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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勘验

第五章现场勘验

第一节现场勘验的对象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查寻与检验的一项侦查活动。

它是现场勘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犯罪场所

(一)犯罪场所勘验的范围

1.现场中心部位。

2.现场外围部位。

3.犯罪分子预备犯罪的地点和专门处理赃物、罪证的地点。

4.发生犯罪后果的地点。

(二)犯罪场所勘验的目的1.查明犯罪现场的位置、数量及其环境。

2.发现犯罪分子在现场周围活动的情况,查明犯罪活动的过程。

3.查明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路线。

4.查明犯罪分子侵入现场的方式及进出现场的道口。

5.查明犯罪地点与犯罪分子的关系。

6.查明现场的性质。

二、犯罪痕迹

(一)犯罪痕迹勘验的范围1.反映人体特征的痕迹。

2.反映犯罪凶器和破坏工具的痕迹。

3.反映交通工具的痕迹。

4.其他痕迹。

其他痕迹主要指整体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牲畜蹄迹、纺织品痕迹等。

(二)犯罪痕迹勘验的目的

1.为检验鉴定提供检材,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2.判断案件性质及其他案情。

3.判断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职业特点。

4.判断作案工具的种类。

5.排除与犯罪无关人员留下的痕迹。

三、犯罪物品

(一)犯罪物品勘验的范围

犯罪物品也称犯罪相关物品,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品、物质。

这些物品、物质,有的是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上或从现场上带走的,有的是被害人

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

其主要勘验范围如下:

1.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物品、物质。

2.犯罪行为触动、破坏和侵犯的物质客体。

3.犯罪行为引起或造成的各种物质。

4.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物质。

5.犯罪分子携带、粘附的物品、物质。

(二)犯罪物品勘验的目的1.查明哪些物品是犯罪分子留下的。

2.查明哪些物品是被害人留下的。

3.查明犯罪分子触动、破坏过哪些物品。

4.分析案情和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此外,通过对犯罪物品的勘验,要初步查明犯罪物品的种类、数量、成分、产地等。

四、尸体

(一)尸体检验的内容尸体检验的内容包括尸体外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检验。

1.尸体外表检验。

尸体外表检验简称尸表检验,包括死者衣着情况检验、尸体一般情况检验、尸体各部情况检验和尸体外表伤检验等。

2.尸体解剖检验。

通过尸体外表检验,仍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或案件性质等问题时,应进行尸体解剖检验。

(二)尸体检验的目的

1.查明死亡原因。

2.查明死亡性质。

3.判断死亡时间。

4.判断致死凶器和手段。

5.查明死者身源。

五、人身

(一)人身检查的内容

1.对被害人人身检查。

2.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

(二)人身检查的目的1.人身识别。

通过人身检查,确定被检查人身体是否具有某些生理、病理特征,从而确定其真实身份。

2.查明伤害情况。

通过人身检查,确定被检查人是否有伤,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是否自伤,伤害的具体部位,致伤凶器是什么等。

3.判明生理状态。

通过人身检查,确定被检查人的有关生理机能、生理状态,如是否是两性人,性功能如何等。

4.查明性犯罪的后果。

通过人身检查,确定强奸、性猥亵等性犯罪造成的后果。

第二节现场勘验的步骤

一、整体巡视整体巡视,又称巡视现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了解现场的内外状态及周围环境,而围绕现场进行观察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

(一)整体巡视的要求

1、不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

2、从宏观上进行观察

3、做好相关记录

(二)整体巡视的方法

1、室外现场的巡视方法:

中心——周围

室外杀人:

尸体——周围——外围

2、室内现场的巡视方法:

周围——内部

(三)整体巡视的目的1.对犯罪现场有一个较完整的认识。

通过整体巡视,并结合适当的现场访问,对整个犯罪现场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以对下一步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条件。

2.划定勘验的范围。

对犯罪现场有了整体的正确认识,可以对勘验的范围作出划定,同时对保护现场的范围和措施是否需要调整提出意见,以确保现场勘验工作能正确、顺利地进行。

划定勘验范围时可适当把范围划的大一些,在勘验过程中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3.确定勘验的重点。

在整体巡视时,指挥人员应对现场需重点勘验、检查、搜索的部位、地段、客体作出选择和决定。

一般地,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不能平均使用力量,要遵循“突出重点、照顾全面”的原则。

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抓住那些对于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等有重要意义的部位、客体,组织较强的力量,投入较多的时间,进行认真细致的勘验检查。

