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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院药品召回制度及其他制度

 

医院药品召回制度及其他制度

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减少或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提高快捷高效地处理用药风险的能力,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

4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或要求召回的药品;

1.6生产商、供应商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

二、药品召回与处理程序:

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步骤的处理。

1查找处方、病历,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用药,并取回药品,必要时退回药品费用。

2药剂科派人去临床科室察看情况,并封存该药品。

3确定为不良反应的按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4各病区、各药房的药品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

5通过计算机程序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药品。

6药库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

用药错误监测管理制度

为防范医疗纠纷,分析出现用药错误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中存在的不足,减少用药错误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用药错误监测管理小组:

成员由医务科长、质管科长、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临床药师等人员组成。

二、各科室设用药错误监测管理员一名,负责管理本部门用药错误的登记报告和改进工作。

三、用药错误的处理程序

1医院鼓励药品管理和使用流程相关的工作人员和病人及家属报告用药错误。

2在药品发放、使用环节发生的一般性用药错误(病人已使用错误药品但未造成伤害或门诊病人、出院病人已取走错误药品时),当事人或管理员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每月底汇总报医务科。

3在药品使用环节发生的严重用药错误(病人已使用错误药品且造成伤害),当事人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并同时报告管理小组。

4病人使用错误药品导致器官重大损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报告处理。

四、用药错误的处理原则

1在药品发放环节发生的用药错误,立即采取退换、更改等有效措施更正。

2已使用错误药品的病人要密切观察,必要时迅速采取救治措施。

3用药错误后果严重构成医疗事故的,上报卫生局。

五、用药错误的质量控制和改进措施

1管理小组定期对用药错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2管理小组同发生用药错误的部门共同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回顾管理环节和系统流程,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制定改进方案,规定改进日期,限期落实。

3管理小组要及时检查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4定期将用药错误事件汇总举行座谈会,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

 

 

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为了保证药物质量,更好运用于临床。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一、药剂科各室要指定人员负责兼职药品养护管理工作。

二、药品养护人员做到认真检查在库(室)药品的储藏条件,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管理。

每日上午、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室)的温、湿度进行记录。

温度:

常温库(10~30℃)、阴凉库(20℃以下)、冷库(2~10℃),药库及药房的相对湿度在45%~75%之间,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三、对陈列和储藏的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般药品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品种包括近效期在一年以内的药品,贵重药品、易霉变、易潮解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和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每月或每周检查一次;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及时抽样送检。

对近效期的药品,按月填报效期表。

特殊药品按其管理要求养护。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并做好记录。

五、药品养护人员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情况以及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六、药品养护人员具体负责养护仪器、设备(如除湿机、排风扇、空调)、冷藏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使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设备的运行情况。

七、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科室负责人予以处理。

八、药品养护人员负责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定时记录温湿度、维修、保养、仓储养护设施。

九、本制度责任人为药品养护人员。

 

中药饮片养护制度

为了规范药品养护管理行为,确保药品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员要熟悉中药饮片养护知识,根据气象变化和中药饮片性质作出变异预测,积极采取检查、防预措施。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中药饮片变异,把好保管养护关。

要求:

1、严把中药饮片在库质量安全关;

2、合理安排储存场所;

3、实行在库中药三、三、四检查;

4、搞好温湿度的监测,根据监测情况调整仓库温湿度;

5、合理养护中药饮片;

6、合理安排中药饮片出库;

二、认真做好库存中药饮片质量定期循环检查,对质量易引起变异的中药饮片应增加检查次数,高温虫霉季节应增加检查次数,并对定期循环检查的中药饮片做好记录。

质量不稳定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建好养护档案,原始记录保存三年。

发现质量问题品种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包括杀虫、清洗、筛选、翻晒等措施.

三、中药饮片养护方法:

阴干操作法:

对花类等色泽要求较高的药材,禁止在阳光下曝晒,以免影响色泽及药物疗效,要采取阴凉干燥方法进行保管养护,将药材放置悬挂在通风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

养护员根据季节、气候对质量不稳定的中药饮片、易变的、贵重的中药饮片,临近失效期的中药饮片进行重点质量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四、在质量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中药饮片,应暂停出库。

五、根据药品储存条件储存于相应的库房或冰箱:

常温库:

0~30度以内,相对湿度45%~75%以内。

阴凉库:

0~20度以内,相对湿度45%~75%以内。

冷库:

2~10度以内,相对湿度45%~75%以内。

六、保持中药饮片堆垛间一定的间距,与墙和屋顶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不小于10厘米。

七、做好防虫、防鼠、防霉、防潮、防污染、防尘、防鸟等工作,保证库存中药饮片储存的安全有效。

八、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保证中药饮片储存安全整洁。

九、中药饮片出库时,做好出库记录。

十、中药饮片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部的监督指导。

 

药品内部调拨管理制度

为了使门诊药房、病区药房、急诊药房之间的药品内部调拨能规范、便捷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或经药事会通过,药库已采购的药品品种。

