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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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

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励创业创新就业的意见》(吉发〔2013〕18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吉办字[2013]20号),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创业,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吉安市干部职工离岗创业操作办法》(吉人社发[2013]1号),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

机关在编的工勤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要求

(一)创业项目要求

1、必须是在本县范围内投资创办的农业开发、现代服务业、工业企业和林业发展等符合吉办字[2013]20号文件规定的项目。

2、必须办理相关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并为本县创造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3、必须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拒绝劳动监察部门的正常监督检查。

(二)离岗人员要求

1、离岗创业半年以上的,必须参加离岗创业年度考核。

具体考核由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本操作办法和《吉水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考核办法》(附件4)执行。

2、创业期满申请回原单位的,必须与创业项目脱钩。

三、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为叁年。

叁年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返岗手续或辞职手续。

(二)离岗创业期间待遇

1、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津补贴等薪酬待遇。

2、保留其职级和职称,任职时间和工龄可连续计算。

3、可保留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但不享受原单位待遇,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并自行缴纳,也可在新企业重新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办理程序

(一)离岗手续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离岗创业申请书。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附件3)。

3、申请人填写《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件1),经本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备案,送县编办和县财政局。

(二)返岗手续

离岗创业期满后,如本人要回原单位工作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返岗手续:

1、由本人向原单位提交返岗工作申请书。

2、申请人填写《吉水县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回单位工作备案表》(附件2),经原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备案,送县编办和县财政局。

(三)辞职手续

叁年期满后,如本人有意愿辞职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五、违规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或手续未办理齐全而擅自离岗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单位和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擅自批准离岗的,或对违规离岗现象隐瞒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叁年期满后既未办理辞职手续,又未办理返岗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聘或辞退。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离岗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

2、《吉水县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回单位工作备案表》

3、《吉水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例样)》

4、《吉水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考核办法》

附件1:

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周岁)

照片

民族

籍贯

学历

入党

时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

状况

职务(职称)

电话(邮箱)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离岗创业申请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盖章)

年月日

县组织或县人社局备案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一式五份,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县编办、县财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吉水县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回单位工作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周岁)

照片

民族

籍贯

学历

入党

时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

状况

职务(职称)

电话(邮箱)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离岗人员申请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盖章)

年月日

县组织或县人社局备案意见

 

(盖章)年月日

说明:

一式五份,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县编办、县财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3:

吉水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例样)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根据《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由乙方本人申请,甲方经研究,同意乙方离岗创业,现甲乙双方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离岗创业期为叁年:

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

叁年期满后,乙方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返岗手续或辞职手续。

二、离岗创业期间,甲方给予乙方的待遇如下:

1、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津补贴等薪酬待遇;

2、保留其职级和职称,任职时间和工龄可连续计算。

3、保留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但不享受原单位待遇,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并自行缴纳。

  三、离岗创业期间,乙方从事的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乙方实属离岗创业人员。

四、离岗创业期间,乙方与单位工作脱钩,乙方的人身安全及由个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影响均与甲方无关。

五、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计生政策,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

六、离岗创业期间,乙方须每半年向甲方汇报一次离岗创业情况,并接受核查。

七、乙方如有意愿在离岗创业期满后返岗工作,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

期满后,乙方既未办理辞职手续,又未办理返岗工作手续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聘或辞退。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按《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县编办、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吉水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吉办字〔2013〕20号)文件,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创业,规范创业行为,现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吉水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考核办法以下:

一、考核对象

按《吉水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办理离岗创业手续,且创业满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创业项目必须满足以下考核要求:

1、在本县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畜牧业项目必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水产业项目必须办理水产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项目必须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合作社项目必须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开办银行账户;合伙经营项目必须签订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合伙协议或股权变更协议。

3、依法纳税,个人年平均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免税项目除外。

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创造就业机会,并为应当参保的劳动者办理社保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提供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其考核标准如下:

1、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创业项目达到了考核要求。

2、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创业项目未达到考核要求。

(二)对于创业项目投入产出周期长,未能达到纳税要求的,第一年考核可以定为“合格”。

五、考核组织

由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考核时间与在岗人员考核相同。

六、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人每半年向原单位汇报一次离岗创业情况,并接受核查。

(二)年度考核时,被考核人向原单位书面提交年度创业情况汇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

创业项目的证照、纳税证明、参保证明等。

(三)原单位负责人根据平时核查情况和年度创业情况汇报,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年度核查,撰写离岗创业年度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内容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离岗人员落实创业要求的情况,并确定考核等次。

(五)离岗创业核查报告由考核人员、原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备案。

 

七、考核纪律

(一)考核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核查,正确反映被核查对象真实情况。

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二)被考核人应按考核要求准备好各种资料,不能虚报假报,否则年度考核等次可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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