所谓照顾全面,就是对属于犯罪现场的全部范围都要勘验检查到,以全面发现犯罪痕迹、物品,全面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

4.确定勘验的顺序。

勘验顺序的确定,应以现场所处的环境、勘验人员的多少、痕迹物品的分布及对现场的整体认识为依据,从有利于对痕迹物品的保护、顺利进行现场勘验的角度出发,确定哪里先勘验,哪里后勘验。

5.选择进入现场的路线。

选择进入现场的路线,应着眼于对现场痕迹、物品的保护。

这不仅要求勘验人员对犯罪现场有正确的整体认识,还要求勘验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勘验经验。

实际工作中,切忌盲目随意地进入现场,以免犯罪现场被变动,对勘验工作乃至整个侦查工作造成无法弥补昀损失。

因此,应由痕检专业勘验人员先对地面进行静态勘验,找出有关的痕迹物品,作出标记,划出进出现场的路线。

二、局部勘验

局部勘验,是在不变动现场原始状态的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勘验范围和顺序,把现场分成若干部分,逐一进行观察、记录、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

(一)划分现场局部的方法对于给定的犯罪现场,需要划分为若干个部分,以逐一进行分段分片的勘验。

在具体划分时,可以从痕迹、物品、尸体之间的关系、现场物质环境的空间范围和是否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来进行。

1.按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划分。

经过整体巡枧后,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尸体之间的关系有了完整、明确的认识,则可按其相互关系进行现场局部的划分。

如把成趟足迹与手推车痕迹归人一个局部,把被害人尸体、搏斗痕迹、凶器、血迹等归入一个局部等。

2.按现场物质环境的空间范围进行划分。

在按照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对现场进行分类时,将现场分为室外现场和室内现场。

对于室外现场,可根据道路、水渠、田埂等自然分界线划分为不同局部;对于室内现场,由于其室外也存在需要勘验的场所,因此可把现场分成室内、室外不同的局部,或按不同楼层分成不同局部,或按不同的房间分成不同的局部,等等。

3.按是否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地点进行划分。

一个犯罪现场常被划分为现场中心部位和现场外围部位两个局部。

中心部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地点,也往往是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遗留有较多、较集中的犯罪痕迹物品;外围部位是现场中心部位周围或附近,犯罪分子活动过的场所,现场的外围部分往往范围较大。

(二)局部勘验的目的通过对犯罪现场各个部分的分段分片的勘验,应达到以下一些目的:

1.记录固定现场状况。

在对现场进行整体巡视,了解现场周围情况,并将现场划分为几个局部后,应将现场状况进行记录固定。

如进行现场概貌照片、重点部位照片的拍摄;对有关的现场空间关系进行测量记录;对现场重要痕迹、物品及与其他物质环境的关系绘制现场图或制作勘验笔录等。

2.观察现场各部分有哪些明显可见的痕迹物品及其分布状况、位置、形态和相互关系。

局部勘验仍是静态勘验,要观察现场各个部分有哪些明显可见的痕迹物品,对有关痕迹物品的分布状况、位置、数量、种类、形态及相互关系要作记录和测量。

对明显易见的痕迹物品,一般不要急于提取,等到进入个体勘验时再一并提取,但对于容易受到变动或容易消失的痕迹物品,则应及时提取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判断痕迹物品与犯罪的关系及其形成机制。

对明显易见的痕迹物品要进行分析研究,以判断痕迹物品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形成的过程和机制,要重点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采取的动作、活动的过程。

如犯罪现场上出现黑色手印,要检查现场上有没有被犯罪分子倒翻的黑墨水瓶,现场附近有没有容易粘附到手上的锅黑、木炭、复印粉等,以查明黑色手印是由什么形成的,是怎样形成的。

4.分析研究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及与整个现场的联系。

现场被划分成不同部分,但不应割断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也不能割断每一部分与整个犯罪现场的联系。

要分析判断各个部分形成的先后关系,犯罪分子在各部分活动的时间长短,现场各部分出现的痕迹特征的相同和差异的程度及出现差异的原因,现场不同部分在整个犯罪现场中的地位等。

5.分析研究痕迹物品有无矛盾或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现象。

由于犯罪现场经常被变动、被伪装、被破坏,甚至被伪造,因此经常出现痕迹物品之间发生矛盾或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现象。

通过分析研究,要发现这种矛盾和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现象,以发现现场被变动的情况,揭露现场的伪装、破坏和伪造现象,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甚至使侦查工作走入歧途。

