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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内容.docx

信用证单据内容

信用证单据内容

一.汇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BillofExchang(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of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出票条款(Drawing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

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

汇票上一般应有“AtSight字样。

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Sigh,如

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DaysSight。

汇票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sight[即期付款]

(2)At30(60,90,180...)DayafterSight[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30(60,90,180…)DaysafterDateof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30(60,90,180...)DaysafterDateofBillof

Lading[提单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金额(Amount)

汇票上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

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

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比例关系,如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90%。

5.利息条款(Interestterms)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

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抬头(Payee)汇票抬头人就是汇票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

来人抬头。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totheorderofChinaExportCompany(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受益人指定人);

(2)、PaytoChinaExportCompany(TheBeneficiary)or

order(付给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totheorderof***BANK(付给***银行指定人)

(4)、Payto***BANKor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最后交单期。

汇票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所在地。

8.汇票付款人(Drawee)

汇票付款就是向汇票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出票人(Drawer)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名称一般写在汇票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背书

如果汇票抬头是“PaytotheorderofChina

ExportCompany(The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受益人指定人)”或“Pay

toChinaExportCompany(TheBeneficiary)ororde(r付给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抬头是“Paytotheorderof

***BANK(付给***银行指定人)”或“Payto***BANKor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背书(Endorsementfor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转让。

2.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1.商业发票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

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否则发票则

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2]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内容之

[3]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号码。

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

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要求加注错误合同号码。

不过,可在错误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发票日期和地点

发票日期就是发票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签发日期。

一般情况下,发

票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发票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日期应在运输单出单日期之前。

[5]装运港和目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装运港和目港口。

[6]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上方。

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常驻益人)应在发票右下方打印上自己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本文部分

发票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唛头(ShippingMark)

唛头是货物装标记。

发票上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唛头完全一致。

[2]商品名称

发票上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商品名称完全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不过,可在错误名称后面加注正确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一致性。

因此,商品名称表面性应与信用证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货物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数量和重量一致。

[4]规格

货物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品质规格情况。

[5]商品单价和总价

发票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

发票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单价一致。

发票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

发票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3)结文部分

发票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结文还包括发票出票人签字。

发票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出口商名称(信用证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文字内容无效。

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

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3.海运提单(Marine/OceanBillof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

1.提单基本内容

提单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有关当事人内容

[1]托运人(ShipperorConsignor)

提单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2]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名称、地址和地点。

[3]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抬头人。

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被通知人(Notify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内容

[1]货物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唛头应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另外,提单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唛头完全一致。

[2]货名

提单货名即是托运货物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货物名称有本质冲突。

另外,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件数和包装

提单上货物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

对于无法计件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规定完全一致。

[4]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依据。

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

[5]尺码

货物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信用证中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3)有关运输和其他内容

[1]提单号码

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号码,即提单号码,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号码完全一致。

[2]船名

船名一栏必须有运输船舶名称。

如果是直达运输,则应有直达船名称。

如果是转船运输,则应有一程船名称。

[3]装货港

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装货港规定完全一致。

[4]卸货港

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卸货港规定完全一致。

如果属转运运输,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地点。

[5]运费支付地点

运费支付地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支付地点,特别是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时。

[6]运费

运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支付方法,通常信用证中对此都有规定。

运费支付方法一般常用有以下几种:

A.“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

B.“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

C.“运费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PaybyChtear

Party)

“运费已付”一般由托运人(出口公司)支付运费。

“运费到付”一般由收货人(进口公司)支付运费。

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一般应列明运费金额。

[7]提单份数

提单份数一般是指提单正本份数。

一般情况下,如果信用证对提单份数有明确规定,提出单份数应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未要求提单份数,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提单”(Full

setofBillofLading)则提单份数应依提单上具体规定而定。

提单签发人通常都规定了其所签发提单份数。

提单上列明提单签发人签发所有正本提单,即是“全套提单”,出口公司向银行提交提单必须是“全套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8]提单签发地点和提单签发日期

提单必须有签发地点,通常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营业地点。

但是,不一定是装运港。

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日期,已装船提单签发日期就是货物装船日期。

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

收妥备运提单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日期。

收妥备运提单如已转变为已装船提单,则“Shippde

onBoard字”样旁边日期为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

[9]提单签发人

提单只有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通常,提单有以下四种签发人:

A.承运人;

B.代表承运人具名代理人;

C船长;

D.代表船长具名代理人。

(4)有关提单正面契约文句内容

提单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种契约文句:

[1]装船条款

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表面状况良好货物,并已装在指定轮船上。

[2]内容不知悉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对货物表面状况进行核实,而对于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货物价值等内容不知悉,承运人只负责在目地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等货物。

[3]承认接受条款

说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单即认为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印定各种法律和责任条款。

[4]签署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了若干份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提单持有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自动失效。

4.保险单据(InsuranceDocuments)

1.保险单据基本内容

保险单据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eePolicy(保险单)、“Insurane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ofthe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详细名称和地址。

(4)

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名称(NameoftheAssuredorofsomepersonwhoeffectstheinsuranceonhisbehalf)。

被保险人名称应符合信用证具体要求。

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规定:

[1]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

[2]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银行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保险标物(SubjectMatter)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物)货名、货物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

但有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标物。

(6)保险金额(TheSum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比例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110%投保。

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130%。

保险币别应和信用证币别一致。

(7)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金额或只列明“Paid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险别完全一致。

(9)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理赔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规定填写。

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港为赔付地点。

(10)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期。

(11)保险单据签发人保险单据签发人一般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签字或印章。

5.装箱单(PackingList)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合同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运输工具名称等。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对装箱单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

对于装箱单中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

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信用证具体要求而定。

6.重量单(WeightList/Certificate)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7.数量单(QuantityCertificate)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八.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

产地证明书主要是用以证明货物原始生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关税待遇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关税依据。

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ofQuality)

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质量和规格鉴定和证明。

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

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出具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明。

常见有关于货物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

十一.电报抄本(CableCopy)

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定“Notify

Party电”传、传真或电报等。

电报抄本内容一般包装船日期、提单号码、装货港、到货港、商务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等,目是为了通知装船情况,进口商可以做好赎单提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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