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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铁路路基是轨道的基础,是重要的土工结构物。

为了加强路基大修维修工作,提高设备抵御灾害和适应运输的能力,以保持线路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路基大修和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经常保持路基本体及其排水、防护、加固等附属设备的完好状态,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及时整治路基病害,预防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三、有计划地改善路基设备状态,不断提高路基整体强度。

第1.0.3条路基维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综合整治,排水第一”的原则,做到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与经常保养相结合。

应重视检查和巡守工作,对路基病害治早、治小,防患于未然。

第1.0.4条路基大修工作应根据路基本体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计划进行修理和病害整治,为铁路行车提供安全稳定的基础。

第1.0.5条各铁路局(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路基大修、维修工作的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设备秋检结果安排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费用,确保路基修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6条路基大修、维修工作应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技术,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检测手段,努力发展机械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作业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第1.0.7条各铁路局(公司)应建立健全路基检定制度及机构,对路基重点设备的稳定性、强度、刚度、承载力等指标进行检测,以掌握路基设备技术状态,确保路基设备满足行车速度和载重的需要。

第1.0.8条本规则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200km/h及以下、货物列车设计行车速度120km/h及以下和客货共线标准轨距的既有铁路。

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各异,路基的原修建标准、施工质量、养护条件均不同,各铁路局(公司)可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基本技术要求

第2.0.1条铁路路基设备的技术条件以及设备维修大修的技术标准,均应符合现行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应根据其运营条件与技术状态有计划地安排大修或结合更新改造计划,逐年进行改善。

第2.0.2条区间路基面宽度应根据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远期采用的铁路等级、轨道类型、正线数目、线间距、曲线加宽、路肩宽度、养路形式等条件确定。

直线地段标准路基面宽度应按表2.0.2-1采用。

直线地段标准路基面宽度(m)表2.0.2-1

项目

单位

Ⅰ级铁路

Ⅱ级铁路

特重型

重型

次重型

次重

中型

轻型

旅客列车设计

行车速度V

km/h

200

160

120≤V

<160

160

120≤V

<160

120

120

80≤V

≤120

80≤V

≤100

≤80

区间双线线间距

m

4.4

4.2

4.0

4.2

4.0

4.0

4.0

4.0

4.0

4.0

道床顶面宽度

m

3.5

3.5

3.5

3.4

3.4

3.4

3.3

3.3

3.0

2.9

基床表层类型

土质

道床厚度

m

0.5

0.5

0.5

0.5

0.5

0.45

0.45

0.40

0.35

线

路堤

m

7.9

7.9

7.8

7.8

7.8

7.5

7.5

7.0

6.3

路堑

m

7.5

7.5

7.4

7.4

7.4

7.1

7.1

6.6

5.9

线

路堤

m

12.3

12.1

12.2

12.0

12

11.7

11.7

11.2

10.5

路堑

m

11.9

11.7

11.8

11.6

11.6

11.3

11.3

10.8

10.1

硬质岩石

道床厚度

m

0.35

0.35

0.35

0.35

0.35

0.35

0.3

0.3

0.3

0.25

单线路堑

m

7.9

6.9

6.9

6.8

6.8

6.8

6.5

6.5

6.2

5.7

双线路堑

m

12.3

11.3

11.1

11.2

11.0

11

10.7

10.7

10.4

9.9

级配碎石或砂砾石

道床厚度

m

0.3

0.3

0.3

0.3

0.3

线

路堤

m

7.7

7.1

7.1

7.0

7.0

路堑

m

7.7

6.7

6.7

6.6

6.6

线

路堤

m

12.1

11.5

11.3

11.4

11.2

路堑

m

12.1

11.1

10.9

11.0

10.8

注:

1特重型、重型轨道的路基面宽度为无缝线路轨道、Ⅲ型混凝土枕的标准值。

对V=120km/h的重型轨道:

当采用无缝线路轨道和Ⅱ型混凝土枕时,路基面宽度应减小0.1m;当采用有缝线路轨道和Ⅱ或Ⅲ型混凝土枕时,路基面宽度应减小0.3m。

2次重型轨道的路基面宽度为无缝线路轨道、Ⅱ型混凝土枕的标准值。

当采用有缝线路轨道时,路基面宽度应减小0.2m。

3中型、轻型轨道的路基面宽度为有缝线路轨道、Ⅱ型混凝土枕的标准值。

4采用大型养路机械的电气化铁路,当接触网的立柱设在路肩上时,直线地段路基面宽度应满足以下标准:

