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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前沿讲座心得体会

1.前言

随着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工程技术的负面效应也日渐突出。

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使得与工程技术联系最为密切的工程伦理问题成为工程界、哲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工程师必须遵守工程伦理准则,在工程活动中具有社会责任感,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强烈的伦理道德意识,才能自觉担负起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伦理责任。

工程师是工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工程师包括研发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生产工程师等。

一般把工程师定义为拥有科学知识和技术应用技巧,在人类改造物质自然界,建造人工自然的全部实践活动和过程中从事研发、设计与生产施工活动的主体。

原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朱高峰院士认为,现代工程师应该能综合运用科学的方法及观点和技术手段来分析与解决各种工程问题,承担工程科学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任务。

他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包括知识、能力、品德三个方面。

爱因斯坦在对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学生的讲话中呼吁青年学生,“如果你们想使自己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

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

在你们埋头于图表和方程时,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

”所以,工程师应当自觉地意识自己职业的伦理意义,提高道德敏感性,增强责任感,以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程活动真正为人类造福。

工程伦理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环节,但又是易被忽视的部分。

长期以来,由于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提到应有高度。

概念性强调的多,具体操作部分不详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科技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科技道德失范现象。

科技道德失范反映到工程领域,表现为工程伦理滑坡。

如在工程建设中的豆腐渣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

对在校工科学生加强工程伦理教育,是塑造未来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学校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

美国工程师协会提出了工程师的五大基本准则。

1.工程师在达成其专业任务时,应将公众安全、健康、福祉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优先考虑,并作为执行任务时服膺的准绳。

2.应只限于在足以胜任的领域中从事工作。

3.应以客观诚实的态度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4.应在专业工作上,扮演雇主、业主的忠实经纪人、信托人。

5.避免以欺瞒的手段争取专业职务。

我国台湾的中国工程师协会提出了四大中国工程师信条:

一是工程师对社会的责任:

守法奉献,尊重自然;二是工程师对专业的责任:

敬业守分,创新精进;三是工程师对雇主的责任:

真诚服务,互信互利;四是工程师对同僚的责任:

分工合作,承先启后。

这些提法有一定道理。

工程师伦理行为选择是指工程师面临多种伦理可能时,在一定的伦理意识的支配下,根据一定的伦理价值标准,自觉自愿、自主自决地进行善恶取舍的行为活动。

从工程实践看,工程师在工程决策、工程实施、工程后果等阶段都存在诸如义与利的抉择、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的两难抉择、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冲突矛盾、经济技术要求与人权保障矛盾冲突等。

工程师在伦理行为选择中还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

目的和手段都存在着善与恶的问题。

只有善的目的和善的手段才能达成工程师的伦理行为;善的目的和恶的手段抑或恶的目的和善的手段都会把工程师的行为推向不道德的行为途径上去,从而产生消极影响,破坏社会伦理秩序。

2.相关案例论述

2016年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在明知快播程序被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无视放任,并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非法盈利,仅2013年一年就高达3亿元,其中60%收入与淫秽视频相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而王欣和快播3名高层均否认控罪。

目前对互联网企业伦理的研究,主要为新闻报道中媒体的道德伦理,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媒体法制建设,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等。

但须知,互联网企业并非只有互联网媒体类、娱乐类等。

回顾格洛斯特公司案,我们发现相似的案情对快播案有借鉴意义。

2005年,米高梅公司对格罗斯特公司发起侵权诉讼。

格罗斯特公司是一家音乐分享服务公司,同样基于P2P技术。

据了解,格罗斯特公司并未设立中央服务器,因而其P2P软件不具有中心化文件共享目录,也就无从得知文件传输信息,即使该公司关闭了其服务器和窗口,文件依然能继续传输。

换而言之,被告虽然通过该软件的吸引力获得大量广告费,但不具备权利和能力去制止侵权行为。

据此,法院宣布:

软件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本案软件提供者不构成共同侵权。

但是,根据积极诱导标准来平衡版权保护和技术革新之间的利益,最高法院认定格罗斯特公司的行为为诱导侵权。

此案中,被告通过广告诱导产品的侵权使用,因此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反观快播,快播公司的QSI安装程序及播放器软件属于最新P2P技术,具有非中心化、可扩展性、健壮性、高性价比、隐私保护等特点。

按P2P技术分类来看,属于文件内容共享和下载类型,与格罗斯特公司性质相似。

且快播涉及刑事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事案件中,审核、认定刑事证据的标准是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在快播中揭开P2P技术后面神秘的面纱,不难看出使用该技术的主体的意志因素及使用该技术背后的行为性质。

