生效或者事实产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挂号:

  

(一)生意;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持续、受遗赠;

  (五)房屋瓜分、归并,导致所有权产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归并,导致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的;

  (八)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实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须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所以生意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实、持续证实、瓜分协定、归并协定、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司法文书,或者其他证实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典质时代,典质人让渡典质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挂号的,除供给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典质权人的身份证实、典质权人赞成典质房屋让渡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力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司法文书、合法建造房屋、持续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力人让渡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典质权时,应当将房屋挂号到权力人名下后,再解决房屋所有权转移挂号或者房屋典质权设立挂号。

  因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司法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平易近法院协助履行通知书请求房屋挂号机构予以挂号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予以解决。

房屋挂号机构予以挂号的,应当在房屋挂号簿上记录基于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司法文书予以挂号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 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力人应当在有关司法文件生效或者事实产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革挂号: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革的;(所有权人没变,只是改名了)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商标或者房屋名称变革的;

  (三)房屋面积增长或者削减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瓜分、归并房屋的;(初始挂号证变革-瓜分,缺归并)

  (五)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革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实产生变革事实的材料;(比如派出所供给的地址变革解释)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挂号的房屋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挂号簿记录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产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刊出挂号:

  

(一)房屋灭掉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刊出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实房屋所有权祛除的材料;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四十条 经依法挂号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力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刊出挂号的,应当供给他项权力人的书面赞成文件。

  第四十一条 经挂号的房屋所有权祛除后,原权力人未申请刊出挂号的,房屋挂号机构可以根据人平易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司法文书或者人平易近当局的生效征收决定解决刊出挂号,将刊出事项记录于房屋挂号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通知布告作废。

  第二节 典质权挂号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典质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典质权挂号。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典质权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典质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须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相符规定前提的典质权设立挂号,房屋挂号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录于房屋挂号簿:

  

(一)典质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挂号时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产生变更或者产生司法、律例规定变革典质权的其他情况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典质权变革挂号。

  第四十六条 申请典质权变革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典质人与典质权人变革典质权的书面协定;

  (五)其他须要材料。

  因典质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产生变革,或者典质房屋坐落的街道、门商标产生变革申请变革挂号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产生变革申请典质权变革挂号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典质权人的书面赞成文件。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挂号的房屋典质权因主债权让渡而让渡,申请典质权转移挂号的,主债权的让渡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典质权产生转移的证实材料;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挂号的房屋典质权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力人应当申请典质权刊出挂号:

  

(一)主债权祛除;

  

(二)典质权已经实现;

  (三)典质权人放弃典质权;

  (四)司法、律例规定典质权祛除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申请典质权刊出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实房屋典质权祛除的材料;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五十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典质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典质权设立挂号。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典质权设立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典质合同;

  (五)一按时代内将要持续产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挂号原因证实材料;

  (六)其他须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典质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典质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挂号原因证实材料;

  

(二)典质人与典质权人赞成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典质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相符规定前提的最高额典质权设立挂号,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挂号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肯定的时代记录于房屋挂号簿,并明白记录其为最高额典质权。

  第五十四条 变革最高额典质权挂号事项或者产生司法、律例规定变革最高额典质权的其他情况,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典质权变革挂号。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典质权变革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尚未肯定的证实材料;

  (五)最高额典质权产生变革的证实材料;

  (六)其他须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肯定的时代产生变革而申请变革挂号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典质权人的书面赞成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肯定前,最高额典质权产生转移,申请最高额典质权转移挂号的,让渡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尚未肯定的证实材料;

  (五)最高额典质权产生转移的证实材料;

  (六)其他须要材料。

  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肯定前,债权人让渡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房屋挂号机构不得解决最高额典质权转移挂号。

当事人商定最高额典质权伴随部分债权的让渡而转移的,应当在解决最高额典质权肯定挂号之后,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决典质权转移挂号。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挂号的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肯定,申请最高额典质权肯定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已肯定的证实材料;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相符规定前提的最高额典质权肯定挂号,挂号机构应当将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已经肯定的事实记录于房屋挂号簿。

  当事人协定肯定或者人平易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司法文书肯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挂号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肯定的事实记录于房屋挂号簿。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典质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典质权设立挂号。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典质权设立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典质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扶植用地应用权证书或者记录地盘应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扶植工程筹划许可证;

  (七)其他须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经挂号在建工程典质权变革、让渡或者祛除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革挂号、转移挂号、刊出挂号: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挂号证实;

  (四)证实在建工程典质权产生变革、转移或者祛除的材料;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落成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挂号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典质权挂号转为房屋典质权挂号。

  第三节 地役权挂号

  第六十三条 在房屋上设登时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挂号。

  第六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相符规定前提的地役权设立挂号,房屋挂号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挂号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挂号簿。

  第六十六条 已经挂号的地役权变革、让渡或者祛除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革挂号、转移挂号、刊出挂号: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挂号证实;

  (四)证实地役权产生变革、转移或者祛除的材料;

  (五)其他须要材料。

  第四节 预告挂号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挂号: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典质;

  (三)房屋所有权让渡、典质;

  (四)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八条 预告挂号后,未经预告挂号的权力人书面赞成,处罚该房屋申请挂号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不予解决。

  预告挂号后,债权祛除或者自可以或许进行响应的房屋挂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挂号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按照预告挂号事项解决响应的挂号。

  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生意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商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挂号,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挂号。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已挂号立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挂号的商定;

  (五)其他须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挂号,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挂号附有前提和刻日的,预购人应当提交响应的证实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典质权预告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典质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挂号证实;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挂号的商定;

  (七)其他须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房屋所有权让渡合同;

  (四)让渡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挂号的商定;

  (六)其他须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典质权预告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典质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挂号的预告证实;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挂号的商定;

  (七)其他须要材料。

  第五节 其他挂号

  第七十四条 权力人、短长关系人认为房屋挂号簿记录的事项出缺点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挂号:

  

(一)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三)证实房屋挂号簿记录缺点的材料。

  短长关系人申请更正挂号的,还应当供给权力人赞成更正的证实材料。

  房屋挂号簿记录确出缺点的,应当予以更正;须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力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挂号簿记录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房屋挂号机构发明房屋挂号簿的记录缺点,不涉及房屋权力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力人在规按刻日内解决更正挂号;当事人无合法来由过期不解决更正挂号的,房屋挂号机构可以根据申请挂号材料或者有效的司法文件对房屋挂号簿的记录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力归属和内容的房屋挂号簿的记录缺点,房屋挂号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力人在规按刻日内解决更正挂号;解决更正挂号时代,权力人因处罚其房屋权力申请挂号的,房屋挂号机构应当暂缓解决。

  第七十六条 短长关系人认为房屋挂号簿记录的事项缺点,而权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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