单线铁路不小于7.7m;双线铁路160km/h地段不小于11.9m(其它不小于11.7m)。

表2.0.2-1中宽度小于该标准时应采用该标准。

5单线路堑自线路中心沿轨枕底面水平至路堑边坡的距离,一边不应小于3.5m(曲线地段系指曲线外侧);双线路堑两边均不应小于3.5m。

区间单、双线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宽度,应在曲线外侧按表2.0.2—2数值加宽,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递减。

曲线地段路基面加宽值表2.0.2-2

铁路等级

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曲线半径R(m)

路基面外侧加宽值(m)

Ⅰ级铁路

200km/h

3500≤R≤6000

0.3

R>6000

0.2

160km/h

1600≤R≤2000

0.4

2000<R<3000

0.3

3000≤R<10000

0.2

R≥10000

0.1

140km/h

1200≤R≤1400

0.4

1400<R<2000

0.3

2000≤R≤6000

0.2

R>6000

0.1

Ⅰ、Ⅱ级铁路

120km/h

800≤R<1200

0.4

1200≤R<1600

0.3

1600≤R<5000

0.2

R≥5000

0.1

Ⅱ级铁路

100km/h

600≤R<800

0.4

800≤R≤1200

0.3

1200<R<4000

0.2

R≥4000

0.1

80km/h

500≤R≤600

0.3

600<R≤1800

0.2

R>1800

0.1

注:

无缝线路R<800m、有缝线路R<600m的曲线外侧路基面应在表2.0.2-2加宽基础上增加0.1m。

第2.0.3条路肩应经常保持干燥、平整、无大草,并能及时疏干道床底部积水。

如需加宽加高路肩时,可采用片石或混凝土预制块砌筑路肩墙,其断面尺寸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保证路基面及基床横向排水畅通。

路肩墙顶面与轨枕底的高差不应小于0.4m。

片石路肩墙位于基床面以下部分应采用浆砌片石(每隔0.5m留一个泄水孔);位于基床面以上部分采用干砌片石(侧面勾缝,排水面至以上0.1m内留空缝);顶面宜采用水泥砂浆抹面。

按照标准路基面宽度,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地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m,路堑地段不应小于0.6m,电气化铁路、无缝线路和机械化维修作业地段,有条件者路肩宽度可加宽至1m;200km/h的铁路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0m。

第2.0.4条路基进行边坡改造时,所用填料应结合现场宜选用A、B组及C组中的块石、碎石、砾石类填料或C组改良填料。

路堤浸水部位应采用渗水土填料。

改造时,原坡面应挖成台阶,分层填土夯实。

改造后的边坡坡度,应符合现行的路基设计规范的要求,若路堤坡脚受地界限制,可设置路堤挡土墙。

第2.0.5条路基基床分为表层和底层。

基床厚度为2.5m,表层为0.6m,底层为1.9m,基床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路基基床发生翻浆冒泥、下沉外挤等病害时,应首先采取引排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工程措施(削平路肩、加深侧沟、埋设渗水管、钻泄水孔等),疏干基床土体。

同时根据病害程度、基床土质及其密实度、排水条件、加固材料来源等,可选择采用垫砂层、换填或改良基床土、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复合地基加固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基床的强度与承载能力。

工程处理后的基床表层顶面(或当基床表层为渗水料时的基床底层顶面)应设单面或双面不缓于4%的人字排水坡。

在路肩设置电务信号基础及转辙机基础时,必须进行结构设计,采取措施确保路基面及基床的排水通畅,必要时可将此类基础设在桩上,以防止基床病害的发生。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易产生冻害地段,应对基床部分采取防水或防冻害措施。

第2.0.6条采用大型养路机械养护的铁路不设养路机械作业平台;不采用大型养路机械养护的铁路,区间路基每隔500m左右宜设置养路机械作业平台一处,单线铁路可设在一侧或两侧交错设置,双线铁路两侧均应设置。

平台的设置,不得影响路基面横向排水。

第2.0.7条既有铁路排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路基设计规范的要求。

路基排水系统应做到沟沟相连、沟涵(桥)相通,并经常清理、整修,保持不堵不淤、不渗不漏、不冲刷、流水畅通的良好状态。

侧沟、天沟、排水沟的横断面应有足够的过水能力。

一般情况下,沟宽不应小于0.4m、沟深不应小于0.6m(干旱少雨地区或硬质岩石路堑可减至0.4m);土质路堑基床表层换填渗水料时,侧沟深度应大于换填层厚度0.2m。