6.分析研究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现场各部分痕迹物品的状况是犯罪分子在现场该部分活动情况的真实写照,通过对各部分痕迹物品及物质环境的研究、比较,并全面考察整个现场的现场现象、现场状况,以分析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包括出入现场的方式、来去现场的路线、现场内的行走路线、主要的犯罪动作、作案人数、作案时间等。

三、个体勘验个体勘验,也称为详细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人身、尸体逐一进行观察、检验、记录和提取的一项勘验活动。

个体勘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勘验工作,要求勘验人员掌握一定的刑事技术知识、理论和技能,并按个体勘验的程序进行操作。

(一)寻找发现痕迹物品现场上有的痕迹物品是明显易见的,但大量的痕迹物品是不易在自然条件下被发现的。

如无色汗液手印、手套印、无色平面足迹、细小的工具擦划痕迹、针眼、毛发、纤维、粉尘、血点等。

对于这些在自然条件下不易发现的痕迹物品,要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仔细观察,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客体进行反复查看、观察。

(二)研究检验痕迹、物品、尸体及人身

对已发现的痕迹物品,要研究其与犯罪活动的关系,如痕迹是由什么动作形成的,由什么物质形成的,造痕体的结构特点怎样;物品的用途是什么或属于什么性质的,为什么被接触、破坏或遗留在现场上,犯罪分子是有意还是无意把物品遗留在现场上的。

对痕迹物品还经常要进行现场检验,确定痕迹物品的有关特征、特性,犯罪痕迹是否由某嫌疑对象所留等。

如通过检验,确定某毒物的种类,通过对手印检验,确定手印是否为某

犯罪嫌疑人所留。

对现场尸体及有关人身的检验也是个体勘验的内容之一,通过尸体外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可以确定或推断死亡的原因、时间、致伤工具和方法手段等,通过人身检查,可以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以便正确地分析案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三)记录固定痕迹、物品、尸体在个体勘验阶段,要对发现的痕迹、物品、尸体加以记录固定。

记录固定痕迹、物品、尸体的方法有文字记录法、绘图法、照相法、录像法,即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的形式来实现对犯罪痕迹、物品、尸体的记录固定。

(四)提取保存痕迹物品提取保存痕迹物品,是现场勘验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用照相法、复印法、制模法、提取原物法提取犯罪痕迹,用照相法、提取原物法提取犯罪物品。

提取的痕迹物品要注意保管、保存。

现场勘验工作头绪多、工作量大,需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心理素质,做到忙而不乱。

应注意提取的痕迹物品不得被变动、污染、损坏,更不应遗忘在现场上。

(五)沟通情况,防止痕迹物品遗漏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各技术专业间要协同进行勘验。

不同专业之间,同专业各勘验人员之间,要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在个体勘验阶段,可能某个勘验对象需要不同技术专业的勘验人员进行综合勘验。

因此,在个体勘验阶段,应充分沟通情况,防止痕迹物品在发现、固定、研究、检验等某个环节上存在不足,影响对犯罪现场的整体勘验质量。

现场勘验的三个步骤是一个从整体到局部、从局部到个体的勘验活动过程。

总的来说,这个步骤要依次进行,不能颠倒,但三者之间联系紧密,又不能截然分开。

实际工作中既要遵守原则,又要灵活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现场不同操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现场勘验工作。

第三节现场勘验的方法

现场勘验作为一项专门的侦查活动,有其专门的、相对固定的勘验方法,经常采用的有以下几种。

一、观察法

观察法是现场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不变动现场物质形态的条件下,对犯罪现场进行有计划地知觉的勘验方法。

观察为一切调查研究所必需,对直接认识事物和收集第一手材料起着重要作用,在现场勘验中也不例外。

观察法是现场勘验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其他各种勘验方法的基础。

(一)发挥视觉的作用

在对犯罪现场进行有计划地知觉的过程中,视觉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通过视觉作用,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人身的空间属性、颜色特征和细微结构形成正确的认识。

如通过视觉作用,可以正确地感知现场痕迹物品的分布状况、数量、位置、形状、颜色及相互关系等,为分析案情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在利用视觉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时,要求做到仔细和全面。

仔细是指除了观察勘验对象的总体结构、色泽反映外,还要观察其细微结构和变化。

如观察一字形螺丝刀撬压痕迹,不仅要看螺丝刀痕迹的宽度、深度和轮廓形状,还要看痕迹的细节特征,如:

