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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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定稿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监管执法检查表(管理资料)
被检查单位:
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间:
2015年12月15日
序号
检查内容和法规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检查结论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蒙)WH安许证字【2015000780】有效期至:
2018年8月16日许可范围:
甲醇、异丁基油、驰放气、氮气、氧气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编号:
登记日期:
2013年4月12日登记品种:
甲醇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主要负责人刘尚武《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有效期至:
2017年5月13日共有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共有70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5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7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22条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22条
《安全生产法》第98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0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投入所需的资金予以保障,并承担相应责任
10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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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专职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1款: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了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5名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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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3款,《鄂尔多斯市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
安全管理人员中,有4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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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企业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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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必须进行强制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2、3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企业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立相关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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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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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立项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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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2款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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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1款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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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2款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已完成验收;验收批复:
蒙危化项目审字【2009】009号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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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安全生产法》第9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生产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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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6条: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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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96条: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企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有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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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8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已登记建档,并向乌审旗安监局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为(BA内乌安监【20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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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4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明确,并建立了责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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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2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4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已备案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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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安全生产法》第10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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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42条
《安全生产法》第9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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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
《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施工责任状。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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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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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2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精工保运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责任状,督促其严格按照责任状执行。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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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局64号令)第5条
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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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8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企业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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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健康安全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员工告知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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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安全生产法》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企业制定了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同时,制定了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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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