当汇水面积较大,需按流量设计时,其横断面应按1/50洪水频率的流量进行计算,沟顶应高出设计水位0.2m。

天沟、侧沟、排水沟出口的设置,应符合将水引排至路基以外,防止水流冲刷路基的要求。

地面排水设备的沟底排水纵坡一般不应小于2‰,地表平坦或反坡排水地段,在困难情况下可减小至1‰。

土质、软质岩、强风化或全风化的硬质岩石地段的侧沟、天沟和排水沟,应采取防止冲刷或渗漏的加固措施。

在危害路基的地下水发育的地段,应根据地下水埋藏深度与含水层具体情况选用明沟、排水槽、渗水暗沟、边坡(支撑)渗沟、渗水隧洞、渗井、渗管或仰斜式钻孔等地下排水设施,以疏干路基土体。

渗水暗沟和渗水隧洞的纵坡不宜小于5‰,条件困难时亦不应小于2‰。

渗水暗沟、渗水隧洞的横断面尺寸应根据埋置深度、施工和维修条件通过计算确定。

在易产生冻害地段,渗水暗沟的排水孔应设在冻结深度以下不小于0.25m处。

截水的渗水暗沟的基底宜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

边坡渗沟、支撑渗沟的基底宜设置在含水层以下较坚实的土层上。

在严寒地区的渗水暗沟、渗水隧洞的出口,应采取防冻措施。

对地下排水设备要及时清理及补修,同时在地表作出标志。

第2.0.8条在路基范围内设置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路基稳定性设计、结构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制定安全措施,经铁路局工务部门批准并与所属工务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工务部门要加强监护,对于不按规定施工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施工后应由工务段进行验收。

光(电)缆、杆架、管线等的埋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通信、信号、电力所用的各种光、电缆沟槽应从路堤坡脚外或路堑顶外通过,保证路基的稳定及安全,并不得影响养护作业。

如遇过渡短径路须从路肩或路堤边坡上通过时,应进行结构设计,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保证路基的完整和稳定。

埋设后回填要密实,达到路基施工验收标准。

电缆沿路堑顶部埋设时,应埋在堑顶边天沟2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

沿路堤坡脚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横穿线路时,要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并设置明显标志。

竣工资料应交工务段备案。

二、在路基上设置的电杆、接触网支柱、管线等设备,其内侧距线路中心线不应少于3m(在200km/h的铁路上不应少于3.1m),同时不得阻碍路基排水,不得诱发路基下沉、边坡溜坍等病害。

三、今后凡因设计、施工不符合有关规章、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0.9条土质路基边坡应经常保持平整,对坡面裂缝、坑穴、冲沟应及时填补夯实,并积极采用绿色防护,做好水土保持,防止诱发边坡病害。

必要时增设防护加固建筑物,以保持边坡稳定。

路堑边坡及自然山坡发生崩塌、落石、滑坡、溜坍、风化剥落等病害时,应合理选用明(棚)洞、抗滑桩、挡土墙、拦石墙、拦石网、护墙、支顶、嵌补、喷浆、喷混凝土、锚索、锚杆、灌浆勾缝以及刷坡减载放缓边坡等综合措施进行整治。

路基支挡、防护结构工程设计时,必须查明山体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取得必要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路基坡面防护及支挡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铁路路基及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为了维护路基边坡的稳定性,禁止在影响路基安全的范围内进行挖沟、引水、储水、耕种、取土、修路、开矿和开采砂石等人为破坏活动。

第2.0.10条为防止位于河流、水库边岸的路基受到水流冲刷,应根据地质地貌、水流性质等因素,结合路基位置,选用适宜的坡面防护、导流或改河工程措施,以确保路基稳定。

冲刷防护工程类型及适用条件应符合现行的路基设计规范的规定。

冲刷防护工程顶面高程,应为设计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加0.5m;防护工程基底应埋设在冲刷深度(根据公式计算、河床地层冲淤分析及同类工程分析确定)以下不小于1m或嵌入基岩内。

当冲刷深度较深、水下施工困难时,可采用桩基、沉井基础。

第2.0.11条寒冷地区,除经常保持路肩及边坡平整、排水设备通畅外,还应注意防止冻害。

如发生冻害,应根据冻害程度、发生原因,分别采取换土、设置地下渗沟、渗水管或双层暗沟等措施,并按需要对有关建筑物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第2.0.12条风沙地区,除采取植物固沙即封沙育草、设置防沙草障、种植防护林带外,还可采用喷洒乳化沥青及化学固沙剂等办法固沙。

