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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问责制度.doc

          管理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

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发生设备事故的:

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

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

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十九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企管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

总经理办公室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中心及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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