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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xxx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应急指挥部

2.2镇(街、管委会)应急指挥部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应急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医疗保障

6.4人员保障

6.5技术保障

6.6物资保障

6.7经费保障

6.8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事故分级)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萍乡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8。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

在区委、镇(街、管委会)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根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区农业局局长、区工商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科科长任副总指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委、区经贸委、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工商局、市质监局、区环保局等。

2.1.3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区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运营单位对有害信息进行封堵和删除;

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等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2.1.5办公室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市质监局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镇(街、管委会)、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区应急委员会、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项工作;

g.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救护知识宣传;

h.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i.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j.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应急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

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

2.2镇(街、管委会)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办事处)应当按事故级别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办事处)办公室。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可参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了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应当邀请市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5)承担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区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市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区发改委、区经贸委、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市质监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区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发布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办事处)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

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初次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下级关于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在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应急指挥部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Ⅳ级响应后,区应急委员会根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单位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对于发生在区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区(区)、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区政府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应急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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