对路基本体可采用卵石、沥青沙砖、砂浆板等铺砌,或铺填黏土等措施予以防护。

第2.0.13条特殊路基(如膨胀土、软土、黄土、冻土、盐渍土、风沙、雪害、岩溶、矿区采空等地区的路基)地区,由各铁路局(公司)制订路基大修、维修实施细则,并符合《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要求。

第2.0.14条铁路线路应建立健全雨量观测网,积累资料,分析雨情与铁路灾害的关系,根据路基抗洪能力制定雨量警戒值,并逐步建立铁路路基防洪预报系统。

第2.0.15条对暂时不能整治,而又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路基病害地段,应有计划地设置灾害自动报警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第三章路基维修

第一节路基维修工作范围

第3.1.1条路基维修工作包括路基设备的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经常保养和巡守工作。

第3.1.2条计划维修范围:

一、整修各种排水设备;

二、修补边坡植被;

三、整修各种防护、加固设备;

四、修理路基范围内的河岸防护、河流调节等建筑物;

五、整修路基安全设备(栏杆、检查梯、检查台阶等);

六、清除或固定危石;

七、修补坡面岩石裂缝;

八、修补隔离栅栏。

第3.1.3条小型病害整治范围:

小型路基病害系指技术不太复杂、整治工程量较小(圬工100m3、土石方500m3以下)的病害。

一、堑坡、山坡上的危岩;

二、岩(土)体裂缝;

三、边坡溜坍、风化剥落;

四、基床下沉外挤、基床翻浆冒泥;

五、河岸冲刷;

六、排水不良等。

第3.1.4条经常保养范围:

一、少量修补边坡植被。

二、清除零星坍体及设备上的土石堆积。

三、清除坡面的零星活石、松动孤石及危树(属无主树,林务管理的树及影响电力线、通信线的危树除外);清除防护加固设备坡面的杂草,疏通各种路基建筑物的泄水孔;夯填砌体与土体间离缝;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

四、夯填(填塞)影响坡面稳定的土质坡面裂缝(岩石裂缝)。

五、整平土质路肩;清除路堤肩缘下的弃碴弃土;处理路肩低洼处的积水。

六、清除排水设备内的淤积物及杂草;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修补沟内及沟帮外缘的漏水部位;保持水沟出入口畅通。

七、经常保持路基防护栏杆、检查梯(井)等检查设备及线路隔离栅栏的完整牢固,按期涂漆防锈及加固修补。

八、负责路基范围内的崩塌、落石、滑坡、泥石流等病害处所的报警装置中土建设施的检修保养。

九、做好路基禁耕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路基坡面、堤脚及堑顶植被防护计划,由林务部门安排绿化。

十、修筑、整修上山下河检查小道。

十一、其他临时修补工作。

第3.1.5条对威胁行车安全的病害处所,应设专人看(巡)守。

第二节维修组织

第3.2.1条各铁路局(公司)应根据路基设备的数量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

各局工务处配备的路基大修、维修专职主管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3.2.2条工务段是路基维修工作的责任单位。

工务段应设路基科(室)、路基领工区、路基工区(包括危岩工区)、路基工队,部分平原地区工务段可不设路基领工区。

路基科(室):

负责路基大修、维修及设备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路基领工区:

负责管内路基维修及设备管理工作,管辖范围一般为线路延长40~150km,以2~3个工区为宜。

领工区(工区)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品。

路基工区:

负责设备的计划维修、经常保养及重点病害的观测和危险地段的巡守工作。

路基工队:

负责全段范围内的小型病害整治工作。

部分不设路基领工区的平原地区工务段,路基计划维修和小型病害整治工作由路基工区(工队)负责;经常保养和巡守工作可由养路工区负责,应根据路基设备的数量配给养路工区足够定员。

风沙地区的工务段应设置治沙领工区和治沙工区。

第3.2.3条路基维修工作量换算标准(包括养路工区担负的路基维修工作量),可作为计算维修工作定员的依据。

一、正线路基本体

1.单线铁路:

正线路基1km=1.0路基换算km;

2.非单线铁路:

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km=0.6路基换算km;

非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km=1.0路基换算km;

(注:

线间距大于单线设计路基面宽度时,为非并行地段)

二、站线路基本体

站线路基1km=0.1路基换算km;

(注:

按每条站线长度计)

