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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重要性:

世界和平与发展、国家利益;对国际事件的认知、知识结构体系庞大、内容浩繁:

原理与规则、实体与程序;人自然、国家私人、居民空间、陆地外空成文法与习惯法并重,CHAPTER1:

INTRODUCTION,概念与特征历史基本原则两法关系渊源,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定义定义的出发点根据渊源国际法就是所有国际法律规范(不包括国内法渊源)的总和根据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根据调整对象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的主权关系的法,综合性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消极性定义:

与其他法律领域的界限国际私法privateIL(冲突法)尽管也涉及跨国因素,但实属国内法范畴,其实质在于解决不同国家(民事)法律间的冲突(广义)国际经济法(广义)国际刑法,名称1、万民法万国法国际法(jusgentiumLawofNationsInternationalLaw)2、publicILprivateIL3、普遍/一般国际法特殊/区域国际法4、近代/传统(欧洲)国际法现代(后传统)国际法,二、国际法的特性是与国内法相比而言的,是国际社会的关键性事实当然,这些特征具有相对性充分认识这些事实是正确理解法律对国际社会影响的前提,

(一)多数规则旨在调整国家行为个人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是抽象的,离开(作为官员的)个人,国家或组织不能正常运转,

(二)中央权威的缺乏与法律职能的分散化现代国家的模式:

所有成员被限制使用武力;中央机构负责实施立法、司法和执法职能。

纵向和高级权力结构形式国际共同体:

没有武力的垄断者,处于相对无政府状态;职能分散化。

横向和低级权力结构形式改善:

禁止个别国家使用武力,(三)集体责任违法责任非由侵害人而由其所属集体承担责任的后果首先是由公民及国库承担新趋势:

“加重责任”、个人刑事责任,(四)国际法规则多数须转化为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实施反映了国家对其管辖下个人的绝对控制,(五)国家的“自主性”国内法:

法律主体的法律自由被施以诸多限制国际法:

法律主体的完全自主权。

内部组织:

政治制度、立法;外交政策:

缔约、建交、承认、结盟乃至干涉和武力使用国家自主权日益受到限制:

条约范围扩大、武力禁止上的法律义务、强制性规范,(六)国际法受有效性原则的支配尊重既有权力关系,力量是合法性(正统性)的主要源泉超越权力关系:

“根本性价值”的引入,(七)格老修斯式国际法与康德式国际法Grotian:

个体主义(自利、互惠)Kantian:

普世主义(共同体义务)“共同体义务”规则数量少、鲜有付诸实施,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体系的产生像互派特使、缔结战争和约的做法和规则,可追溯到中世纪之前直至公元前3100年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学科,国际法/万国法(LawofNations)是随着1617世纪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形成的,第一阶段: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到一战欧洲与美国主导;领事裁判与殖民主义从欧洲协调到力量均衡;门罗主义国际法特征:

欧洲中心、基督教和自由市场;不限制武力。

人道法、外交法与中立法等限制大国支配地位的失败努力:

CARVO主义与DRAGO主义,第二阶段:

两次大战之间欧洲时代终结、国际共同体分裂、集体安全体制的实验仲裁兴起;限制不平等与关注个人的趋势,第三阶段:

UN至冷战结束和平作为基本目标与国际组织涌现;殖民体系崩溃与“第三世界”法律变化:

自决与种族平等;基本原则;法典化;“国际经济新秩序”,第四阶段:

冷战结束至今“三个世界”解体;联合国相对衰退和军事同盟强化;区域化持续增强,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区别于强行法、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一般原则即习惯法规则)反映了国家间交往的核心规则和基本行为标准,与国际法的细节和技术性内容是不同的;是国际造法的基础联合国宪章第2条,国际法原则宣言(1972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主权:

1、对居住于其领土上的任何个人行使权威的权力2、对领土的自由利用和处置并排除他人的权利3、国家及其代表在他国的豁免权,国家的主权不受其他的国际法主体的命令权的干涉但是将部分主权自愿置于国际组织的管理下,在国家生活中已是司空见惯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约束不是有损于、而是有利于国家主权(例如豁免权),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原则是主权原则的派生物属于形式性质,因此不受经济、社会、政治等条件的制约要求一切国家在同等法律条件下享受同等法律权利,但不能满足在行使权利时的事实上平等的要求不禁止以条约方式形成某些国家的特殊地位,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针对他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使用武力的原则只有在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情况下可合法使用武力以武力要挟所签订的条约是无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2条)宪章未把政治和经济制裁措施列入“武力”范围(虽然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提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和主权平等紧密联系的是不干涉内政原则超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范围,因为它还禁止试图以不超过武力强度的方式要挟别国使其受制于外来意志的做法因此,在合法的政治性影响与非法干涉之间作明智的划分至关重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当事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不得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多种,有关各国可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自由选择,民族自决原则,是一切民族的集体的自主权利,根据此项权利,各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身份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公约)原则上并非允许某个民族单方面从某国分离出去在联合国宪章1.2条中自决权被理解为维护世界和平的措施,即强调其制度性(维和制度)的特征,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来自“约定必守”参见条约法一章,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一、理论问题两法同属一个普遍法律秩序抑或构成不同法律体系?

二元论dualism与一元论monism,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囊括并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由各“国家对外公法”组成二元论:

两法构成不同的和相互独立的法律秩序,均无权创设或改变其他法律秩序中的规则国际法优先说:

在统一的法律秩序中,国际法居于顶端并决定其他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二、实践方面国际层面:

国际法优先(国家不得援引国内法逃避国际义务)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负有使其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相一致的义务(条约法公约27、46条)国际法在国际司法机构享有优先地位在国际层面,一国宪法不得取代国际法,国内层面如何处理国际法地位、适用及冲突解决,是一国国内法的事项国际习惯法:

作为国内法一部分来适用,但是否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有不同规定条约:

纳入adoption、转化transformation、混合方法,中国的实践宪法未提及国际习惯;法律和条约未规定者可适用“国际惯例(usage?

)”条约可直接适用(民商事),或转化即间接适用(WTO协议、人权条约)条约地位高于民商事法律,第五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含义Historicalsources,formalsources,materialsources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特征:

非自觉造法;拘束所有成员构成要素:

实践;法律确信:

习惯法形成中的心理因素地方性习惯:

有关国家默示同意;主张者负举证责任地位:

既存习惯受侵蚀;新兴习惯罕见,编纂传统编纂“逐渐发展”,三、条约(treaties)名称多变,实质相同:

调整利益、聚合意志特征:

只约束缔约方(“条约在缔约方之间创设法律”)有的条约可成为习惯国际法的渊源(有意对各国普遍开放加入,实际上也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协定),四、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law)指各国法律制度所依据的法律原则1920世纪初的运用(对俄国人的赔偿仲裁案)当前:

未被废弃,长期蛰伏,五、辅助渊源国际、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学者(包括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学会)学说,六、国际组织的决议(Resolution)与国际法渊源内部事项的决议或技术规章具有严格拘束力国际组织的其他决议是建议性的,对会员国不具法律拘束力。

不是国际法渊源但是对于发展未来的国际法(立法性宣言)尤其是习惯国际法(法律确信)产生影响凡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产生的法律上效果都以各该国际组织的创立条约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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