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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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
织金县苍海煤矿防火制度
1、认真落实井口搜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2、主要通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器材库、木工房、油脂库等地点严禁烟火。
井口房、通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3、杜绝延燃电缆、延燃风筒和非阻燃皮带入井。
高瓦斯工作面严禁使用耙矸机装煤岩。
4、井下巷道、硐室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使用过的残油严禁乱倒乱放。
5、井下炸药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砂及消防铲等。
6、所有皮带机头、机尾配齐(不少于两台)灭火器、洒水设施并正常发挥作用,按规定装好清煤器、过流、过热保护、烟雾保护和堆煤保护,并保证正常使用。
7、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及充电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8、井下消防水的水质、管路,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供水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支管和阀门。
9、井口房20米范围内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的确需要焊割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有矿长、矿总工、安检科、通风队、机电科、调度室批准,现场必须有安检人员、瓦检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督。
能在井上解决的,或其他办法解决的,决不要在井下烧焊,每烧焊一次若没有措施罚款1000元。
10、井下炸药库和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1、井下局部反风设施和主通风机反风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12、井上下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现场人员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以现场灭火为主,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作业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严禁非专人及非紧急事故类时使用及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否则按《织金县苍海煤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由公司领导统一消防工作,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我矿经济和总公司发展规划,保证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消防队伍的装备水平同我矿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矿内消防规划必须纳入矿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安通部是消防工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条 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参加灭火和灾难救助,是全矿每个职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着成绩的部门或个人,我矿(公司)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八条 安通部依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指导消防工作;
2、参与编制并实施矿区消防规划,监督矿区消防规划的执行;
3、负责矿内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对工程项目的消防部分进行竣工验收;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
5、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6、参与社会抢险救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2、按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确保其完好有效,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3、管理本单位的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或防火员;
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条 安通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矿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各施工工队必须合同中订立有关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全矿职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知识,懂得防火、灭火常识,安全用火、用电。
禁止以下行为:
1、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2、在楼(房)走道用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违反规定拉、接电气线路和安装电气设备;
4、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损坏燃气管道;
5、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使用明火。
6、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矿山辅助救护队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 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矿山辅助救护队,协助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矿山辅助救护队应接受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业务训练。
遇有重大火情,必须服从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十五条 作业地点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应由公司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办公大楼、集体宿舍、仓库;
2、井下各施工作业点;
3、公共场所和集会地点;
第十七条 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应事先经煤矿施工措施规定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它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八条 在消防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电器设备等矿用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消防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使用、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场所、仓储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设置。
禁止在生产、仓储场所内混设宿舍。
第二十一条 设有消防水源的同时负责消防水源或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消火栓、消防水喉、消防水池、消防吸水码头、消防水井等消防水源或设施,应设立醒目标志,不得设置、堆放妨碍消防水源或设施使用的障碍物。
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不得拆移消防水源设施或改变消防水源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设有火灾报警、固定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部门,应加强自动消防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良好运行。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关闭、拆卸。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人员,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方可定岗操作。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
任何部门、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
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安通部门应当立即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 矿山辅助救护队接到报警后,必须在60秒内出动赶赴火场扑救,矿山辅助救护队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
第二十七条 火灾的现场扑救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
1、使用多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
第二十八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和个人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五章 建设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煤矿消防规划与其他矿区规划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设计自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安装、维修火灾报警或固定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禁止使用玻璃钢、油毛毡、竹席搭盖厂房、宿舍、仓库等易燃简易建筑。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地点、品种、数量经营和储存。
第三十六条 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七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安通部对所辖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第三十八条 安通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发现有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在3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 接到《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通部。
安通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日内复查验收,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
第八章处罚条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谎报火警的;
2、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造成燃气泄漏的;
3、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的;
4、安排未经消防培训合格的人员定岗操作的;
5、工程项目选用消防产品未报备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部门(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职工违反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的;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3、损坏、拆除、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4、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5、妨碍消防水源使用,擅自拆移消防水源设施或改变消防水源用途的;