三、各种路基附属设备

1.浆砌片石或混凝土:

支、护、挡(包括河调)设备圬工1km3折合0.25路基换算km;

2.干砌片石工程1km3折合0.3路基换算km;

3.各种排水设备1km折合0.1路基换算km;

4.边坡抹面、捶面、喷锚、锚索等1km2折合0.3路基换算km;

5.砌石或硬化路肩1km折合0.05路基换算km;

6.其他:

地区性病害(沙害、冻害、岩溶等)防护建筑物的换算标准由铁路局(公司)制定,报铁道部核备。

四、路基看(巡)守

看(巡)守工作量的换算标准由铁路局(公司)制定,报铁道部核备。

第3.2.4条路基换算km与线路换算km的关系规定如下:

平原:

1路基换算km=0.1线路换算km

丘陵:

1路基换算km=0.3线路换算km

山区:

1路基换算km=0.5线路换算km

注:

平原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50m以内,起伏不大的广阔地区;

丘陵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起伏较大的地区;

山区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地区。

第三节维修计划

第3.3.1条工务段在每年秋检后,根据路基设备状态和病害情况编制路基维修年度(分季)建议计划,于11月15日前按附表一、附表二报送铁路局(公司),由铁路局(公司)编制年度计划下达工务段,工务段下达领工区。

领工区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全年的季度分月计划。

工区工长现场调查(附表三)后编制每月作业计划。

为保证月计划的完成,工长应会同班长及看(巡)守人员一道,按附表四和附表五编制日班作业计划和看(巡)守人员小修补计划。

第3.3.2条路基维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维修计划的编制应以每年秋检设备状态评定为依据,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维修控制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计划编制前应充分进行现场调查,听取领工区、工区的意见,力求计划符合实际。

二、排水设备每年维修一遍,其他设备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计划,以保持其经常完好状态。

三、对已发生的病害应分轻重缓急,掌握施工时机,合理安排工期,力求做到治早治小。

四、维修应与大修密切配合,暂时安排不上大修的病害地段应进行维修并加强巡守工作,保证行车安全。

五、维修工作应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改善劳动组织及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3.3.3条工务段每月25日前(统计至20日)和每季度末前,应将当月或当季维修工作完成情况报铁路局(公司)工务处。

第四节检查制度

第3.4.1条为及时掌握设备状态和病害情况,工务段对管内的路基本体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经常检查、汛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3.4.2条定期检查:

每年须进行防洪(春季)大检查和设备(秋季)大检查。

防洪(春季)大检查:

工务段长应于每年春融、汛期以前组织路基设备全面检查工作,并参加对管内重点路基设备和重点路基病害、危险处所的检查。

工务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当年防洪预抢(紧急处理)工程和调整当年大修计划的申请件名;修订防洪预案;落实渡汛措施;填写路基病害登记簿。

设备(秋季)大检查:

工务段长应于每年秋季组织路基设备全面检查工作。

掌握管内路基病害(按本规则第五章规定划分)情况;分析病害发生原因、发展规律并拟定整治对策;编制次年路基维修计划;提出次年度大修工程和防洪工程的申请计划;填报路基病害秋检报表,编制次年汛期危险地点一览表。

在秋检中,还应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路基设备的状态评定及病害分级。

铁路局(公司)工务处应派员重点参加检查,并运用“铁路工务管理信息系统”路基秋检软件对秋检资料进行汇总(附表六-1~2)、分析,提出总结报铁道部。

第3.4.3条经常检查:

由工务段长或主管副段长、路基技术人员、领工员、工长、巡山巡河工负责执行。

工务段长或主管副段长、技术人员应对重点病害地段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领工员每季度对管内路基设备应全面检查一次,重点地段不得少于两次,雨季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工长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重点地段不得少于两次,雨季应增加检查次数,严密监视病害的发展;看(巡)守人员应执行工务段规定的检查区段巡回图,并有计划地登山下河进行检查。

经常检查应作好记录,并由主管技术人员进行资料登记、建立病害数据库、提出病害整治方案。

第3.4.3条汛期检查:

工区应建立汛期检查制度、划分责任区段。

每个责任区段由2~3人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全面检查该区段的所有路基设备及各种病害。

对检查出的问题,需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应逐级上报。

汛期检查由工长负责组织,一般在雨后或每月底进行,遇大雨、暴雨和连续降雨时,应特别加强检查,注意路基及其附属设备损坏和排水不畅等病害。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长应优先列入次月的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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