二、因临床需求、用房面积、人员配备等条件限制,各药房供应的药品品种可以不同,但是《医院药品供应目录》中的品种应有一个药房可以提供。

三、为了达到最佳库存量和最佳的库存—效益比,药房向药库领取常用药物量不得小于三天平均用药量,不得大于十五天平均用药量。

(注:

由药房电脑统计平均用药量,自动设置库存上下限)

四、内部调拨药品时,由调入方电话询问调出方,说明理由,填写调拨单;调入方接到对方的调拨申请,应及时确认。

因特殊理由不能调拨的的,须及时通知对方。

五、药品内部调拨应由本院人员取药,不得让病员或家属跨药房领取。

 

中药房借药管理制度

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药品原则不准出借,现对特殊情况下的借药作如下规定:

一、药品的出借统一集中在门诊中药房办理。

二、借药时须填写在统一制作的《借药本》。

经中药房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名。

三、借药人应向门诊中药房填好所借的药品名、数量、规格等。

四、出借药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逾期不还,移交财务科处理。

五、《借药本》、押金及收据由门诊中药房值班人员做帐保管,并做好交接,月底上报主要负责人。

 

中药房退药制度

为规范退药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减少退药现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情况下,药品一经发出,不予退换。

住院药房不接受退药单方式的退药,只接受电脑医嘱方式的退药。

二、退药时,要注意查对购药发票,药品生产厂家,规格,剂量,数量,价格及生产批号。

三、药品收回时需两人清点、核对并签名。

四、因医生不合理用药引起的退药,医生将承担相应责任。

因医生操作失误引起的退药,也将作为医生医疗质量考核的内容。

五、如因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需要退药时,需经处方医生书写退药原因并签名,再经中药房核对签名后,凭病历及购药发票,予以退清所有药品。

同时先结清已经使用的药物。

六、退回药品应在购买后15天内,超出期限,不得退回。

七、退回药品应保持包装整洁,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字迹完整、清晰。

八、为了保证药品包装的完整性,片剂必须以盒或瓶为包装单位退回,拆零和启封的片剂不得退回。

九、生物制品、需冷藏保存的药品一经售出,严禁退回。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核定的价格,根据价格调整政策与调价文件及时调整我院药品的销售价格。

药品价格由药品采购员和保管员负责调整,对于控制性数据报科主任进行调整。

一、根据物价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对于核定零售价变化的药品,及时调整我院药品零售价的最高限价。

二、根据物价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对于作价方式变化的药品,及时调整我院药品销售价的作价方式,中标的药品应与网上规定的销售价一致。

三、采购价格变化的药品,及时调整进价,并根据新的采购价与规定的作价方式重新调整销售价,同时核定销售价准确性,中标的药品应与网上规定的销售价一致。

 

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一、在调剂工作中发现错误的(或有疑虑的),必须及时报告分管副主任,并且立即携带正确的药品寻找患者给予调换。

二、发现差错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全科通报批评并给予严肃的处理。

三、科室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定性,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防止类似差错的再次发生。

 

煎药质量控制、监测制度

为了保证煎药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测,根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1.为了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煎药室负责人每月对煎药室的煎药质量进行一次动态监测。

2.检查以处方为依据,查看有否按照医嘱执行,如“先煎”“后下”“调冲”等“脚注”情况。

3.检查浸泡时间从“浸泡开始时间”起记录,半小时再查看此药是否还在浸泡。

4.全面跟踪检查整个煎药过程,包括“煎药开始时间”、“煎药机压力表显示的压力”、“结束时间”等。

5.检查药渣是否有“硬心”“白心”“糊块”“焦斑”以及包装情况。

 

药学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保证药学服务工作的质量,提高药剂科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工作要求和提高服务患者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药剂人员必须按医院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二、科室鼓励与支持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各种专业业务学习,报考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

三、科室每年制定《中药房人员培训计划》。

四、科室每月组织一次全科业务学习,内容包括: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中药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资源鉴定学、药用植物学及其他相关知识;每人参加学习次数必须达到90%以上。

五、每月组织1次业务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

六、根据工作需要,科室要选派高、中级职称人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继续教育培训或学术活动,初级人员参加省级或市级继续教育培训或学术活动,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七、高、中级职称人员担任科室业务学习和科室实习生学习的授课任务。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了统一管理我院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本院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在职在岗并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登记备案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聘请外单位的医师应经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务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五、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六、进修医师由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七、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轮转医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由带教老师审签后才能生效。

八、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

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九、药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

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用药。

十、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

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5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8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1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8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9凡青霉素类药物、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需做皮试者,必须在处方上注明皮试要求,皮试执行人员应写明皮试结果及签名,无皮试结果标记及执行者签名的处方,药剂科不得发药。

其他药品以药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做皮试者,可先发药,由使用部门先做皮试后注射。

头孢菌素类皮试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二、处方的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量、用法的正确性;

4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8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9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10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1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和核对发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2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3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4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十三、处方使用监督管理

1医院加强对本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医院建立处方评价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医院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处予以取消:

1责令暂停执业;

2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5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7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8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按照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规定》施行。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由医院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成立处方点评工作专家组,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四、处方点评的实施

1.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2.医院处方点评小组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3.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五、处方点评的结果

1.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2.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六、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1.药剂科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通报;根据处方点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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