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公务员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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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讲座人:
赵前前E-mail:
Tell:
13919100023,学习实施公务员法从领导干部做起,2005年9月省部级研讨班,2005年9月,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举行。
曾庆红强调:
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水平。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和宗旨,
(一)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曾庆红指出: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管理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1987年就有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设想1993年出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0年为公务员法的起草做准备2001年成立了公务员法的起草小组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理论准备阶段(19851989),80年代初,针对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提出了“四化”标准,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
80年代中期,为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的需要,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了理论上的探索。
1985年,国家工作人员法草拟出台,后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87年中央提出在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试点实验阶段(19891993),1989年,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暑、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等率先进行公务员试点;次年在地方的两个重要城市哈尔滨和深圳市进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
着两个城市的试点力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推广这一制度提供经验。
全面实施阶段(1993年至今),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
其后,又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规以及实施细则。
2000年为公务员法的起草做准备2001年成立了公务员法的起草小组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三)加强对公务员监督,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需要。
制定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治公务员队伍中滋生的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制定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依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非常有力的公务员队伍。
(四)公务员法适应和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的需要。
改进职位分类制度,使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多元化。
按照工作性质分为:
1、综合管理类2、专业技术类3、行政执法类,职位分类制,综合管理类职位除2类之外的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纯技术性低替代性权威性,行政执法类职位是基层行政机关中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纯粹执行性现场强制性,职务与级别的关系,二者对应关系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在实行职务与级别双体制并行的基础上,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五)公务员法适应和体现了维护公务员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立法思想:
既要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申诉控告,二、公务员法的基本框架结构,共18章,10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三、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范围和条件1、公务员范围的界定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小范围(英国和英联邦):
把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在政府机关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称为公务员,不包括有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总理、大臣、政务次官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司法人员和军职人员。
中范围(美国、德国等):
把国家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勤人员)统称为公务员,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事人员。
(德国的公务员还包括大学教授、医护人员、火车司机等),大范围(法国、日本等):
把国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事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
公务员三要素,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的范围,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2、公务员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责任1、公务员的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
(2)服从和执行的义务(3)公务员的廉洁义务九项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纪律
(1)政治纪律
(2)工作纪律(3)廉政纪律(4)道德纪律,16项纪律,增加第15项: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违反该条达到一定程度的可辞退。
3、公务员的责任对于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他享有抗辩权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要由上级来承担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有拒绝执行权执行了明显的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公务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决定的法律后果,“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务员的录用、辞职和辞退,1、公务员的录用
(1)公务员的录用的适用范围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录用公务员的方法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3)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实行领导职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实行领导职务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实行领导成员职务任期制由选任制扩展到委任制,建立职位聘任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录用,2005年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2、公务员的辞职制度,
(1)辞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吉林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防范,以人为本依法建制落实到位警钟长鸣,2005年5月27日晚,某县卫生局曾局长上电视作检讨。
曾局长宣布县委决定,免去卫生执法监督所所长S的职务,调离卫生执法监督所。
W公司派人跑了16趟,仍未办成卫生许可证。
W公司坚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填写“水基调味饮料生产、销售”,而S根据公司报的材料,坚持只能填“水基调味饮料”中的一种“碳酸饮料的生产、销售”。
1、你如何认识S拒绝为W公司办理许可证的行为?
2、你如何认识县委对S的免职调离决定?
3、你对县领导让曾局长上电视做检讨之事如何评价?
4、S对处理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2)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暂时不能辞职的四种情况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或者离开这些特殊职位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他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及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实行离职从业限制制度“三年两不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予以处罚。
3、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1)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因为所在的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要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一部分人员的工作不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旷工、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2)不能辞退公务员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安干警)。
第二种情况,就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即使符合前面辞退的五个条件,也不能辞退。
第三种情况,就是患病或者负伤的公务员,正在治疗,所以这个时候的话,不能辞退公务员。
第四种情况,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辞退的其他情况。
(四)公务员的权利及其保障,1、公务员的权利的基本内容
(1)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3)工资报酬权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第74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五定”原则定标准国企相当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定性结构以工资为主四部分: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定制建立正常增资制度定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定量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权,录用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后备领导干部的培训辞职权,2、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申诉控告仲裁,健全了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建立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健全申诉制度充实申诉事由健全申诉程序,充实申诉事由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健全申诉程序,一般申诉程序径直申诉程序二级申诉程序特别申诉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办理。
健全申诉程序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复核原处理机关,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申请;30日内复核决定。
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受理机关分别于60日、30日内决定。
再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