刀口角有无磨损、缺角,痕迹上有无锈渍、油腻等。

全面是指除了观察勘验对象的明显部分、重要部分外,还要观察不明显的和次要的部分。

如观察了现场中心部分,还应观察现场外围部分,观察了地面的痕迹物品,还要观察墙壁上、房顶上的痕迹物品,等等。

而且某一勘验对象或部位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性如何,在现场勘验阶段还只是推测性的,为了避免一些重要的痕迹物品被遗漏,一定要充分利用视觉作全面观察。

(二)发挥其他感觉器官的作用

观察法是对现场有计划的知觉,需要各种感觉器官共同参与,不但要发挥视觉器官的作用,还应当发挥其他感觉器官如听觉、触觉、嗅觉等的作用。

在对勘验对象进行知觉时,不但要看到对象的形象、颜色,而且要听到对象的声音,嗅到对象的气味,感受到对象的温度、硬度等。

如对尸体的观察,除了利用视觉观察尸体的衣着、形象、尸斑等外,还要利用嗅觉、触觉等感知尸体的气味、尸温、尸僵等。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深入、正确地认知勘验对象的特点。

(三)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条件进行观察

任何犯罪都有其特定的作案条件,如作案时间、空间、作案工具、作案人数、作案环境、防范措施等。

在观察犯罪分子的犯罪后果时,也应当从犯罪分子的特定作案条件出发。

犯罪分子作案时的条件,有的是明确的,如作案空间、作案环境防范措施等,有的则是不明确的,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如作案时间、作案人数、作案工具等。

观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知觉同积极的思维活动相结合,在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时,要对一些未知的作案条件进行分析判断,以结合犯罪分子作案时的条件或可能的条件进行观察。

只有这样,才能分析犯罪分子的犯罪动作、作案过程、可能接触的物品和部位,从而发现更多的犯罪痕迹、物品;才能判断被害人、知情人陈述的客观正确性如何;才能解释现场上发生的各种变化,排除疑问或发现反常现象。

也只有这样,观察才会有一个实实在在的结果。

(四)观察要有准备和目的

任何有效的观察,一方面要有正确的观点、理论作为指导,另一方面要有明确和具体的观察目的。

现场勘验中的观察,要求勘验人员掌握一定的现场勘验知识、理论和技能,对观察对象有一定的预备知识,同时要求勘验人员明确观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通过观察,对犯罪现场形成正确的认识,对侦查工作提出相应的分析意见。

因此,勘验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善于积累观察经验,通过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观察能力。

(五)观察时要保持注意的持久性

注意作为感觉、知觉、思维等心理过程的心理现象,是有效地进行感知和思维的心理条件。

现场勘验中,要求勘验人员排除干扰,保持对勘验对象注意的持久性。

现场勘验时对勘验人员注意的干扰可能来自外界,也可能来自内部。

心理学理论和勘验实践都证明,如果勘验人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付出巨大的意志努力,即使是在内外干扰较多的情形F,还是能够克服干扰,保持注意的持久性,保质保量地完成现场勘验任务的。

因此,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锻炼自己,培养坚强的意志和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强烈意识,努力克服内外干扰,保持注意的持久性。

只有这样,才能既把注意指向和集中到那些已经暴露的目标上,又把注意指向和集中到那些与犯罪有关但尚未暴露的目标上;才能从大量的现场现象中,把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包括非常细微的痕迹、物品筛选出来;才能研究各种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形成的原因,查明真相,排除假象,识别真伪,正确地进行案情分析,达到现场勘验的目的。

二、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对不同勘验对象或同一勘验对象在不同阶段的物质形态表现加以对照,确

定两者的异同并分析其原因,以认识勘验对象本质的勘验方法。

比较研究法是在观察法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比较研究,将对勘验对象的本质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局部现场物质环境与整个现场物质环境进行比较

(二)单个痕迹物品与其他单个痕迹物品进行比较

(三)案发后的动乱状态与发案前的现场状态进行比较

(四)勘验对象的状态与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进行比较

(五)勘验结果与现场访问情况进行比较

三、技术检验法

技术检验法是采用技术手段和方法,强化了观察、比较的精度和深度,以充分发现并提取犯罪痕迹物品,全面掌握勘验对象本质的勘验方法。

技术检验法的目的是发现、固定、提取、检验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对勘验对象的有关属性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价,使犯罪痕迹物品得以充分发现和提取,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更加科学和可靠。

(一)现场痕迹物品的发现提取

现场痕迹物品的发现提取是现场勘验的重要内容,是利用痕迹物品的前提条件,各种不同的痕迹物品有专门的发现提取方法。

(二)现场勘验时必须辅以必要的检验工作

现场勘验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技术检验或初步技术检验在勘验阶段就被广泛地运用。