(1)主观方面

王欣抗辩说,在了解到有网络用户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淫秽视频的传播。

但根据先前供述可知,王欣早已知道运营初期存在淫秽信息的实情,起初屏蔽了一部分,但由于信息过多而听之任之。

此外,企业员工何某张某吴某出庭作证,曾向王欣汇报过淫秽视频的问题,但王欣起初未作任何指示,后指令开发视频碎片化储存程序规避相关机关检查。

依据2010年《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虽然快播公司没有直接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但网络用户使用快播公司的P2P技术,在互联网上下载QSI安装程序和播放器后,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完全可推论快播公司的明知属性。

其次,被告人说知道淫秽物品传播的情况,但没有义务去取缔,不能单方面追究开发软件人的责任,也表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对存在的问题是明知的。

另外,深圳网监、扫黄办等部门曾多次来快播检查,由王欣、牛文举、吴铭等接待;快播还曾多次受到深圳网监和扫黄办的警告和查处。

由此可见,快播声称“不知情”,扮演无辜的行为是难以服众的。

在网络犯罪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共同犯罪,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求“明知”的主观要件。

2015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按照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上实施犯罪,而仍然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就要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已经从立法角度,加大对利用计算机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庭审中被告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中表述以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快播公司是通过在用户安装播放器时捆绑其他公司软件和资讯窗口进行盈利。

从形式上看,使用快播播放器时免费的,但实质上,仍然是利用用户使用快播播放器进行广告盈利,这是一种间接的牟利模式。

在2013年快播公司3亿元的销售额中,与淫秽视频和侵权盗版相关的销售额就占到了1.8亿元。

由此可见,快播公司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客观方面

快播公司人员辩称,文淫秽色情文件是站长们上传的,快播只是一个播放工具,不具备发布和搜索功能,因此不是淫秽物品提供者,也不是发布工具。

快播不提供上传下载服务,无从得知淫秽视频的发布者和发布地。

但从快播公司的视频点播系统运作模式,以及快播软件本身分析,我们发现快播有接入、搜索功能,并能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实质上具有传播功能。

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传播主体不限于视频的制作和发布者,也包括“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建立者和直接负责的管理者”。

快播前台有哈希码和播放器,后台有云端储备,可以说是淫秽视频的“搬运工”,其“传播”行径证据确凿。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但技术不能成为滥用权利的借口和避风港。

实际上,快播案的重点并不在于P2P技术和缓存技术的适用合法性问题,而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刑事法律构成上的“间接故意”,即是否对其经营产品传播淫秽信息具有知情和放任的事实。

从目前证据来看,P2P技术只是快播公司的幌子,通过缓存、碎片整合等技术,向用户“暗示”、“鼓励”非法资源才是实质。

由此,快播借助其惊人的浏览量和用户数,以精准广告的方式牟利。

虽然从上述主观客观两方面看,快播的罪证仿佛万无一失,但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来看,目前公诉方的取证的确存在有问题,比如鉴黄程序不合法等。

因此单从证据判断,并不能将王欣等3名高管直接定罪。

证据的不充分,是众多质疑声音的缘由。

因此日后法庭如何宣判,将成为未来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不可否认的是,快播案应该成为中国互联网技术发展反思的重要契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底线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法院能够做的就是去平衡技术与道德、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应该被尊重,法庭也应该被尊重。

民众有权关注和监督快播的审判,但舆论不能试图左右法律。

人们赞同“技术中立”,实际上是赞同:

人们应该相信使用技术(或者工具)的一般人不会去故意犯罪,即“合理信赖原则”。

其实人们是把“合理信赖”误以为成“技术中立”。

快播作为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管理自己服务器被合法使用的义务,其不作为的行径事实上是在推卸责任。

快播软件,实实在在升高了淫秽视频传播的风险,且这种风险升高没有得到法律的容许,这是有目共睹的。

如果快播采取的防范措施已经是行业的最高标准,则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快播因为各种原因(如财务原因)没有采取这种标准,就应该承担责任。

3.网络伦理失范的成因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用互联网的人群鱼龙混杂,素质不一,各种利益链的交织以及监管的不及时导致各种网络媒体失范的发生。

第一,互联网经营者素质不一。

不少网站为牟取私利或者增加网站点击量,无视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在网络上发布或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媒介形式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

第二,利益链条的交织。

快播案件表明,很多门户网站或者或互联网公司以技术本身无罪的幌子,刻意忽视伦理失范的行为发生,很多行为甚至触及法律的底线。

就是因为其背后存在的巨大利益。

仅以快播为例,快播在视频缓冲时的广告费就以占据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三,互联网监管的缺失。

由于互联网产业属于新兴产业,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互联网监管十分不完备,从而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同时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网络犯罪成本太低,伴随而来的就是预约伦理道德的各类失范表现。

4.结论

由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单靠国家,企业,网民任何一方的单独力量,都很难解决当前网络上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只有合理利用国家法律完善,行业内部规制,网民主动监督三种方法,三管齐下,互相配合,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

但核心问题是,互联网企业应当遵守法律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勇于为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权益而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使自身长远发展,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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