6、使用玻璃钢、油毛毡、竹席搭盖厂房、宿舍、仓库等易燃简易建筑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2、擅自关闭、拆卸自动消防系统的;
3、不按《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整改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部门(个人),经安通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对其部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由安通部实施。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矿内行政复议。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安通部向矿总经理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安通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织金县苍海煤矿负责解释。
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2、各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人为的损坏、挪用,按其价格值20%予以处理,空瓶未及时更换的每瓶扣考核0.5分,情况严重者,依法处罚。
3、消防器材由安通部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安通部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部门领导或兼职消防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安通部由安通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水溶剂灭火器必须申报,由安通部统一管理。
油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凡因公进入油库必须持有公司保卫科或矿安通部发放的要害部位登记本,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2、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火种。
库内禁止吸烟,禁止外露鞋钉的鞋攀登油罐,未经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库外照相、绘图,油库门口、墙上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牌。
3、油库禁止动火,如因检修需要动火焊补时,需经安全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4、油库工作人员,上班要集中思想,按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并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油库内及服务业区夜间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爆灯具,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6、储罐凡有排气呼吸阀、安全阀的,都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保持阀门完好。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油库工作人员要懂得消防知识,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物资仓库属矿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安通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矿安通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
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织金县苍海煤矿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
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水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各工队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员(井下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单个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矿内“三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旅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条例、规定等各项制度,加强本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矿方检查,服从管理。
2、凡进入我矿施工的“三队”必须与矿安通部签定《消防安全合同》,同时上报本队制定的防火防爆责任制和义务消防队员名单。
3、如需在矿内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在施工前到矿安全科申领《易燃易爆部位申请表》,经安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如在矿内搭建临时工棚的,禁止生炉取暖烧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油灯和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不得乱拉电线,照明灯具每只不得超过100W。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遇到火警,会正确拉警和使用有效灭火方法进行补救。
6、棚内必须配有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汽车库(铲车库)、维修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该三个车库(间)都属于油类、可燃部位,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必须严禁烟火。
2、岗位人员对所属部位应正确配备消防器材,而且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3、库(间)内严禁乱拉电缆电线和使用电炉,照明灯不准超过100瓦。
4、库(间)内不得堆放油布、棉纱、废纸等易燃易爆物品。
5、库内不得存放汽油、柴油和其他油类。
6、岗位人员应加强对各种车辆的正确认识和保养。
变电所(含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本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变电所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部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必须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3、发生电器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扑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4、所属电缆层、沟、电容器,严禁烟火,确保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
岗位人员都要掌握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部位安全。
6、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主扇风机房(压风机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严禁明火,禁止吸烟,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更换,保持灭火机的完好率,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灭火机的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
三、必须保持风机房内卫生清洁,不得有任何易燃物,照明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严禁动火,必须动火时,要请动火许可证。
五、工作人员要有防火意识,加强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六、库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瓦斯抽放泵站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瓦斯抽放泵站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室内要根据实际需要安装消防安全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能。
四、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五、所属电缆层、沟、蓄电池、电容器室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六、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七、瓦斯抽放泵站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
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部门级)三级(工队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安通部审核,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井下施工;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通部审查,经安通部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
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矿调召集安通、机电队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矿领导批准并由安通部门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后,施工负责人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矿领导审批,并在施工负责人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使用点瓦斯、设备、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施工。
4、安通部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通部负责负责组织矿内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多功能会议室(食堂)工作人员安全消防制度
一、熟悉各类电器设备的性能和用途,正确使用各种器材。
二、每次使用后,认真进行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的烟头、明火及各类依易燃物品。
三、工作人员离场前必须关闭所有电器,切断总电源,并按防盗要求关好所有门窗和锁。
四、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警情况向119报警。
五、多功能会议室(食堂)是我矿职工政治、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平时严禁堆放其他物资及易燃品,确保使用安全。
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6、漏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7、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要安装明火报警器。
8、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冬季生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凡须生火取暖的单位,必须以矿领导同意后,由矿安通部、保卫科到现场审验合格后,方可生炉使用。
2、未经矿安通部、保卫科同意,严禁生炉取火烧饭。
生炉时,严禁使用各类易燃气体(包括油类、乙醇、香蕉水等)、气体引火。
3、火炉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炉灰应指定地点堆放,并将炉灰用火浇透。
4、火炉应固定在验收时指定位置,不许随意挪动,炉,周围不准存放易燃物品。
5、室内使用的炉火必须安装金属烟筒,烟筒上严禁使用小插板或用洞、孔。
烟筒穿过可燃墙、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难燃材料隔离开。
要定期清除筒内积灰。
6、当取暖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睡岗。
室内要保持通风整洁,不得用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
7、凡在我矿区施工的“三队”宿舍(工棚)内,一律不准生炉取暖和烧饭,更不准使用电炉、液化气取暖烧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