如对现场痕迹物品进行甄别和推断,尸体死亡原因均检验和被害过程中活动的推断,无名尸块的性别、年龄、身高的分析,投毒案件毒物种类的检测,等等。

四、现场搜索法

现场搜索法是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现场周围进行公开搜查的勘验方法。

通过现场搜索,往往能发现一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尸块、尸体等,有时还能发现犯罪嫌疑人。

(一)现场搜索的任务

1.发现犯罪分子在现场周围的行动踪迹。

犯罪分子在现场周围还经常进行趟与犯罪有关的活动,如藏身、逗留、窥探、销毁罪证等。

在这些活动的场所,总会留下一些活动踪迹。

通过现场搜索,可以发现犯罪分子在藏身、逗留、窥探、消毁罪证等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物品,发现犯罪分子的行动踪迹。

2.发现被害人的尸体、尸块以及其他人体组织。

3.发现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周围的痕迹物品。

4.发现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路线,确定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

5.发现并拘捕隐藏在现场周围的犯罪嫌疑人。

(二)现场搜索的准备1.查明搜索目标的有关特征和情况。

根据现场勘验和侦查破案的需要,确定现场搜索的任务和需要搜寻的具体目标,并从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获得的材料中,筛选出搜索目标的有关特征和情况。

2.确定搜索范围和重点。

现场搜索的范围和重点,一般应以搜索的对象和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物、周围环境为依据,结合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获得的材料和结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般心理特点来确定。

3.确定参加搜索的人员。

现场搜索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如果搜索范围较大,现有侦查人员力量不足,可以调其他公安民警、保卫干部、民兵、武警部队战士等,协助侦查人员进行搜索。

4.准备必要的武器、器材、设备。

现场搜索时,应根据具体的搜索目标和环境,准备必要的武器、器材和设备。

(三)现场搜索的方法

1.单向推进搜索法。

按照划定的搜索范围,将参加搜索的人员按一定距离一字排开,同时从一端搜向另一端。

2.相向推进搜索法。

按照划定的搜索范围,将参加搜索的人员分两组从搜索范围的两端按一定距离一字排开,同时从两端向中线相向搜索,直到两组人员汇合。

3•分片分段搜索法。

按照搜索区域的自然分界,从边缘开始,或者沿着犯罪分子行走的路

线,逐片、逐段地进行搜索。

如对山林一个山头一个山头地搜索,对道路一条一条地搜索,对房屋一幢一幢地搜索,对楼房一层一层地搜索等。

4•警犬追踪搜索法。

根据警犬对气味的鉴别力,由警犬引路有方向地进行搜索。

(四)现场搜索应注意的问题

1.现场搜索必须依法进行。

现场搜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对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进行搜索时,应邀请该单位的代表到场。

(2)对公民住宅搜索时,应出示《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并邀请房屋主人、邻居或其他见

证人到场。

(3)现场搜索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等,应立即报告,并采取保护措施,等待勘验。

(4)现场搜索中发现的痕迹、物品,应一并记入现场勘验笔录。

由于现场搜索是在现场勘

验阶段进行的,因此不单独制作现场搜索笔录,把现场搜索中发现的痕迹、物品一并记入现

场勘查笔录即可。

2.发现犯罪分子隐藏赃物时,力求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

搜索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隐藏的赃物时,应在保密的情况下,先照相固定,布置守侯,力求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

3.夜间野外搜索必须随时保持联系,防止遭到犯罪分子袭击。

夜间野外搜索既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又要规定搜索人员之间的联络信号。

由于搜索人员在明处,犯罪分子在暗处,当在山林、庄稼地等野外场所搜索时,如果搜索人员之间失去联络,很可能遭到被搜索犯罪分子的袭击。

五、现场实验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现场实验,是为了解决现场上的某些问题,采用重演或模拟的方法,研究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种事实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一项侦查活动。

现场实验是侦查实验的一种具体形式,可能在现场勘验阶段进行,也可能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在现场原地进行。

(一)现场实验的任务从根本上说,现场实验的任务是为了正确、客观地审查事件、案件的性质,科学地分析案情。

具体地说,有以下一些任务。

1.验证现场访问对象的陈述是否准确可靠。

2.验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可靠。

3.验证现场上某些事件和现象能否发生、如何发生。

常见的现场实验有以下一些:

(1)确定现场上某种事物、痕迹或现象是在什么时间形成的。

(2)确定现场上某种事物、痕迹或现象是怎样形成的,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

(3)确定现场上某种事物、痕迹或现象与犯罪的关系。

(4)确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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