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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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试行)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进口电梯的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取得电梯制造许可企业制造的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试验方法,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试验细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试验细则》执行。

第五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六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七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

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一十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

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一十一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

型式试验合格或及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并在该电梯进行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十二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一十三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一十四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试验细则》中的规定)适用的规定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按照《试验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一十五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一十六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

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一十七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和试验日期。

第一十八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

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由按照第七条规定参加试验的检验师填写,其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一十九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月的第一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一个月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

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3.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4.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

5.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

(说明:

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所出证书的编号不同此目录,用此链接目录!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代码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代码

乘客电梯

曳引式客梯

3011

安全保护装置

门锁

3063

强制式客梯

3012

控制柜

3064

无机房客梯

3013

曳引机

3065

消防电梯

3014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3066

观光电梯

3015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3067

防爆客梯

3016

病床电梯

3017

主要部件

绳头组合

3070

载货电梯

曳引式货梯

3021

导轨

3071

强制式货梯

3022

防火层门

3072

无机房货梯

3023

玻璃门

3073

汽车电梯

3024

玻璃轿壁

3074

防爆货梯

3025

液压泵站

3075

液压电梯

液压客梯

3031

限速切断阀

3076

防爆液压客梯

3032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3077

液压货梯

3033

自动扶梯梯级

3078

防爆液压货梯

3034

自动人行道踏板

3079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

3041

梯级链

3080

自动扶梯

自动扶梯

305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3081

自动人行道

自动人行道

3052

特殊类型电梯

型式特殊

另定

滚轮(主轮、副轮)

3082

进口各种电梯

各种型式

扶手带

3083

安全保护装置

限速器

3060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3084

安全钳

3061

缓冲器

3062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部件配置

参数

乘客电梯

曳引式客梯

1.拖动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直流调速等)的改变;

2.控制装置(继电器、可编程控制器、微机等)的改变;

3.控制方式(信号、集选)的改变;

4.悬挂驱动系统(悬挂比、驱动主机的布置方式);

5.控制柜(含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的布置区域(井道内或井道外)的改变;

6.工作环境(室内型、室外型)的改变;

7.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变更。

额定速度或额定载重量增大。

强制式客梯

无机房客梯

消防电梯

观光电梯

防爆客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

病床电梯

额定速度或额定载重量增大。

载货电梯

曳引式货梯

额定速度或额定载重量增大。

强制式货梯

无机房货梯

汽车电梯

防爆货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

液压电梯

液压客梯

1.顶升方式的改变;

2.油缸类型(单级、套筒缸,柱塞、活塞缸等)的改变;

3.调速方式(电液比例、多极开关、容积调速、变频调速等)的改变;

4.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行或沉降(爬行)的装置型式变更;

5.上栏的2~6。

额定速度或额定载重量增大。

防爆液压客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

液压货梯

额定速度或额定载重量增大。

防爆液压货梯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

驱动方式(强制式、曳引式、液压驱动)的改变。

额定载重量增大。

自动扶梯

自动扶梯

1.驱动主机布置方式、金属结构材料或截面型式、梯路传动方式改变;

2.工作类型(普通型、公共交通型)的改变;

3.工作环境(室内型、室外型)的改变。

1.以提升高度6m划分区段,同区段内提升高度增大超过10%;

2.额定速度增大。

自动人行道

自动人行道

1.驱动主机布置方式、踏面类型、金属结构材料或截面型式、梯路传动方式改变。

2.工作类型(普通型、公共交通型)的改变;

3.工作环境(室内型、室外型)的改变。

1.以使用区段长度30m划分区段,同区段内使用区段长度增大超过10%;

2.倾斜角或额定速度增大。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的规定进行。

序号

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

消防员电梯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3

无机房电梯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4

防爆电梯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5

液压电梯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6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8

限速器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9

安全钳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0

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1

门锁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2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3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4

控制柜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5

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6

绳头组合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7

导轨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8

防火层门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19

玻璃门和玻璃轿壁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0

液压泵站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1

限速切断阀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2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3

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4

梯级链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5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6

滚轮(主轮、副轮)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7

扶手带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28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屏型式试验细则及报告格式

附件4:

TX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TX3000-XX-XXXXXX

 

申请单位名称及地址: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本证覆盖上述型号以下规格产品(整机产品配置不变):

 

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注:

1.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3XXX-XX-XXXXXX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2.“3XXX”为电梯设备(产品)代码,各电梯设备(产品)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

3.前二位“XX”为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各机构代码为: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T1;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T2;

深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T3。

4.后二位“XX”数字为年份代码,为进行型式试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5.最后四位“XXXX”数字分别为各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阿拉伯数字)。

附件5: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型式试验机构(盖章):

报批人:

上报日期:

编号:

序号

制造单位名称

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覆盖产品

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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