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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诫勉谈话建议书

纪委诫勉谈话建议书

篇一: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

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

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

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

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

篇二: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诫勉谈话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表:

廉政谈话登记表篇三:

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校内处级、科级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者;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者;(三)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以权谋私行为者;(四)涉足黄赌毒及不健康场所者;(五)党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

第二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与分工。

(一)根据群众反映举报或组织上掌握的情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经核实准确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的对象和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

(二)对有违纪行为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须经纪委书记与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会商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对副处级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报请校纪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三)诫勉谈话对象(事项)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前一周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四)谈话对象在收到通知后,要按照《诫勉谈话通知书》要求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和陈述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五)为了保证诫勉谈话制度的落实并取得实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六)对领导班子的谈话,由主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会同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共同进行;(七)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校纪委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主管领导人参加;(八)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九)对学校任命的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实施,必要时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可派人参加;(十)校内各单位自聘的相应级别干部的相关谈话,一般由聘任单位的党政领导主谈;(十一)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派出记录人员做好现场谈话记录;科级干部的谈话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做好记录。

谈话记录交由纪委办公室归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三条诫勉谈话的方法与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根据问题性质、情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认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并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对待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

(二)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三)被谈话人必须如实讲清有关问题;如对谈话内容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据、证明材料。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一)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纠错情况;对在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苗头,要告诫被谈话人自省自律,防微杜渐;

(二)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有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按程序报告;(三)经查证,发现反映问题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四)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部门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五)对经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纪检建议书》,限期改正。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

诫勉谈话记录范文0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车管所二楼会议室四、诫勉谈话的内容罗水华:

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

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

车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

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邱柏洲:

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特别是服务大局、改进工作作风提出了三点要求,我补充几点:

(一)要严明纪律。

车管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党纪、部令和支队作风建设活动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修养,切实维护交警支队的形象

(二)要严格自律。

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市局及支队党委的工作作风要求,“眼界要宽、责任要强、执行要力、标准要高、为政要廉”,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

(三)要严格管理。

车管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一把手”要身先士卒,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民满意车管所”的行业形象。

(四)要严格问责。

作风建设没有职务、性别、年龄区分,任何人不能讲客观、讲特殊、讲原因,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勤观察,早提醒,多劝告。

支队将同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对车管所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作风不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有损窗口形象的行为将从严问责。

五、诫勉谈话对象发言:

被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车管总支书记、车管所所长樊刚对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针对确实存在的“驾驶人考试只收费不体检”问题作了检讨,并向支队领导作了整改承诺的表态性发言。

下一步车管作风建设要力求解决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解决“思想保守,看摊守本,不求发展”;

(二)是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解决“作风漂浮,被动应付,落实不力”;(四)是解决“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五)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

力求通过半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改,使民警队伍在作风方面达到大局意识明显加强,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主动解决驾驶人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争优,优质高效,努力促进车管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篇五: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Q/GZZYTRG.20.02.01(ZG1125-2011)1、范围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2.1廉政谈话2.1.1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

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诫勉谈话2.2.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

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

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

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函询2.3.1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

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3、目的3.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廉政谈话4.1谈话适用范围人员4.1.1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

4.1.2入党及转正的干部。

4.1.3公派出国(境)的人员。

4.1.4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4.1.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4.2谈话部门和谈话人4.2.1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

4.2.2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

4.2.3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4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

4.3谈话内容4.3.1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4.3.1.1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4.3.1.2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

4.3.2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

4.3.2.1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4.3.3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

4.3.3.1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

4.3.4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4.3.4.1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3.4.2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4.3.4.3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3.4.4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

4.4谈话要求4.4.1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

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4.4.2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4.4.3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

4.4.4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

5诫勉谈话5.1诫勉谈话的范围5.1.1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

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

5.2诫勉谈话的对象5.2.1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5.2.1.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5.2.1.2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5.2.1.3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5.2.1.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5.2.1.5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5.2.1.6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5.2.1.7工作成绩不佳,在年度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5.3整改期限5.3.1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

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5.4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5.4.1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5.4.2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

5.4.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4.4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

5.4.5厂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

6.4.6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

5.5诫勉谈话措施5.5.1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

5.5.2被谈话人在年度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年度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5.5.3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6函询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

6.1函询程序6.1.1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

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6.1.2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

6.1.3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6.2函询结果处理6.2.1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7组织程序7.1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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